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及附属物的征收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区辖区范围内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或集体土地及其附属物,对被征收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的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区设立土地与房屋征收中心(简称“区征收中心”),作为房屋征收中心,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本辖区内的土地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公用事业、环境保护、财政、公安、工商、文化、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细则。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土地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区征收中心可以委托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土地与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区征收中心对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土地与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征收中心可委托镇(街道)具体负责征地拆迁。
第四条 区土地与房屋征收主要部门职责:
(一)区征收中心主要职责:
1.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全区的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2.受理征收申请,核实征收资料,对相关工作给予指导;
3.根据发改、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对拟征收范围意见确定房屋征收范围报区政府审批;
4.审核征收申请单位提交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报区政府审批;
5.组织各有关部门对拟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提出应急预案;
6.组织召开听证会,通知有关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其他建筑等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7.拟定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报区政府审批;
8.发出土地及地上物征收预公告,征收方案经批准后发布征收公告、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送区政府审批等;
9.作为征收主体,负责与征收申请单位和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委托协议,并负责征收补偿安置合同的备案;
10.负责安置地、安置房及安置资金的落实;
11.负责征收补偿档案的管理;
12.监督征收申请单位和征收实施单位按区批准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13.对征收的与补偿产生的行政复议与诉讼,派员协助法制部门制定应诉方案,提供复议、诉讼所需要的文件、档案资料;
14.编制下一年度征收计划并报区政府;
15.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城乡建设)主要职责:
1.负责联合协调省市住建部门的相关工作,并对区征收中心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指导;
2.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也可委托实施单位和征收申请单位进行实施;
3.会同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房屋及其他建筑进行认定与处理。
(三)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资源)主要职责:
1.牵头对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国有、集体土地进行核定;
2.项目用地预审,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手续;
3.负责落实留用地和安置地指标以及办理用地手续。
(四)征收申请单位职责:
1.及时提供项目拟征收范围红线图;
2.按时拨付或协调、监督建设单位拨付土地和房屋征收、征用款;
3.负责按照区征收中心的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属于房屋征收的:
(1)房屋征收申请书;
(2)发展和改革部门出具的征收后拟建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意见;
(3)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拟征收范围用地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意见;
(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拟征收范围内土地用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的意见;
(5)房屋征收范围图;
(6)征收范围内土地和房屋调查情况;
(7)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8)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总额概算报告;
(9)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不低于资金总额预算,并专户存储);
属于土地征收的:
(1)集体用地征收申请书及用地范围图(需标注集体用地范围,申请单位压线盖章);
(2)发展和改革部门出具的立项批复;
(3)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含附图)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4)集体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五)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受委托事项开展国有和集体用地的征收、征用具体工作。主要职责:
1.受区征收中心委托对拟征收的范围内附属物及土地情况进行调查,收集被征收人对征收方案的意见;
2.协助征收申请单位拟定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3.协助征收申请单位组织用地申报材料报区国土部门审核,并由国土部门报区政府;
4.协助区征收中心做好意见征求、举行听证会等工作;
5.负责实施动迁,并受区征收中心的委托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合同,审核后报备区征收中心,同时负责办理原有证件注销及实施补偿等事宜;
6.负责发放临时安置费及协助区征收中心做好房屋抽签、选房等安置工作;
7.区征收中心或征收申请单位交给的其他征收、征用工作(以委托协议为准)。
(六)供电、供水、燃气、通讯、市政、绿化、交警等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相关管线的迁改工作。
第五条 征收工作经费按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总额的4%提取,其中的1%给区征收中心、3%给征收实施单位。区征收中心在其征收工作经费中提取10%,作为对征收实施单位按时完成征收工作任务的工作经费补充;并从征收实施单位的征收工作经费中提取20%,如征收实施单位未能按时完成征收工作任务,区征收中心则取消拨付征收实施单位这部分的工作经费。
第六条 区政务监察和审计部门会同区征收中心,将土地与房屋征收工作纳入区绩效考核指标进行考评、监督。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区征收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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