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
昆政办〔2015〕1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精神,根据《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云办发〔2014〕4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快我市发展家庭农场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重要意义
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践证明,家庭农场顺应现代农业发展规律和趋势,既坚持了以农户为主的农业生产特性,又扩大了经营规模。加快培育家庭农场,有利于拓展农业发展功能,促进农业生产由提供食物保障向高品质农产品供给、就业增收、生态保护等方向拓展;有利于一、二、三产业互通共融,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对探索一条具有昆明特色的农业发展道路意义重大。
二、 总体要求
(一)发展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按照产业高效化、发展生态化、产品特色化、生产标准化、经营规模化、品牌高端化“六化”发展要求,以有主体、有基地、有产品、有品牌、有展示、有文化“六有”为发展内容,着力培育一批产业特色鲜明、经营管理规范、示范带动强的家庭农场,努力形成家庭农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多种农业经营主体功能互补、协同配合、互促共进的局面,不断提升我市现代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1. 创新发展原则。把都市农业和高原特色农业作为我市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重要平台,把“一村一品”特色村作为我市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主要阵地,把休闲度假观光作为延长家庭农场产业链的重要载体,鼓励多形式、多层次、多元化发展,加大扶持力度,对具备家庭农场雏形的种养大户,要引导其向家庭农场经营模式转变。
2. 共同发展原则。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家庭农场经营者以本地专业农民为主体,以家庭为生产经营核算单位,主要依靠家庭成员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以本市辖区城镇居民为补充,支持“农转城”家庭和具有种植、养殖经验的其他城镇家庭兴办家庭农场。
3. 有序发展原则。发展家庭农场,要顺应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发展规律,与当地农业生产力水平、产业发展特点和农村劳动力状况相适应,有序健康发展,防止拔苗助长,一哄而上,无序发展。
4. 适度发展原则。家庭农场的土地经营规模要与经营户的农业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防止脱离实际、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随着农业生产力水平的逐步提高、农村劳动力的逐步转移,可逐步扩大经营规模。
5. 集约发展原则。鼓励家庭农场运用先进生产技术和经营理念,与农户、其他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建立完整的财务收支制度,不断提高集约经营水平和经济效益。
6. 生态发展原则。鼓励家庭农场采用种养结合的循环生产模式,减少环境污染,实行标准化生产、规范化管理,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推行品牌化销售。
(三)发展目标
以把我市建设成云南辐射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核心区为目标,以现代农业园区和高原特色农业产业集聚区为主平台,突出我市(县、区)的特色和优势,以发展产业开发型、科技研发型、生态循环型、休闲养生观光型等家庭农场为模式,按照“注册登记一批、规范提升一批、示范带动一批、引导发展一批”的工作要求,到2020年,力争全市培育家庭农场3000个以上,其中,创建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300个以上、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100个以上。
三、 认定条件
各县(市)、区级农业部门牵头会同林业部门负责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和示范标准制定,组织家庭农场认定和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认定条件如下:
(一)经营者主要是农民或其他长期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城镇居民,并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
(二)以农林业收入为主,农业林经营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三)经营期限较长,耕地、农用地土地租赁流转时间3年以上、林地和荒地土地租赁流转时间15年以上。
(四)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经营活动有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经营效益较好。
(五)依法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四、 认定标准
(一)种植类家庭农场。集中连片种植果蔬、花木、香料、中草药和绿化苗木等精细作物为主的在15亩以上,以粮食作物为主的一般在30亩以上,经济林果种植达50亩以上;设施投入10万元以上,适度的规模,经营总产值(收入)达15万元以上。
(二)养殖类家庭农场。要符合《畜牧养殖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划》相关政策要求,具备固定的场房和厂区围栏、消毒池,畜禽饲养、排污等配套设施齐全,做到达标排放或生态利用,动物疫病防控防治和抗灾能力较强;具备一定的养殖规模,经营总产值(收入)达15万元以上。
(三)种养综合类家庭农场。集中连片的土地面积达30亩以上,种植业、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综合生产经营,功能分区明显,但主业突出,主业规模和产品出产量不低于种植型、养殖型家庭农场产业规模标准的下限。
(四)休闲观光类家庭农场。大力发展从事农事体验、农产品采摘、农耕文化、科技示范、度假娱乐等休闲观光类家庭农场。年经营总产值(收入)达30万元以上。
五、 政策措施
