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黑发〔2016〕1号)精神,确保到2020年全市农村贫困人口实现全部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精准脱贫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扶贫战略思想和中央、省委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三个战线”同步展开,贫困县摘帽和贫困村、贫困人口脱贫“三项任务”同步推进的思路,因地制宜、一村一策、一户一法,灵活运用“五个一批”扶持方式,强化责任落实,拿出过硬办法,举全市之力、聚全市之能,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在全省率先实现全面脱贫,确保贫困群众与全市人民全面同步进小康。
二、脱贫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脱贫目标。到2020年,在现行标准下,率先实现3个贫困县全部摘帽、201087名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实现“两不愁、三保障”脱贫要求,确保贫困县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市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市平均水平,在全省率先完成精准脱贫战略任务。
按照“两个阶段”“三步走”的战略部署,推进落实。“两个阶段”的第一阶段:2016—2018年,为集中攻坚阶段;第二阶段:2019—2020年,为巩固提高阶段。“三步走”的第一步:2016—2017年,推进巴彦、木兰2个省级贫困县摘帽和117个贫困村、161898名贫困人口脱贫;第二步:2016—2018年,推进延寿国家级贫困县摘帽和46个贫困村、39189名贫困人口脱贫;第三步:2019—2020年,全面巩固提高,使全体贫困人口与全市人民共同进入小康。
(二)基本原则。打赢脱贫攻坚战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夯实组织基础,坚持政府主导、增强社会合力,坚持精准扶贫、提高扶贫成效,坚持保护生态、实现绿色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创新体制机制,坚持群众主体、激发内生动力,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举全市之力,动员各方资源,加大投入,切实提高扶贫成效;充分调动贫困地区干部群众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切实提高扶贫成果可持续性,让贫困人口有更多的获得感。
三、健全精准脱贫工作机制
(三)建立精准识别机制。按照国家和省现行标准,依照建档立卡识别的原则、要求、步骤,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公开选贫,准确定贫,解决好“扶持谁”的问题。各区县(市)每半年组织一次检查、复查,及时纠偏;全市每年组织“回头看”,搞好动态管理。
(四)建立精准扶持信息管理机制。建立精准扶持档案管理台账,做到户有卡、村有册、乡有簿、县有档、市有信息管理平台。各区县(市)信息管理平台由扶贫、统计部门联建联管,对扶持效果实现精准记录、及时监控,确保扶持承诺兑现,实现精准考评。
(五)建立科学退出机制。依据国家和省制定的退出办法,组织第三方对贫困县、贫困村、贫困户退出进行科学评估,解决好“怎么退”的问题。对脱贫摘帽的贫困县,在攻坚期内保持原有扶贫政策不变,贫困村和贫困户脱贫后,给予扶贫政策延续,巩固扶持成果,防止边脱贫边返贫,确保退得出、退得准、退得稳。
(六)健全资金保障机制。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再贷款等金融扶贫资金的支持,加大对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脱贫攻坚需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扩大财政支出规模,建立与国家和省安排我市专项扶贫资金相适应的投入增长机制,保证与精准扶贫工作任务相适应。市直涉农部门对贫困县投入不得少于全市农村总投入的30%,对非重点县的项目资金支持也要向贫困村、贫困人口倾斜。行业扶贫责任部门要按照要求计划投入,确保行业扶贫目标任务完成。各区、县(市)要结合本级扶贫任务安排专项扶贫资金,其中,重点县要举全县之力,整合资金项目,推进脱贫摘帽任务完成;其他区县(市)要结合本区域内贫困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需求,建立健全多规划衔接、多部门协调的资金保障机制,整合目标相近、方向类同的涉农资金,捆绑使用,推进贫困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完善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创新资金投入方法和扶贫资金投入利益链接机制,破解精准扶贫实现途径,加快贫困县、贫困人口脱贫步伐。
(七)健全行业扶贫责任落实机制。行业扶贫责任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依据贫困地区建设需要,结合“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行业建设规划,制定扶贫工作规划和工作落实方案,重点支持贫困地区教育扶贫工程、劳动力培训就业工程、生态旅游工程、医疗保障和医疗救助工程、道路畅通工程、农田灌溉和饮水安全工程、低产田改造和农田综合治理工程、环境综合整治和危房改造工程、文化和信息化建设工程等项目的建设。规划和方案要做到任务明确、责任明确、效果明显;工作落实要做到有计划、有措施、有考核。
