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浦农委﹝2015﹞205号
各镇人民政府、农发集团:
为规范浦东新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提升新型职业农民管理水平,现将《浦东新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委员会
2015年12月30日
浦东新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新型职业农民是农村实用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提升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的扶持力度,根据《农业部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农人发〔2015〕3号)和《关于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农委〔2014〕243号)、《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沪农委〔2015〕199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为主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通过教育培训、指导服务,对经考核评价且符合条件的农业从业者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对新型职业农民加强动态管理,开展2年一复审。建立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新型职业农民的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 持有有效的新型职业农民证书是新型职业农民的标志,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所必备综合素质、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经营能力的证明,是享受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新型职业农民申报工作,要以农业从业者自愿为基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类型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
(一)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是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负责人等。
(二)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是指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中较为稳定地从事农业劳动作业,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业劳动者。主要是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
(三)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是指在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或以个体形式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主要是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农产品安全监管员、农业技术指导员和农资营销员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
第七条 申请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的农业从业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60周岁以下,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正在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工作的人员;
(二)本市户籍人员,或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处且合法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5年以上、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三)有较好的现代农业理念,有较强的经营管理、专业技能或社会服务能力;
(四)个人主要收入来源于农业生产经营;
(五)已经通过相关教育培训,并取得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合格证书;
(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享有良好社会声誉,无生产和质量安全事故,无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无“三违”现象,无融资信用等不良诚信记录。
(七)生产经营型必须在本区范围内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家庭农场主要符合浦东新区家庭农场认定的要求,合作社规模具体标准如下;
1、种植业:
①粮食作物类:年种植面积80亩以上。
②经济作物类:年种植面积20亩以上。
2、养殖业:
①规划保留3年以上(保留至2018年后)的畜禽养殖场
②水产产业:年水产养殖面积30亩以上。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八条 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为公益类工作,采取集中理论学习、生产实践、观摩考察、考核评价和跟踪指导服务相结合等方式,有认定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二个阶段。
(一)认定前培训是初次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的重要条件。
(二)继续教育培训是稳定和提升新型职业农民从业能力并通过证书复审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由区农委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具体工作由市农委认定的现代农业培训基地(区农校)承担。
(一)区农校在市、区农委及上海市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上海市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的指导下,按照《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规范》要求,制定培训实施方案,开展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二)培训教材选用部、市推荐的教材,同时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编写或选用其他针对性教材。
第十一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继续教育培训,包括岗位专业技能、经营管理素质、学历与职业技能提升等内容,具体按照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鼓励新型职业农民自愿参加农校统一组织的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取得的技能等级证书,将作为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复审的一个重要指标。
第十三条 鼓励新型职业农民自愿参加涉农类学历提升教育。凡就读学历教育期间复审通过的,享受学历教育学费减免政策。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十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工作应遵循农业从业者自愿、政府主导、严格标准、公平公开、动态管理的原则。按标准认定,属地化管理。
第十五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程序为:
1、符合申报条件的农业从业者本人提出申请;
2、经基地所在村委会、镇农业部门核实推荐;
3、由区农委职能部门审核通过;
4、经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第十六条 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由市农委统一印制,区农委负责认定发放,市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和区农校备案管理。
第十七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初次认定,可从综合素质、专业技能、经营规模、社会效益、职业道德等方面予以考量,具体如下:
(一)综合素质评价指对认定对象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的考核活动,由农委职能部门组织,区农校和相关专业单位落实考试考核。
(二)专业技能评价指对认定对象专业技能水平的考核活动,依据其参加农业职业技能鉴定情况进行评价。
(三)经营规模评价指对认定对象生产经营规模的考核活动,其生产经营规模要符合认定申报条件规定的生产经营标准。
(四)社会效益评价指对认定对象生产、经营取得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考核活动。
(五)职业道德评价指对认定对象生产经营中产品质量安全、“三违”和其他行业诚信等的考核活动。
第十八条 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初、中、高三个等级的分级认定标准。认定对象在符合认定申报条件的基础上,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级认定标准:1、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2、取得相应专业农业职业技能初级工证书。
(二)中级认定标准:1、取得初级职业农民证书两年及以上;2、取得相应专业农业职业技能中级工证书。
(三)高级认定标准:1、取得中级职业农民证书两年及以上;2、取得相应专业农业职业技能高级工证书或农业系列中级技术职称。
(四)农业相关专业中专文化程度可直接认定为中级;农业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可直接认定为高级。
第十九条 区农委要建立健全新型职业农民信息档案,按照市农委要求及时上传至市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纳入市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复审工作,由区农委组织落实。两年复审一次。根据复审结果,确定证书延续使用或失效。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复审时,注销新型职业农民证书,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一)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二)骗取财政支农惠农补贴资金;
(三)有违法行为和不诚信生产经营行为;
(四)有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行为;
(五)将证书出借给他人使用;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严格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严禁伪造和违规发放新型职业农民证书,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五章 政策扶持
第二十二条 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的政策扶持力度,现有的特别是新增的支农惠农政策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形成清晰完整的扶持政策体系。
(一)鼓励规模化经营。鼓励新型职业农民从事规模化农业生产经营。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取得2张以上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家庭农场经营者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作为区级示范合作社、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的依据,优先享受相关支农惠农政策。
(二)强化产业扶持政策。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新型职业农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农地流转、项目申报、贷款推荐和贴息、农产品认证和品牌建设补贴、农产品营销补贴、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
(三)建立教育性扶持政策。政府实行新型职业农民免费培训。对新型职业农民择优进行奖励。凡新型职业农民在区农校参加农业类学历教育深造的,享受学费减免政策,本地户籍学员学费全免,外省市户籍学员学费减半。
(四)探索建立就业和用工扶持政策。对于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就业的专业技能型新型职业农民,根据所持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等级,给予相应标准的专业技术工资性补贴,以提高其工资性收入。
(五)提供各类社会化服务。为新型职业农民搭建服务平台,提供各种资金支持、金融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法律服务、财务服务和行政服务等。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宣传形式,提高新型职业农民的社会影响力。
第二十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扶持政策,根据上级精神,结合市、区两级政策,予以细化明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浦东新区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转自:http://www.pudong.gov.cn/website/html/shpd/govOpen_criterionfile/Info/Detail_48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