(一)开展示范创建。在县(市)、区认定的基础上,按照 “六化”要求,鼓励各地创建综合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示范性家庭农场,建立和发布昆明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名录,形成各方共同扶持、各类特色家庭农场共同发展的良好态势。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办法由市级农业部门牵头会同林业部门研究制订。鼓励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积极申报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
(二)强化财政扶持。将家庭农场纳入农业产业化政策扶持范围(标准另行制定),各县(市)、区要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支持家庭农场发展。
(三)加大融资支持。引导、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金融对家庭农场发展的支持。拓展家庭农场融资渠道,应用财政贴息、补助等方式,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对家庭农场经营、产品开发、流通的贷款规模和授信额度。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允许家庭农场经营主体以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房所有权、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抵押贷款。
(四)加大用地支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通过土地流转补贴等机制,引导土地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土地(林地、水面)优先、长期流向家庭农场。在同等条件下,家庭农场对集体经济组织内流转出的土地享有优先受让权。引导土地承包农户与家庭农场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依法保护家庭农场的土地经营权益,流转合同到期后家庭农场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以土地租赁、土地入股等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支持组建股份合作家庭农场。家庭农场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规定执行。严格按照《昆明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细则》,以昆明市“三权三证”抵押融资为重点的“三农”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点工作为切入点,积极开展流转供求信息、合同指导、价格协调、纠纷调解等服务,引导土地依法、自愿、有偿、平稳地向家庭农场集中。
(五)落实税费政策。家庭农场按规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对家庭农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家庭农场中个体工商经营户、个人和合伙经营者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取得所得,暂不征个人所得税,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家庭农场从事种养业、服务经营及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六)搞好人才培训。把家庭农场经营者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范围,充分利用各类培训资源,培养一批有文化、懂技术、善管理、会经验的家庭农场经营者。各级农业、科技等部门要制定培训规划,根据从业特点及能力素质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农场劳动力转移就业特别行动计划的培训要向家庭农场经营者倾斜。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多种形式参加中高等职业教育提高生产经营技能,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农民技术职称。鼓励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中高等学校毕业生创办家庭农场,在培训、项目、技术服务等方面给予帮扶。
(七)完善社会化服务。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多元化、多形式、多层次的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为家庭农场提供各类服务。建立县(市)、区农业科技站所联系家庭农场制度,每个家庭农场明确1名以上农技人员联系指导,及时有效提供农业技术推广、优良品种引进、动植物疫病防控、质量检测检验、农资供应、市场营销、品牌创建、电子商务等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家庭农场建设试验示范基地,担任农业科技示范户,参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引导和鼓励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向家庭农场开展农机作业、灌溉排水、集中育苗育秧、肥料统配统施、病虫害统防统治、粮食烘干、贮藏保险、农产品物流配送等经营性社会化服务。鼓励家庭农场开展全程托管或主要生产环节托管。
六、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市、县两级建立统筹协调家庭农场、都市庄园、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定期听取和研究重大问题,推动家庭农场与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站在同一平台、享受同等待遇、实现同步发展。农业部门要发挥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调查研究,做好对家庭农场的统计、监测和政策指导,着力解决发展中的难题。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支持,优化服务。大力宣传家庭农场的扶持政策和发展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鼓励工商登记。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符合条件、有志于农业的规模大户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工商注册登记,创办家庭农场。对家庭农场的注册登记,工商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简化注册程序、免收相关费用。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