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根据省地税局、财政厅《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9]96号)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调整如下:
一、土地等级及税额。
二、各等级土地具体范围。
工业用地一级至四级土地具体范围分别适用《 印发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 (穗府[2008]13号)第二条规定的一级至四级土地范围。
工业用地五级土地具体范围适用穗府[2008]13号文第二条规定的五级和六级土地范围。
三、工业用地判断标准按房地产权属证书土地用途确定。
四、本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