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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随州市家庭农场认定办法(试行)》出台

2016年06月06日 09:38来源:随州农业局点击量:0

随州市家庭农场认定办法 (试行) 
2016年5月25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加快发展培育家庭农场,推进农业生产方式转变,促进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方式包括种植业、水产养殖业、畜禽养殖业、种养综合型等类型。

种植业家庭农场是指以种植水稻、棉花、蔬菜、瓜果等作物为主的家庭农场。
  水产养殖业家庭农场是指以养殖鱼、虾、螃蟹、黄鳝、乌龟、鳖等水产品为主的家庭农场。
  畜禽养殖业家庭农场是指以养殖生猪、蛋(肉)鸡、蛋(肉)鸭等畜禽为主的家庭农场。
  种养综合型家庭农场是种植、水产养殖、畜禽养殖两者或三者结合的家庭农场。

第四条  申请家庭农场认定登记,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随州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负责全市家庭农场认定登记指导工作,县(市、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以下简称“经管局”)负责本辖区内家庭农场认定登记日常工作。

第二章 

第六条  家庭农场的认定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生产经营范围及规模;
  (四)家庭农场主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户籍情况;
  (五)家庭农场成员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户籍情况;
  (六)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能力情况。

第七条  家庭农场的名称应当含有“家庭农场”字样。

第八条  家庭农场的住所应是其生产经营基地所在地。

第三章 

第九条  家庭农场主应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经营业主。

第十条  家庭农场应具有2名(含2名)以上固定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男性18-60周岁,女性18-55周岁,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

第十一条  家庭农场主或成员应具有一定的主产业种养经验和经营能力。

第十二条  家庭农场主应具有承担风险和预付土地承包费的能力,信誉程度在村民中有较好的评价。

第十三条  家庭农场应具有一定规模。

(一)种植业家庭农场:符合新农村建设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流转土地5年以上,并相对集中连片,具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种植单一作物,优质稻、棉花100亩以上,瓜果50亩以上,蔬菜、药材20亩以上,设施栽培(钢架大棚)10亩以上。种植多种作物,种植面积应在50亩以上。

(二)水产养殖业家庭农场:承包或流转养殖水面5年以上,具有规范的承包或流转合同,标准精养鱼池50亩以上。

(三)畜禽养殖业家庭农场:

生猪:猪栏500㎡以上,年出栏300头以上;
  蛋鸡、蛋鸭:鸡或鸭舍400㎡以上,年存笼5000只以上;
  肉鸡、肉鸭:鸡或鸭舍600㎡以上,年出笼15000只以上。

(四)种养综合型家庭农场:家庭农场进行种植业、水产养殖业、畜禽养殖业等综合生产经营,但应明确主业,主业规模标准应不低于上述产业规模标准的下限。

第十四条  家庭农场所从事产业,应规模适度,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机械化操作水平和标准化程度较高,品牌意识和产品市场竞争力较强。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十五条  家庭农场管理方式先进,土地产出率明显提升,经营效益比普通农户高出20%以上,对周边农户具有明显示范带动效应。

第十六条  家庭农场应有年度发展计划,制定家庭农场管理制度。

第四章 

第十七条  家庭农场申报材料:

(一)家庭农场主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家庭农场成员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家庭农场资格认定申请表;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流转合同;
  (五)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状况,包括生产经营规模及效益情况;
  (六)家庭农场管理制度和年度发展计划;
  (七)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第十八条  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对辖区内家庭农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县(市、区)经管局复核。经复核通过的,予以认定登记,并建立家庭农场名录。

第十九条  经认定的家庭农场,可自愿到工商部门注册。

第二十条  家庭农场成员变更、生产经营规模变化或由单一的生产经营模式向种养综合型转变,应对变更内容重新登记。

第二十一条  认定登记的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对出现违纪违法行为、家庭农场主更换没有办理变更手续、流转土地到期没有续签流转协议的,其资格自动撤销。家庭农场停办,应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认定资格。

(一)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申报材料不实的;
  (二)因生产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申报条件的;
  (三)复审不合格的。

第二十三条  家庭农场应在年末向县(市、区)经管局报送生产经营及收益情况,提供统计数据。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经管局应加强对家庭农场的指导与服务,制定家庭农场主及其成员培训计划,帮助家庭农场建立品牌,注册品牌,加强品牌营销,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考核评比活动,积极为家庭农场争取各级政府优惠政策、项目、财政扶持资金等,促进家庭农场的发展壮大。

第二十五条  鼓励家庭农场参加产品展销活动,支持家庭农场进行“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农校对接”,指导家庭农场利用各种媒介开展产品展示和营销,增强家庭农场市场竞争能力。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经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县(市、区)家庭农场认定登记细则。

第二十七条  种养大户的认定登记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随州市经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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