(八)健全社会扶贫机制。制定并出台社会扶贫实施意见,组织引导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参与扶贫开发工作,实现社会帮扶资源和精准扶贫有效对接。积极发挥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群团组织作用,广泛开展“万名青年进农村”、“巾帼创业”和“千企帮百村”等活动。搞好企业、个人参与扶贫工作政策落实,确保帮扶工作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组织市直部门(单位)进一步做好定点扶贫工作,为社会扶贫带好头、做好示范引导。成立市、县、乡三级联动定点驻村帮扶工作队,向贫困村派驻帮扶第一书记和帮扶工作队,落实进户帮扶制度,实现一对一“滴灌式”扶贫,做到一帮到富,不脱贫不撤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定点帮扶方案,完善定点帮扶考核措施,加强和改进定点扶贫考核评价机制,确保各单位落实扶贫责任。
(九)健全协同扶贫工作机制。扶贫开发部门协同革命老区、民族宗教等主管部门,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大脱贫攻坚力度支持革命老区开发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64号)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建设的要求,共同开展对革命老区村、少数民族村的建设扶持,落实倾斜政策,加快建设进程,提高建设水平。支持革命老区村小型公益项目建设及产业发展。实施少数民族特困地区和特困群体综合扶贫工程,加快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改善民族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基本办学条件,建立健全双语教学体系,发展符合民族地区实际的职业教育,加强民族地区师资培训。加强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扶贫开发部门协同民政、残联、妇女儿童和计划生育等行业部门,依托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的平台,做好对五保、低保、残疾人口和妇女贫困人口、计划生育贫困户以及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三留守”人员的关爱和特殊扶持工作。建立信息共享、政策衔接的动态管理系统,做到依据政策“该扶则扶、该兜底则兜底”,确保特殊贫困群体帮扶工作落实。
(十)健全责任考评和督查问责机制。组织、扶贫开发等相关部门要结合精准脱贫工作,出台对区、县(市)党委和政府落实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建立扶贫开发工作逐级督查制度。按照市考(核)评到区县(市)、区县(市)考(核)评到乡村的层级考(核)评方式,建立精准脱贫责任考(核)评和督查问责制度。建立扶贫工作责任清单,对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地区,以及未完成年度减贫任务的地区,要对其党政主要领导进行约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扶贫资金监管政策规定,依法抓好扶贫资金和项目监管,健全扶贫项目资金使用公告公示制度和扶贫资金违规使用责任追究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审计和稽查工作,强化社会监督,确保扶贫资金在阳光下运行。加强统计监测,杜绝弄虚作假,杜绝搞“数字脱贫”及“造盆景”等形式主义,对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挥霍浪费等违纪违规问题,坚决从严惩处。
四、实施精准脱贫行动
(十一)实施产业发展脱贫行动。
1.发展县域主导产业带动脱贫。按照省、市重点产业规划和产业布局安排,依托区、县(市)产业优势,制定贫困县产业发展规划,完善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政策,充分利用省、市安排的产业发展资金、重大项目建设资金、扶贫再贷款资金和县自有资金,大力推进县域主导产业发展和专业市场建设。把资源精深加工作为县域工业发展的主攻方向,加快构建以绿色食品为重点、各具特色的农业产业化体系。突出抓好巴木通方依一体化特色产业带建设,加快推进巴彦皮草产业基地、木兰主食加工等项目,力争通河、延寿工业园晋升为省级开发区。依托农产品质量和“寒地黑土”品牌优势,力争用3—5年时间,建设一批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基地,形成一批优势特色主导产业突出、精深加工水平高、上中下游产业配套、带动能力强的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带,带动贫困地区整体产业发展,促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增强县域经济内生发展动力和活力,拉动贫困人口产业增收和就业增收。
2.推进农业内部结构调整促进脱贫。大力推进贫困地区农业内部产业结构调整,实施高效农业。着眼于做强一产、做大二产、做活三产,推进规模种养、就地加工、产销衔接、生产生活有机融合。鼓励龙头企业为贫困户提供技术培训、贷款担保、农业保险资助等服务,大力发展一村一品、村企互动的产销对接模式;在贫困地区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推进原料生产、加工物流、市场营销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产业链增值收益更多留在贫困地区、留给农民。
