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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隶社会:贵族土地国有制下的“井田制”

2016年06月08日 09:29来源:点击量:0

奴隶制社会阶段,生产发展仍然比较落后。社会生产的组织形式上,没有发现有私人奴隶主的作坊和农庄的记载。这一社会形态阶段中土地所有形式主要是奴隶主贵族土地国有制,表现形式为井田制。

所谓井田制,简单来说就是国王将土地分封给宗亲、贵族、以及有功之臣,让他们去耕种。受封者(奴隶主)可以世代享用,但他们拥有的只是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能买卖土地,并且需要向君主缴纳赋役。故而井田制还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一说。

井田制在长期实行过程中,从内容到形式均有发展和变化,大致分为“八家为井而有公田”和“九夫为井而无公田”两种。

《孟子·滕文公上》记载:“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从孟子的描述可知井田以方块为形,共九百亩(一百亩合约现在的三十亩),每家各占私田一百亩,中间一百亩为公田,经此细分之后的土地形状呈“井”字形,所以称“井田”。八家需完成公田无偿劳作后,才能在私田上耕种。

井田制集土地使用、管理和赋税于一体,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起到了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积极作用。但是到了春秋末期,铁器牛耕的出现,使私田的开垦越来越多,耕地面积日益扩大。贵族领主对私田的狂热追求使得公田日渐荒废,国家收入难以为继,各诸侯国相继改革,纷纷实行“初税亩”、“相地而衰征”、“十一而税”等税制,在客观上承认了土地私有,促进了井田制的瓦解。

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变法中,对土地制度进行了改革,废井田、开阡陌,法制上承认土地私有,允许自由买卖。之后,各国也先后规定土地私有,井田制彻底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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