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旧村(城中村)改造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县域范围内的旧村(城中村)改造建设所涉及的拆除、置换及规划建设管理。
第三条 旧村(城中村)改造建设应遵循政府主导,村为主体,统一规划,统一建设;鼓励连片,价格调控;先拆旧,后搬新,先建设、后置换的原则。
第四条 旧村(城中村)改造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项目规划,采用主体工程与配套项目同步建设,优先实施整村、连片改造,实行整体改造与分期实施相结合的团块改造方式。
第五条 实施旧村(城中村)改造建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现状建设用地较多较集中,违章房相对较少;
(二)村级班子战斗力强,村集体经济强;
(三)提供改造范围内95%以上改造户自愿改造的承诺书,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同意启动改造的决议;
(四)旧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首期建设户数不少于50户。
第六条 旧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建筑规模实行总量控制,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技术经济指标按规划实施。
第七条 旧村(城中村)改造应注重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二章 实施组织及要求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管理全县旧村(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县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农房办”)负责全县旧村(城中村)改造建设日常管理工作。
发改、国土、住建、环保、交通、消防、人防、水利、气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做好旧村(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旧村(城中村)改造工作,包括年度实施计划制订、项目建设手续报批、项目建设监督管理等。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旧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主体,组织实施旧村(城中村)改造建设要严格把握以下三个原则:
(一)存量建设用地自求平衡;
(二)建设资金自求平衡;
(三)政策处理工作自行负责。
第十一条 实施主体要对改造项目建设资金严格管理。旧村(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应当设立专项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章 置换方式及旧房拆除
第十二条 根据下列情况选择计算置换面积:
(一)自然间按合法建筑占地面积1:4比例计算置换公寓房,最高至200平方米。
(二)自然间按合法建筑面积1:1比例计算置换公寓房。
(三)公寓式住宅按合法建筑面积拆建比 1:1.2计算置换公寓房。
(四)改造范围内无房户按照人均30平方米予以安置。
(五)附属用房、违法违章房屋,一律拆除,不予置换。
第十三条 列入改造的村集体办公用房和企、事业等单位非住宅用房,经评估后,可给予货币补偿。如需要迁建的,按原建筑面积进行1:1置换。
第十四条 置换价格采用综合成本价、置换优惠价、市场评估价三种价格,具体置换价格由各实施主体根据具体项目制定。
综合成本价包括土地成本、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公共基础设施费、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等。
市场评估价根据有资质的房产评估公司确定市场评估价。
置换优惠价按照市场评估价下浮确定。
根据第十二条确定的置换面积按照综合成本价结算;超过部分按置换优惠价和市场评估价结算。
第十五条 旧村(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配置地下停车库或按规定要求配置的半地下停车库不计入置换面积。
第十六条 镇规划建成区外的旧村改造项目可预留底层作为农业综合用房,底层层高不大于2.2米的,不计入置换面积,但每户最高不超过25平方米。底层层高大于2.2米,计入置换面积。
第十七条 旧村(城中村)改造建设通过项目扩初评审和改造置换协议签订率达到97%以上,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农房办审核。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旧房拆除工作。
第十八条 建筑物残值可予以补偿,补偿费用计入综合成本。具体补偿办法由实施主体自行制定。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十九条 旧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具体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属地政府审查后,报县农房办批准;
(二)乡镇人民政府核定现状建设用地规模,确定改造建设范围;
(三)乡镇人民政府成立外业调查及房屋确权小组,组织开展外业调查,对改造项目范围的房屋权属及人口进行认定(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四)县农房办根据外业调查成果及相关规定确定改造项目的建设总规模;
(五)项目选址及立项后,县住建部门凭县农房办确定的项目总建设规模,出具规划设计条件书,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六)改造项目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办理完成后,由县农房办整理有关材料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复;
(七)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与改造范围内的被置换人签订置换及房屋拆除协议,并委托有资质的房屋拆除公司组织统一拆除;
(八)办理改造项目的施工招投标手续,组织项目开工建设;
(九)相关部门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旧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竣工后,由项目实施主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
第二十一条 住建、国土部门根据有关批准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办理改造户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整村或连村成片改造用地达到一定规模(灵溪镇、龙港镇20亩以上,其他中心镇15亩以上),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 改造项目启动建设规模达到2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中可以增加5%的建筑面积,由项目实施主体统筹安排分配。
(二)改造项目启动建设规模达到2万平方米以上的,可增加5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启动建设规模每增加1万平方米,另增加2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作为改造项目配套用房。
(三)项目实施完成经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后,县人民政府予以100万奖励。
第二十三条 旧村(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性服务收费按照《农房和城中村改造建设有关规费收取暂行办法》(温政办〔2011〕165 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旧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贷款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要成立旧村(城中村)改造专项工作办公室,负责旧村(城中村)改造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村级组织成立旧村(城中村)改造组织机构,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旧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监察。对弄虚作假获得置换房的,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乡镇要按照本实施办法,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政策。
第二十八条 本县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跨社区集聚改造项目不享受本实施办法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