3.推进新型经营主体带动脱贫。完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和种养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参与扶贫事业工作机制和与贫困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稳定增收。鼓励贫困地区整合涉农资金,建设连片高标准农田,并优先流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规模经营农户。积极发展农民合作社和行业协会,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优先承担涉农服务项目,加快建立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的管理制度。对贫困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用地,在土地年度用地计划上给予重点倾斜,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开展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试点,鼓励向经营性服务组织购买易监管、可量化的公益性服务。制定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指导性目录,建立健全购买服务标准合同、规范程序和监督机制。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配种和疾病防治等项目,免征营业税。鼓励贫困户带地入社和以扶贫资金折股入社,带动农民入社增产、增收和就业。对贫困村实施整村带动的和非贫困村带动贫困户的给予重点支持。搞好贫困农民组织化合作,鼓励积极参与农产品分级、包装、仓储、加工、运输和销售等现代农业分工增加收益。
4.扶持特色种养业促进脱贫。大力推进贫困户实施良种良法等现代农业科学技术推广应用,促进稳定增收。优先扶持自主创业贫困农民的各类经济合作组织、生产专业户、家庭农场和贫困农民发展特色产业项目,提高其自身“造血”功能,促进脱贫。推进“一村一品”产业发展,落实“村有特色产业、户有增收项目”扶持措施,实现贫困户特色产业全覆盖。结合沿松花江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带建设,在贫困地区大力实施“旱改水”“粮改菜”工程,加快发展食用菌、浆果、坚果、中药材等特色经济作物。鼓励贫困地区农户以养定种,发展饲用玉米,推进紫花苜蓿等饲草种植,大力发展草牧业,开展粮改饲和种养结合模式试点,促进粮食作物、经济作物、饲草料三元种植结构协调发展。优化贫困地区畜产品供给结构,稳定生猪、肉禽、蛋禽养殖规模,加快肉牛肉羊生产。充分利用贫困地区生态资源,优化大水面增殖渔业,扩大稻田综合种养面积,提高优质特色养殖比重。
5.增加资产性收益助推脱贫。充分利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等各类改革成果,推进和激发贫困人口增加资产性收益实现脱贫。到2020年,基本完成贫困地区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确权到户、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健全非经营性资产集体统一运营管理机制。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加快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推进贫困地区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借鉴吸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经验,适当提高贫困地区农民集体和个人分享的增值收益。完善和拓展贫困地区参与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将指标交易收益用于改善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积极支持贫困户创业,鼓励利用现有产业园区存量资源和闲置土地、厂房、楼宇等设施,采取廉租、免租等方式,为贫困户创业提供便利条件和孵化服务。探索将财政资金投入贫困地区农业农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通过股权量化到户,让集体成员长期分享资产收益。
6.加强金融扶贫。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加大对扶贫开发的金融支持,拓展扶贫资金来源渠道。鼓励驻哈金融机构在贫困县和贫困村增设营业网点,拓展服务产品和业务范围,简化贷款和抵押手续,为贫困户发展产业优先提供支持。加大政策性金融扶贫支持力度,市农牧业投融资担保服务中心和各区县(市)投融资担保服务机构要持续对贫困县和贫困村的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贷款担保和贴息的支持。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带动作用,吸引和聚集更多的信贷资金、社会资金支持脱贫攻坚。扩大农村资产抵押范围,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贫困地区大型农机具抵押、动产质押、仓单和应收款质押等新型信贷业务,稳妥有序地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日光温室、畜禽圈舍、农房、集体林权等抵(质)押贷款业务。建立经营主体信用评价机制,开展经营主体电子信用档案建设,利用人民银行及互联网金融征信大数据系统,完善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分体系,充分使用信用信息产品,在贫困户信贷、产权交易等方面发挥信用等级评定作用,降低贫困户融资、产权交易门槛。健全农业保险体系,逐步加大财政对贫困地区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在贫困村屯推行农业投保入股合作,适时开展农业互助合作保险试点。
(十二)实施教育和培训就业脱贫行动。
