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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如何确定?(典型案例)

2016年06月08日 09:44来源:点击量:0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所谓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 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在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既包括了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也包括了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确立不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制度,可以使被征收人用所得补偿在市场上能够买到区位、面积、 用途、建筑结构等方面相当的房屋。

【案例分析】

2011年,某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该市某小学扩建项目。2011年3月21日,该市人民政府公布了房屋征收决定,确定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及房屋征收的范围等。该市城市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房屋征收的具体工作。由于被征收人无法集体协商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于是房屋征收办公室经过公证处现场监督公证,抽签决定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该评估公司于2011年9月10日作出了《房地产估价报告》。杜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之内,也收到了房地产估价报告。经过评估, 杜某的房屋(80平方米)估价为每平方米4000元,补偿款为320000元。杜某认为自己的房屋刚刚进行了精装修,因此每平方米4000元的估计太低,最低不能低于6000元。于是,杜某拒绝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办公室多次与杜某进行沟通协调,杜某均予以拒绝。房屋征收办公室申请市人民政府作出裁决2011年12月10日,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杜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专家评析】

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此次房屋征收补偿以小学扩建为目的,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共利益的目的,同时市人民政府、市城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征收程序合法。根据房屋征收办公室提供的证据表明,杜某同楼的相同房屋,补偿价格为3200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对杜某房屋进行评估时,已经对其装修价值作了评估,4000元的评估价格符合实际情况。据此,判决如下:驳回杜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杜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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