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政办发﹝2016﹞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确保2016年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到位,现将《2016年度全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日
2016年度全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守耕地红线,进一步提高我市耕地保护管理水平,确保全市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依法依规。紧紧围绕耕地保护基本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182号)精神,依法、依规开展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
(二)客观公正。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按照程序规范、目标明确、主体清晰的工作思路和要求,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奖惩分明。考核本着鼓励先进、带动后进的原则,对在耕地保护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优秀的单位予以表扬,对耕地保护工作不力的单位,取消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评奖资格。
二、考核内容
(一)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本轮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考核依据,到2016年末,县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下达的面积(如国家有最新要求,以自治区最新下达的数据为准)。
1.耕地保有量。至2016年末,全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06.43万亩(全部为水浇地)。其中:大武口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78万亩;惠农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4.4万亩;平罗县耕地保有量不低于76.25万亩。
2.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至2016年末,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89.79万亩。其中:大武口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36万亩;惠农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2.01万亩;平罗县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65.42万亩。
(二)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与执行。认真贯彻落实耕地保护各项制度。年内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严格落实“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离任审计制度”。落实好支持设施农业政策,切实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三)土地征收管理。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的征地标准,规范征地程序,确保征地补偿依法规范兑付,认真落实征地信息公开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四)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年内按照《自治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各项工作,完成基本农田数据库更新。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9项制度,及时建立与维护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识。
(五)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严格落实耕地“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制度,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年度耕地占补平衡储备任务,加强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备案和台账管理,严格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和管理。
(六)土地整理与复垦。严格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土地管理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整理工作,严格规范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保质保量完成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生态移民土地整理项目以及银北百万亩盐碱地支沟治理任务。认真做好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工作。
(七)节约集约用地。严格落实国家及自治区相关产业和供地政策,依法依规处置闲置土地,执行国家和自治区项目用地定额标准。
(八)执法监察。加强土地执法监察,严格执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年内,所辖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执法监察全部分值(10分)。
1.违法征用或占用耕地案件被国土资源部挂牌督办的;
2.违法占用基本农田面积超过本区域基本农田面积的0.0334‰的;
3.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超过15%(不含15%)的;
4.本年度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家土地总督察、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约谈或被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纳入问责范围的。
三、考核步骤
考核实行自上而下,逐级考核。年初,市人民政府分别与两区一县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指标内容、考核办法及奖罚措施。各被考核单位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年中、年末,市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农牧、统计、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被考核单位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职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县区政府分别在年中和年末组织2次以上自查,并于6月20日、12月5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同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
四、获奖分值的划分
考核结果在95分(含95分)以上的,授予一等奖;90分—95分(含90分)的,授予二等奖。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全区节会论坛考核评比和表彰活动的通知》(宁党办〔2013〕45号)“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奖励由每年奖励一次改为三年奖励一次”的规定,2016年的考核结果纳入兑付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三个年份奖励依据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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