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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阳光拆迁”实施细则

2016年06月03日 11:02来源:宁波市国土资源局点击量: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阳光拆迁”是指在我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与补偿中,将房屋拆迁的相关政策法规、工作程序、补偿结果以及与被拆迁人有利害关系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接受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 “阳光拆迁”应当坚持补偿公平、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对全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阳光拆迁”工作实施监管。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作为辖区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阳光拆迁”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第二章 拆迁人及评估机构职责

第五条 拆迁人组织调查测量,应在调查测量前以现场张贴通告或发放《入户调查通知书》形式通知被拆迁人。通告或通知书应告知入户调查时间、入户调查工作人员姓名以及应该准备的相关材料等事项。

第六条 拆迁人拟定的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应包括房屋拆迁范围、实施的时间、调查测量的基本情况、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补偿安置资金预算和落实、安置地点(包括现房住宅套型、期房的住宅总面积及分配的安置面积)、过渡期限及方式、搬迁期限、奖励措施等与被拆迁人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第七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和可补偿安置面积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拆迁人应当对符合低限安置标准被拆迁人的审核情况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

第八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姓名、评估因素、评估依据、评估价格等主要因素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公示期间,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公示期满后,拆迁人应当将分户评估报告转交被拆迁人。

第九条 拆迁人应在房屋拆迁范围附近设立现场办公地点,办公地点设置公告栏,公开房屋拆迁与补偿的政策法规、房屋调查测量结果、拆迁实施方案、拆迁人委托的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名称、主要工作人员姓名、分户评估结果、安置房情况、分户补偿情况以及举报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十条 拆迁人相关工作人员在开展现场办公、上门调查动员、送达各种资料及签订补偿协议等工作时,深入细致做好政策解释和协商沟通,做到言行文明,依法办事,认真履行职责,严禁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拆迁人搬迁。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安排专门工作人员做好补偿协议文本的解释说明,并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和房屋拆迁政策规定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分户补偿情况应及时在房屋拆迁范围内向被拆迁人公开。

第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或拆迁人委托的房屋拆迁实施单位的补偿安置应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跟踪审计,及时纠正补偿安置中的不公和差错。

第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实施现场设立举报箱,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投诉。

第三章 县(市)、区国土局(分局)职责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在审核拆迁实施方案时,应发布《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听证公告》,被拆迁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应当及时组织听证,听证时应连同拆迁实施方案一并在拟拆迁范围内公布。《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听证公告》应注明意见提交的形式、地点、联系方式及听证的期限。

听证时应与被拆迁人充分沟通,告知拆迁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听取被拆迁人补偿安置要求,并做好记录。

对于听证后确实需要修改的,将修改的拆迁实施方案的有关情况在拆迁范围内向被拆迁人公布。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在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5日内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房屋拆迁范围内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搬迁期限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的救济途经。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对需评估的房屋拆迁补偿项目,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房屋拆迁范围内向社会公告,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报名,并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代表的公开监督下从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随机产生一家评估机构。随机选定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公证。

房地产评估机构选定后,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应当自选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布。公布内容应当包括评估机构名称、资质等级、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应加强对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活动监督。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应当向被拆迁人公开房屋拆迁补偿政策以及拆迁实施方案,保障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和获得公平补偿的权利,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的形式采用告住户书、印制便民手册、现场张贴等。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将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的有关情况等予以公开,并接受公众查询。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将建立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信息公开考核制度,并会同市监察部门采取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本细则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发布检查通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拆迁人和评估机构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及时、全面公开房屋拆迁信息。未按规定公开信息或在公开信息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重大影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其分管领导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执行情况作为今后对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拆迁人、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受拆迁人委托)以及评估单位的考核内容。相关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房屋拆迁实施工作的公开、透明。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宁波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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