1.实施教育扶贫工程。落实教育经费倾斜政策,向贫困县、基础教育倾斜。合理布局贫困县农村中小学校,全面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加强贫困县乡村寄宿制学校建设,提高义务教育巩固率,确保贫困家庭子女完成义务教育。稳定贫困地区师资队伍。加强农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帮助贫困家庭幼儿接受学前教育。落实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改善计划。加强职业学校建设,加大对贫困地区招生,落实国家和省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免学费、中高职学校国家助学金及高职院校励志奖学金等政策。加大对贫困家庭大学生的救助力度,对贫困家庭大学生提供就业支持,全面落实教育扶贫结对帮扶行动计划。
2.实施劳动力培训就业工程。依托省会城市优势,开展“百社千企万人”就业行动,实现劳动力供给与需求有效对接,推进城乡就业一体化,促进贫困人口就业。统筹“雨露计划”“阳光行动”等各类培训资源,支持贫困县加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与农民培训基地建设,广泛开展订单定向培训、劳动力输出培训、就地转移就业培训。结合农业科技推广、农村实用技术应用等开展多层次多手段培训,提高农民掌握新技术、应用新技能、适应生产和就业需求的能力。加强农村致富带头人、行业经纪人和农民自主创业法人的培训,拓展贫困地区劳动力创业就业空间。加强培训就业市场化运作,吸纳贫困人口就业的扶贫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对就业岗前培训给予资金补贴,确保贫困家庭劳动力至少掌握一项实用技术。为在外务工半年以上的农村贫困人口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十三)实施移民搬迁脱贫行动。
1.推进城镇化建设搬迁。按照政府规划与农民意愿相结合原则,鼓励农民在县城以上中心城市实施购房搬迁和落实就业,落实重点工程建设移民异地搬迁,鼓励农民向小城镇、中心村集中搬迁,逐步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
2.推进生态移民搬迁。鼓励水源地和深山区的贫困人口、沿江泛洪区零散屯户向中心村集中搬迁,实施生态保护,降低扶持成本。鼓励贫困农民实施串房,改善居住条件,促进有条件农民向中心城镇搬迁。
(十四)实施生态扶贫行动。
1.落实生态保护政策。加大贫困县退耕还林、退耕还草、天然林保护、防护林建设、坡耕地综合治理、水生态治理、湿地保护与恢复等重大生态工程支持力度,提高贫困人口参与度和受益水平。在全面实施荒山荒地造林、退化林修复、坡耕地和被侵林地还林的基础上,按照“春看花、夏观叶、秋品果、冬赏木”的设计理念,对达到造林绿化建设条件的村屯,因地制宜全面实施绿化美化工作,提升村庄绿化建设品位。大力开展省级生态县、生态乡(镇)、生态村的生态创建工作,到2020年,80%的乡(镇)达到省级生态乡(镇)标准。
2.推进生态旅游工程。依托贫困地区优势旅游资源,加强生态旅游规划,推进生态景观景点、旅游村镇、历史文化名村名镇等项目建设,加大扶持力度,促进生态旅游、观光农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业的发展,带动农户脱贫致富。
3.发展林下经济。支持山区、半山区贫困村发展林果产业和林下经济,鼓励退耕还草的贫困户发展畜牧业。利用生态补偿和生态保护工程资金使当地有劳动能力的部分贫困人口转为护林员等生态保护人员。
(十五)实施社会保障兜底扶贫行动。
1.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兜底脱贫。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综合性救助工程。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将所有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符合扶贫开发条件的农村低保和残疾人贫困户,建立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的数据互通、资源共享信息平台,实现动态监测管理、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加大因户因人施策扶持力度。引导农村贫困人口做好基础养老参保续保,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2.推进医疗保障和医疗救助工程。实施健康扶贫工程,提高医疗保障和医疗救助水平,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落实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贴。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扩大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对贫困人口大病实行分类救治和先诊疗后付费结算机制。建立贫困人口健康卡。建立市县乡医院结对帮扶机制。加大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投入,完成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标准化建设。推进医疗服务向贫困村延伸。支持贫困县实施全科医生和专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支持符合条件的贫困村乡村医生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落实贫困地区新生儿疾病免费筛查、孕前优生健康免费检查等公共卫生项目。贫困地区重大传染病、地方病得到有效控制。
