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 违规将受严肃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昨日,记者了解到,从2016年3月1日起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条例》)中,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活动做出进一步“规范”,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违反规定的将被依法严肃处理。 据了解,近年来,随着我区新型城镇化的深入推进,旧城区改建、棚户区改造及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大力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确保自治区重点工作、重大项目顺利开展,促进自治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日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各地印发关于贯彻实施《条例》有关事宜的通知。
NO.1 补偿标准如何确定?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条例》重点工作中的十项内容,对征收项目评估、补偿、搬迁均作出规定。《条例》中明确,要对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进行严格审核并予以公布,接受被征收人和社会监督。同时,做好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登记和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处理,依法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强化政府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各地应改进城市规划及城市设计。 对于征收人十分关注的补偿标准如何确定,《条例》也给出细致解答: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同等建筑面积、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予以补偿; 2,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3,房屋征收补偿费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据了解,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房地产价格评估政策,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为,依法查处违规操作行为。
NO.2 严禁“暴力和违规”方式征收 另外,《条例》中指出,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先补偿、后搬迁的政策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同时,还应依法提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效率。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予搬迁且经依法书面催告仍不搬迁而确需强制执行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NO.3 鼓励货币化安置 政府可提供购房服务
记者了解到,根据我区做好房地产去库存的有关意见,《意见》还明确,鼓励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地方各级政府要积极搭建安置房源信息平台,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拥有的存量住房纳入平台范围,为被征收人自行选购或异地产权调换提供房源信息、咨询、选购等服务。要采取政策措施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降低成本,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降房价、送装修、送家电等措施销售存量住房。同时还要做好《条例》施行前已征收项目的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