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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5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年06月03日 16:15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点击量:0

黔府办发〔2015〕3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2015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2015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方案

根据《贵州省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规划(2012-2020年)》总体要求,为切实做好2015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工作,有效改善我省居住在深山区、石山区、石漠化严重地区贫困农户生存发展环境,加快人口战略转移和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推动科学发展、后发赶超、同步小康,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5年,全省建设扶贫生态移民住房45987套、用于安置搬迁农户200000人。其中,三大集中连片特困地区41262套、181069人(武陵山片区12298套、53662人,乌蒙山片区6965套、31037人,滇桂黔石漠化片区21999套、96370人),分别占89.73%、90.53%,其他地区4725套、18931人,分别占10.27%、9.47%。搬迁对象原则上以整村(组)搬迁为主,实施整体搬迁的村(组)为国家和省确定的贫困村(组),插花搬迁的零星农户必须为扶贫部门精准扶贫台账的贫困农户。

建设安置点共211个,其中乡村旅游型34个、安置8649户38459人;城镇商贸型138个、安置30884户134950人;园区服务型18个、安置4692户19039人;其他类型21个、安置1762户7552人。

二、主要建设内容

建设扶贫生态移民住房549万平方米;铺设供水管道655千米,修建水池2.97万立方米,排污水(沟)管网543千米;架设供电线路592千米、安装变压器396台;修建(硬化)道路247万平方米,绿化亮化208万平方米。扶贫生态移民住房要符合防灾减灾、节能减排的要求,房屋设计要与城镇规划相衔接,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严格控制建房面积,满足移民基本居住需求,乡村旅游型安置点可适当扩大住房面积,并做到科学规划、群众自愿、资金落实。配套基础设施要功能配套,方便移民生产生活需要。

三、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一)投资补助标准。住房人均补助1.2万元,配套基础设施人均补助0.6万元;征地人均补助0.1万元。

(二)总投资及资金来源。2015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总投资38亿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投资10.47亿元,中央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4亿元,省级财政统筹安排专项资金11.53亿元(含农信社捐赠3亿元),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配套资金12亿元。

1.住房建设投资24亿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投资10.47亿元,省级财政统筹安排专项资金9.53亿元,中央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4亿元。

2.配套基础设施、征地费14亿元,其中征地2亿元,由县(市、区、特区)财政补助;配套基础设施12亿元,省级财政统筹安排专项资金2亿元,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配套资金10亿元。除贵阳市及所属县(市、区)分担比例按5︰5执行外,其余市(州)及所属县(市、区、特区)分担比例按3︰7执行。

3.市(州)级政府应补助各县(市、区、特区)政府的资金采取以下方式办理:

(1)对财政省直管县(市),由省统一调度财政资金,请各市(州)及时将本级对省直管县的补助资金下达至各财政省直管县(市),对存在未足额下达的,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落实财政省直管县民生性专项配套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黔财省直管〔2015〕65号)规定,年终省财政清算后通过省与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的结算办理。

(2)对财政非省直管县(市、区、特区),由市(州)财政与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年终结算办理,并抄报省财政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严格落实“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套政策、一抓到底”的工作机制。市(州)政府要加强对所辖各县(市、区、特区)工程实施的统筹协调,对本地区工程实施负总责。县级政府是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主体,要切实做好组织实施,有序推进住房建设,配套完善安置点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做好移民就业和后续服务,恢复迁出区生态。

(二)落实部门职责。省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落实已出台的支持扶贫生态移民的配套政策措施,推动扶贫生态移民工程顺利实施。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负责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的组织实施和行业管理工作,会同省扶贫办、省民政厅等部门确定精准扶贫对象;省发展改革委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投资支持我省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省扶贫办要积极争取中央专项扶贫发展资金用于扶贫生态移民工程住房建设,按照精准扶贫要求审核、提供贫困对象,确保当年贫困人口搬迁任务的完成,并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省旅游局等部门切实做好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后续产业发展;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保障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用地需求,将扶贫生态移民宅基地复垦列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范围,会同移民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农户搬迁安置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做好中央和省级扶贫生态移民补助资金拨付及监管等工作,并指导市、县财政按照年度规划落实配套资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县级政府将符合农村危房搬迁条件的扶贫生态移民户优先纳入搬迁范围,符合城镇保障房条件的扶贫生态移民户优先纳入保障范围,统筹推进安置点绿化、亮化工程和排污设施建设;省教育厅负责保障扶贫生态移民子女在迁入地就近入学,享受公平均衡的优质教育;省卫生计生委负责扶贫生态移民医疗保险、计生政策的转移接续工作,优先安排实施扶贫生态移民安置点卫生室、卫生院项目;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推进扶贫生态移民安置区道路建设;省水利厅负责协调推进扶贫生态移民安置区饮水工程建设;省林业厅负责做好迁出区生态修复,优先安排迁出区退耕还林项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移民劳动力职业技术培训和就业指导工作;省民政厅负责协调社会保障及社区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省公安厅负责协调移民户籍相关工作;贵州电网公司负责扶贫生态移民安置区电力设施建设;其他相关部门也要积极支持扶贫生态移民工作。

(三)严格资金管理。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不能挪作他用。各级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四)强化考核督查。将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情况纳入省相关部门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将本方案明确的各项工作任务纳入省政府督查程序,由省政府督查室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审计厅、省扶贫办、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等部门督办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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