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实施。如何贯彻落实《条例》有关规定,做好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记者采访了市房屋征收局副局长火岩。
记者:《条例》主要有哪些特点?
火岩:《条例》对征收项目评估、补偿、搬迁均作出新的规定。《条例》中明确,要对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进行严格审核并予以公布,接受被征收人和社会的监督。同时,各地应改进城市规划及城市设计,做好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登记和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处理工作,依法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强化政府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主体责任。
对被征收人十分关注的补偿标准,《条例》也给出了细致解答: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同等建筑面积、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予以补偿;
2.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3.房屋征收补偿费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房地产价格评估政策,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为,依法查处违规操作行为。
另外,《条例》指出,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先补偿、后搬迁的政策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予搬迁且经依法书面催告仍不搬迁而确需强制执行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记者:如何做好我市的房屋征收工作?
火岩:
第一,加强对房屋征收工作的正面宣传,积极进行舆论引导。一是加强政策法规宣传。针对征收区域内的群众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征收区域内的群众能及时了解最新的征收政策;二是加强媒体宣传。要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上开辟专题专栏,宣传征收工作政策;三是加强规划宣传。要将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远景规划通过举办活动的方式向外宣传出去,向群众展示城市建设的美好前景,提高群众对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参与度与支持度;四是征收决定发布要及时。相关部门要立即组织专人入户走访,力争以最快速度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第二,依法征收,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一要严格执行《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征收全过程都要做到依法和规范,确保群众利益不受侵害。二要加强征收队伍的行业管理,提高征收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三要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杜绝野蛮征收。
第三,要带着感情做思想工作,真情服务和谐征收。一是号召征收工作人员换位思考。在工作方法上要和风细雨,从而做到亲情征收、和谐征收,确保每户群众自愿拆迁。二是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工作人员要到拆迁户家里促膝谈心,帮助计算补偿账目,计划迁后的生活等,有效消除与动迁群众之间的隔阂。三是对弱势群体提供周到细致的服务。针对孤老、残疾、弱智、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体的实际情况,工作人员应实行上门服务,帮助联系周转房、组织义务搬家、代办征收安置手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