3.推进文化建设工程。加强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落实文化惠民项目,提高服务效能。力争县(市)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达到国家三级标准,乡(镇)文化站馆舍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到2018年,贫困村有线电视数字化覆盖率达到100%。落实国家应急广播工程建设要求,完善应急广播覆盖网络,打造基层政务信息发布、政策宣讲和灾害预警应急指挥平台。加强贫困县公共体育场、贫困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和体育健身场所建设,配置群众体育活动器材设备。积极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加强移风易俗和公民道德教育,深化文明村镇和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免费开放公共体育设施,开展各类农民体育健身活动,倡导现代文明理念和生活方式,改变落后风俗习惯。加大贫困地区文化产业投入,提高文化产业比重。
4.加强保险扶贫。鼓励社会保险行业参与扶贫事业,引导农民增强保险意识,提高保险参与度,增强抵抗风险能力,避免返贫。引导保险行业拓展农业保险服务项目,增加保险险种和农保覆盖面,增加农民参保收益值。加强外出务工人员意外伤害险等现有政策落实,支持贫困县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和农产品价格保险。贫困户农业保险保费个人承担部分,由财政全额补贴。
5.健全农村“三留守”人员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完成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三留守”人员和残疾人摸底排查工作,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加大贫困地区“三留守”人员和残疾人的保护、救助、供养及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服务设施、服务人员队伍建设投入,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落实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健全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贫困户家庭重病重残等困境儿童福利保障体系。健全发现报告、应急处置、帮扶干预机制,帮助特殊贫困家庭解决实际困难。加大贫困残疾人康复工程、特殊教育、技能培训、托养服务实施力度。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提高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救助水平。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特殊群体关爱服务工作。
五、改善精准脱贫环境
(十六)落实规划保障。结合扶贫任务和贫困县建设发展的实际,以重点县和贫困村完成脱贫指标为重点,组织编制规划,加强政策指导,强化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生产力布局、经济协作等事项的督促、衔接和协调,结合“扶贫到村、扶持到户、脱贫到人”的目标责任制,组织制定市脱贫攻坚规划、贫困县脱贫和产业发展规划、贫困村脱贫规划。强化整村推进、定点驻村扶贫、产业扶贫、科技扶贫、基础设施扶贫、教育培训扶贫、医疗卫生扶贫、旅游扶贫等管理体制机制,确保公共投资向贫困县、贫困人口倾斜。做到在规划上不落项、推进上不落户、完成指标上不落人。
(十七)实施道路畅通工程。2016年—2020年,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农村公路5000公里,其中撤并建制村通畅工程3000公里、农村公路路网改善工程1000公里、农村公路3.5米路面加宽工程1000公里;改造农村公路危桥600座。重点加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交通建设,全面完成县城通二级(含)以上等级公路,乡(镇)和行政村通水泥(沥青)路,到2020年底,基本实现公路网络化,贫困村通班车率100%,实现“乡有等级站、村有汽车停靠点、村村通客车”的农村客运网络全覆盖。全市贫困县、贫困村公路基础设施网络逐步完善,养护管理能力不断加强,路网整体服务水平、安全水平和应急能力显著提升。
(十八)推进农田灌溉和饮水安全工程。加强贫困地区水库、塘坝、提水灌溉等工程建设。重点在贫困地区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加强田间工程配套,发展节水农业,实现灌区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进一步提高贫困地区灌溉保证率。结合松花江沿岸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带建设,在松花江沿岸贫困地区实施“旱改水”工程,推进提水灌溉工程建设,提高农田抗旱能力,进一步促进贫困地区灌区增产增效。在贫困地区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高工程建设。通过打井、建房、上净水设施、铺设管道、送水到户等工程建设,解决延寿县、巴彦县、木兰县纳入省农村饮水安全“十三五”规划内的贫困村屯饮水安全问题。
(十九)推进电力保障和能源建设工程。全面实施贫困县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到2020年,基本解决贫困县农田用电和产业用电,实现贫困村动力电村村通。大力推广太阳能、风能、沼气、秸秆固化等清洁可再生能源,结合村容整治搞好贫困村新能源推广建设和普及工作,贫困村秸秆利用率达到60%以上。
(二十)推进低产田改造和标准农田综合治理工程。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加强低产田改造,实施土壤改良,加强生产便道和标准田综合治理工作,提高生产能力。贫困村标准农田达到人均2亩以上。
