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市本级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根据《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整合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黑编〔2015〕27号)及《鸡西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有关事项的通知》(鸡编〔2015〕49号)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中央、省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扎实做好职责整合、机构组建和信息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加快建立和实施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构建覆盖市本级权界清晰、有序对接、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提高行政效能,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一登记。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将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等职责整合交由国土资源部门承担”要求,将市本级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到市国土资源局,维护不动产统一登记大局,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簿册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二)坚持重点突破。结合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做好市本级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确保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加快建设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
(三)坚持便民利民。按照同一件事由一个部门负责的要求,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通过建立“一站式”服务等配套措施,更好服务企业,更加方便群众申请和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坚持平稳衔接。在保持工作连续性前提下,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坚持新机制建设方向,兼顾新机制和老办法,切实优化工作流程,做到便民高效服务,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平稳过渡和有效衔接。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成立市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2015年9月10日前)。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编办、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市林业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市法制办、市畜牧兽医局、市地税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组织组、综合组、业务组,负责推进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
(二)完成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2015年9月底前)。按照国家和省政府对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将我市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等职责进行整合,统一交由国土资源部门承担。
对农业部门承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职责给予五年过渡期。按照逐步过渡的要求,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具体承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
(三)组建不动产登记机构(2015年10月底前)。按照《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整合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黑编〔2015〕27号)和《鸡西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有关事项的通知》(鸡编〔2015〕49号)精神,在国土资源部门成立不动产登记局和不动产登记中心。
由推进不动产登记的组织组牵头对市本级涉及不动产登记的机构、编制、人员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借鉴省内不动产登记先行县(市)经验,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原则,制定组建市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责、内设机构,编制方案,完成不动产登记机构领导配备、人员划转。
(四)开展工作人员业务培训(2015年11月15日前)。完成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和机构组建后,要及时开展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技能,实现不动产登记依据、工作程序、技术方法和成果标准规范统一。
(五)做好相关工作衔接(2015年10月底前)。由推进不动产登记的综合组负责,各登记部门要紧密配合,在摸清各部门不动产登记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资料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等情况基础上,结合实际,做好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系统对接、工作衔接。国土资源、房产、林业等部门共同拟订工作衔接方案,做好不动产登记资料交接和工作衔接。在工作衔接时,要加强登记文件、档案资料等保管工作,确保系统完整移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工作衔接依整合时限确定)。
(六)健全不动产登记工作流程(2015年10月底前)。由推进不动产登记的业务组负责,市房产、林业等部门配合,梳理涉及不动产登记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参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相关技术规程和工作细则。同时,在理清各类不动产登记工作流程基础上,完善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记、发证等工作流程,进行必要的流程再造,制作办事指南,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七)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窗口(2015年11月20日前)。按照便民利民原则,设立不动产登记“一站式”服务窗口,制作办事指南或者手册,公开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及申请登记所需权源资料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八)开展现有登记发证管理系统完善升级工作(2015年11月20日前)。要着重对各类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整合,对各类登记软件系统进行融合、对接,按照登记资料数字化、多部门业务协同实时互通共享,以及预留链接全省统一信息平台接口的要求,由推进不动产登记的业务组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完成现有登记发证管理系统的完善升级工作。
(九)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2015年 12月1日)。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国家不动产统一登记依据、簿册、表格、证书开展登记业务。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实现“新开旧停”。“新开”即:新的不动产登记窗口开始工作,所有土地、房屋、林业、草原等不动产登记都要在新窗口统一受理并颁发统一的不动产产权证书。“旧停”即:原国土资源、房产、林业、畜牧兽医等部门的旧窗口停止工作,不得再办理任何不动产登记业务。
(十)建设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2016年12月底前)。严格按照国家、省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要求,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业务联动,通过数据交接接口、数据抄送等方式,实现土地、房产、林地、承包土地等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由推进不动产登记的业务组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按照标准化、规范化要求整合土地、房产、林地、草原等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市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满足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统计、分析、多部门业务协同实时互通共享、查询和管理等功能。争取2016年12月底全面完成市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纳入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工作重点,摆在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政府负责同志要亲自调度、亲自部署,强化工作落实,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工作责任,认真研究解决问题,不折不扣抓好落实,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推动。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以大局为重,在不动产登记职责正式移交之前,继续认真履行本部门工作职责,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切实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确保工作稳定连续。
(三)落实经费保障。要落实专项经费,用于组建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以及机构成立后的办公设备购置、办公场所设置及信息平台建设等。财政部门每年要将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工作经费列入预算,确保经费到位,保障工作顺利进行。
(四)注重宣传引导。要组织开展多层次、多途径的政策解读、咨询解答、培训服务,增强不动产登记制度实施的群众基础,营造良好的舆论宣传氛围,进一步取得全社会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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