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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谁来评估?

2016年06月08日 10:02来源:点击量:0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师必须在其资质资格经有关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从事房屋征收评估。未经核准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根据2005年原建设部发布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和三级暂定。所有资质等级的房地产估价机构都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但资质等级越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所能从事的估价业务范围越大。除了三级暂定资质外,其他资质等级的房地产估价机构都可以从事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房屋征收评估涉及征收当事人的切身权益,应当尽量选用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资质等级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征收评估。市、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公布这类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单,供被征收人选择,但不能限制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与评估活动。

【典型案例】

2003年10月,赵某的住房位于拆迁范围之内。从2003年12月至2004年3月,拆迁人某房屋开发公司多次找赵某协商拆迁补偿事宜,但是双方对补偿金额始终不能达成一致。2004年5月,该房屋开发公司委托某房地产评估公司对赵某的房屋进行评估,该评估公司经勘察测算,认定赵某的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为20万元。赵某不认可,认为自己的住房在区位、 面积、结构和材料等方面均占优势,评估公司的评估价远远低于该房房屋征收与补偿市场价。于是,赵某将评估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

【专家评析】

首先,房屋评估报告作为一种市场估价行为,征收当事人可以不同意该评估结果。该评估结果无论对拆迁当事人还是行政裁决机构来讲,只具有参考作用。征收当事入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 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如果拆迁当事人对估价专家委员会的技术鉴定仍不满意的,还可以请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进行拆迁行政裁决或委托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聘请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再进行评估。

首先,本案中赵某对评估报告不认可,可以申请复核,也可以另行委托评估机构或申请评估专家鉴定。

其次,征收当事人对房屋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不满的,不能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对评估结果不满意,可以不采纳该评估结果,其没有强制的约束力。也就是说,该评估报告不会实质性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对于权利未受实质损害的当事人,谈不上请求法院保护,法院没有救济的必要。 本案中,赵某仅因为对评估报告不认可,就对评估公司提起相关的民事诉讼,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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