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办发〔2016〕46号
市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工作方案
为做好创建食品安全城市(以下简称“创城”)试点工作,提升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及满意度,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开展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工作的通知》(食安办函〔2014〕20号)、《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扩大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试点范围的通知》(食安办函〔2015〕33号)和《辽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辽食安办发〔2015〕2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以创城为主要手段,督促地方政府落实责任,监管部门依法履职,相关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食品产业健康发展,促进形成“上下统一、责任明晰、运行高效、保障有力、无缝衔接、全程监管、符合实情、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带动提升全市各级各层面食品安全工作水平,推动食品安全整体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群众食品安全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部署,政府主导。市政府成立创城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创城工作。各区、县(市)政府是创城工作的主体,要按照《沈阳市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考核评价标准》,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创城工作。
(二)健全机制,突出实效。要以创城为契机,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全覆盖、高效能的监管机制,切实提升全市食品安全工作水平。
(三)抓住重点,积极创新。要紧紧抓住食品安全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积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探索形成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新机制和新举措,不断提高监管效能,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四)多方协作,全面推进。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和资源,发挥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多措并举,社会共治,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开展创城工作。
(五)科学评价,群众满意。要把社会认可、群众满意作为全市食品安全工作水平的最终衡量标尺,让老百姓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让全社会切实感受到食品安全状况的好转。科学设定标准,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确保评价结果客观真实、公平公正,力戒形式主义,杜绝弄虚作假。
三、工作标准
(一)食品安全状况良好。食品安全总体状况应持续稳定在较高水平,尤其是粮食及粮食制品、食用油、蔬菜、水果、肉及肉制品、蛋、水产品、乳制品、保健食品等主要食品和专供婴幼儿及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安全状况稳定在较高水平。近3年来,没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
(二)食品安全工作落实到位。应在全省食品安全工作考评中名列前茅。建立起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保障监管所需的人、财、物投入,建立食品安全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监管执法实现全覆盖,有效整治食品安全问题;食品行业依法诚信经营,产业健康发展;构建起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三)群众认可,社会满意。群众及社会各界对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认可度高,对食品安全现状总体满意度在70%以上。
四、工作步骤
(一)全面启动阶段:2016年3月—12月。
1.成立沈阳市创城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创城办”)设在市政府食安办,负责承担日常工作。
2.召开全市创城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全面启动创城工作。
3.市创城办组织制定实施创城工作督导、考核、评价等相关制度,并构建创城工作长效机制。
4.各区、县(市)对照本方案和《沈阳市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考核评价标准》,以及由市创城办制定的《创城工作任务分解表》,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地区创城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层层落实,把握进度,确保创城工作有序开展,并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
5.开展创城工作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活动,积极探索社会第三方机构综合评价工作,并开展初步评价。
6.市创城办组织开展定期考核,并对阶段性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和情况通报。
(二)巩固提升阶段:2017年1月—12月。
1.各区、县(市)要严格按照《创城工作任务分解表》确定的工作内容及目标,组织实施创城工作。
2.市创城办组织开展联合督导、工作交流、示范观摩、考察座谈等多种形式的创城工作推进活动。
3.领导小组采取明察暗访的方式,对各地区开展创城活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听取当地群众意见,研究解决创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整改措施,开展情况通报,确保创城工作有效推进。
4.以“社会认可、群众满意”作为根本判定标准,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综合评价,重点调查群众对食品安全现状总体满意程度以及在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调动社会监督积极性、科普宣教等方面政策措施的认可程度,提出分析报告。
5.对创城工作开展中期评估,开展阶段性总结。
(三)拾遗补漏阶段:2018年1月—9月。
1.按照国务院食安办和省政府食安办要求,在总结和评估基础上,对创城工作指标进行完善,确保全面完成任务。
各区、县(市)于2018年3月初将自评结果、工作总结以及对创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上报市创城办。在各区、县(市)自评基础上,市创城办组织对各地区创城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2.9月底前,向省政府食安办报送我市创城工作总结、自评结果及对创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做好迎接创城工作考核验收的准备工作。
3.全面总结我市创城工作经验做法。
(四)验收考核阶段:2018年10月—12月。
1.接受省政府食安办创城工作达标验收考核,省政府食安办根据验收考核结果将“创城试点达标单位”拟推荐名单报省政府食安委审核,并将认可的名单及创城工作相关材料报至国务院食安办。
2.国务院食安办对各省上报的“创城试点达标单位”进行抽查复核,并按照有关标准确定“国家食品安全城市试点先进单位”名单。
五、结果应用
将创城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区、县(市)政府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将创城工作成效作为市政府食安委对各区、县(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并通报市文明委、市爱卫会、市综治办,作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于在创城工作中提出的具有显著成效的制度、机制和创新举措,将在全市进行积极推广;对于做出突出贡献的地区、部门和人员,市政府将予以奖励。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创城工作是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力抓手,是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创新监管理念和机制的重要契机,是提升群众食品消费信心的重要手段。各地区、各部门要将创城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纳入工作重点,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机构,落实工作责任,并在人、财、物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充分发挥工作合力。
(二)坚持创新,务求实效。各地区、各部门要落实好食品安全工作“有机构、有人员、有职责、有手段”的要求,紧紧围绕创城工作重点,积极探索符合监管实际、富有工作成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新机制和新举措,突破难点、突出亮点,高起点、高标准地推进创城工作,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监管实效和工作水平。
(三)广泛宣传,总结经验。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全方位、立体式宣传。要广泛宣传创城工作的目的意义、政策措施、创建重点、创建标准等内容,增进社会了解,凝聚社会共识,形成全社会支持创城、参与创城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四)严肃纪律,接受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创城工作管理,严禁弄虚作假,严禁违规操作,严禁以任何形式干扰创城考核评价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做到依法依纪、公开透明、节俭高效,杜绝铺张浪费,防止借创城之名搞形象工程。
附件:沈阳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试点工作考核评价标准
相关阅读:
土流网温馨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