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土地制度改革以孙中山在三民主义里提出的平均地权最具代表性。
孙中山的土地思想来源于19世纪美国小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亨利·乔治的土地国有和地税学说,后者认为土地是人类的财产,人人应有平等使用土地的权利,主张土地国有,但他没有反对没收地主的土地,主张征收土地税。
1908年,孙中山在《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中阐述了平均地权的含义:“当改良社会组织,核定天下地价。其现有之地价,仍属原主所有;其革命后,社会改良进步之增价,则归于国家,为国民所共享。”即私有土地由地主估价呈报,国家按价征税,以后涨高的地价归公,同时保留由国家照呈报地价收买的权利,一方面防止地主少报地价,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购买土地实现土地国有化。平均地权的实施措施,具体可分为核定地价、照价纳税、涨价归公、照价收买四个步骤。
从积极方面来讲,这种土地制度相对缓解了部分农民的土地需求,具有资产阶级的进步性,但它没有考虑到现实问题,一个是按地价收税,地主有可能更加变本加厉的剥削农民,二是通过土地涨价赎买将土地收归国有,现实操作性不强。
孙中山所提出的平均地权、土地国有、耕者有其田等主张不但没能实现,地权分配不均的状况反倒越来越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