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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厦门买房限购最新政策解读

2016年06月07日 15:26来源:点击量: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巩固和扩大房地产调控成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市府办提出以下八条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一、合理确定我市新建住房价格调控目标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以及我市房地产业发展的实际,合理确定我市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3月上旬向社会公布。

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扩大住房保障范围

2011年,全市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含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限价商品房和危旧房改造安置房)4.3万套。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投入,有效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确保完成计划任务。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及时调整保障性住房准入的收入和住房标准,进一步解决本市户籍的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分类改善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解决新就业大学毕业生的阶段性住房困难。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

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自2011年1月28日起受理的房地产交易行为,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适当提高存量房交易指导价,同时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税收政策,税务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四、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国务院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人民银行厦门中心支行可根据我市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厦门银监局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五、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增加土地有效供应,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不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保障性住房、旧城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采取“限房价、竞地价”等多样化的供地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严格执行将套型建筑面积等套型结构比例条件作为土地出让的规划条件,列入出让合同。

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建立闲置房地产用地的常态化处理机制,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和闲置土地处置规定处置闲置土地。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六、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自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并适时根据本市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实现情况对限购时限进行调整。

七、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

国土房产部门要以城市住房信息系统建设为重点,以房屋登记数据为基础,加快建立住房信息系统网络和基础数据库,全面掌握个人住房的基础信息及动态变化情况,为科学制定相关政策提供技术支持,为实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提高行业管理和社会服务水平创造条件,并确保在今年10月底和国家城乡住房与建设部联网。

八、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

新闻媒体要对我市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加大宣传力度,深入解读政策措施,引导居民从国情出发理性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市发改、财政、国土房产、建设、规划、银监、税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确定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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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省范围内购房办理签约(网签)、贷款、产权登记等手续时,无须提供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房人住房套数认定不包括其自建房、房改房、继承房、征迁安置房和已偿清贷款的二手住房,其拥有的住房套数只在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查询;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查询证明只载明购房人拥有一手住房的套数情况。家庭购买首改房按首套房认定。

购房人偿清购房贷款后,再次申请贷款购房,按首贷认定;金融机构在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方面按照政策规定的低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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