(二十一)推进危房改造和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鼓励农民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居住,鼓励贫困户实施串房。加大对贫困户危房改造力度,改善居住条件。针对拥有唯一危房的农村贫困户,按照全市每年维修、新建约10000户的进度,实施危房改造50000户。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贫困县存量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贫困人口居住条件明显改善,基本消除危房,彻底解决贫困户住房安全问题。制定贫困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对贫困村村容村貌进行集中治理,大力推进柴垛、厕所、圈舍、栅栏、生活垃圾处理场等规划和统一。加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开展垃圾分类处理,加强畜禽粪污收集和处理机械化水平,提高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提高农业源土壤污染综合防治能力。
(二十二)推进信息化建设工程。加强贫困地区信息化体系建设,整合开放各类信息资源,提高服务效能。以12316服务平台为依托,强化政府主导作用,引导电信运营商、IT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形成推进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的合力。到2020年,贫困村农业信息化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基础设施进一步夯实,资源利用率明显提高,信息技术装备水平明显提升,信息化与现代农业融合初见成效,服务体系更加健全,运行机制逐步完善,基本完成贫困村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实现信息服务全覆盖。通过推进信息进村入户工程、组织运营商联盟、拓宽服务渠道、加强培训和开拓多种体验训练等措施,加大“互联网+”扶贫支持力度,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农业电子商务基础设施条件明显改善,在贫困村培育出具有影响力的农业电子商务企业和品牌,完善贫困村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流通体系,提升消费需求,改善贫困村农民生活水平。
六、强化组织领导
(二十三)加强领导力量。选好配强贫困县、乡、村三级党政主要领导,把扶贫开发工作业绩作为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对脱贫攻坚表现优秀、工作业绩突出的要提拔重用。对现有软弱涣散班子、不适宜脱贫攻坚重大任务完成的干部,要搞好组织调整。稳定和强化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区、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长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强化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督促落实、检查考核的职能。完善扶贫开发机构的设置和职能,充实配强各级扶贫开发工作力量。扶贫任务重的区、县(市)扶贫开发机构要单独设置。加大选派优秀年轻干部特别是后备干部到贫困地区工作的力度,有计划地选派局级后备干部到贫困县挂职任职。加强乡(镇)班子建设,强化“一线指挥部”作用,加大选优配强力度,确保贫困乡(镇)党政主要领导由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熟悉“三农”工作的干部担任。有贫困村的乡(镇)要安排副乡(镇)长专职负责扶贫开发工作。
(二十四)加强贫困村基层组织建设。重点抓好“第一书记”队伍建设,履行好建强基层组织、为民办事服务、提升治理水平等职责任务,推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任务如期完成。强化软弱涣散村党组织整顿,建立整顿对象、包保工作、规划落实台账。选优配强村“两委”班子,完善后备干部队伍人才库建设。加大贫困村党组织书记培训力度,着力提高带领群众脱贫致富能力。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全面推进党务村务公开,规范村级组织权力运行,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作用,落实好“四议两公开”等制度。强化基础保障,严格落实村党组织工作经费、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和服务群众专项经费,统筹提高村干部岗位补贴和报酬,并及时列入财政预算。
(二十五)落实领导责任。落实“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贫困县党委、政府要把精力集中在贫困县如期摘帽上。县级党委和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书记和县长是第一责任人,做好进度安排、项目落地、资金使用、人力调配、推进实施等工作。严格执行脱贫攻坚一把手负责制,贫困县党政主要领导向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签订脱贫攻坚责任书,并每年专题报告扶贫脱贫工作进展情况。有扶贫任务的区、县(市)党政主要领导向市委、市政府签订脱贫攻坚责任书,并每年专题报告扶贫脱贫工作进展情况。乡村按要求签订脱贫攻坚责任书。市直各部门承担扶贫开发责任的,每年向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扶贫任务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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