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产经新闻报
近日,随着三中全会决定的发布和一系列试点的推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进展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安徽省11月12日发布了《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提出将围绕市场主体培育、土地市场建设、集体“三资”管理、公共基础设施建管、信息和金融服务等6个方面开展改革试点,并将在20个县(区)开展改革试点,力争2015年底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定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激励机制,坚持自愿、有偿原则,探索建立符合农民合理需求的宅基地退出补偿激励机制;建立农民通过流转方式使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的制度。安徽省国土厅宣传处对媒体明确表示,宅基地不可买卖;但试点地区的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后是否可用于建设商品房,目前尚不明确。
此外,《指导意见》还提出,允许集体建设用地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出租等方式依法进行流转,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和农民住宅小区建设等,同时,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林地使用权、森林和林木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逐步纳入城乡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
宅基地流转政策有其现实的背景。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郑风田撰文指出,农民工既要在城市挣钱生活,同时又不敢放弃农村的土地,但土地并不能给他们带来太多收益,所以出现大量“空心村”,而建立农民宅基地退出机制,则可以让农民带着资金进城,实现城乡双赢。此外,允许农民自己给进城农民造低价房,有助于解决目前中国过低的城镇化问题,而城镇化的最大难点正是如何让这些进城农民安居乐业,买得起房子。
但是,这一政策同样也有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首先是法律上的问题。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刘海波对《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表示,宅基地向村集体之外的流转突破了原有的法律规定,应慎重实施。同时,应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这一制度虽然由于过去片面强调集体生产、国家提取太多而存在一些缺陷,但其优点是有利于土地的有效利用,使土地地租可以在村集体中共享,从而避免因各方竞逐地租而造成的混乱和资源浪费。
土地流转的具体实施也是对政府部门的考验。中国农业大学农民问题研究所所长朱启臻对《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表示,允许宅基地流转的政策是好的,但不能在执行中搞一刀切,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一部分农民在城市中有稳定收入来源,愿意流转土地以获取额外收入,但也有一部分农民并没有稳定的收入,流转土地之后也不能合理地运用资金,这可能造成潜在的社会不稳定。
此外,在土地流转之前,需要先完成土地确权,并获得相关配套政策的支持,从而确保土地流转的收益由农民来分享。郑风田认为,如何真正落实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还需要更多的实质性政策来推动,建设产权交易市场的基础应该是明确农民的权益。
朱启臻表示,土地流转的前提是产权明确,但土地确权的工作在地方上受到一定的阻力,这就需要通过立法加以确定,包括修改《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中的一些不合理条文。
刘海波认为,在宅基地流转中,需要同时推行城乡土地增加挂钩的地票制度,这能使占农村居民90%以上的远乡居民分享到城市近郊的土地增值,并在村社内部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