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期地税稽查人员在对某生产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11年在郊区租用了村委会所有的集体土地一块,面积约5000平方米,并在该土地上自建厂房从事生产工作,经查,该企业已经按“从价”方式缴纳了房产税,但没有缴纳土地使用税。检查人员对照税收相关规定查补了该企业应缴的土地使用税约6万元,并加收了滞纳金,对少缴税款的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
分析: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该案中,由于并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手续,因此只能由实际使用人,也就是承租方缴纳土地使用税。由于常规的原则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财税[2006]56号的规定和常规规定有较大不同。
>>推荐阅读:企业租用土地补 偿标准是什么?企业怎么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