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条件建设区
该区域总面积为439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0.20%。
管制规则为:
(一)区内土地符合规定的,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农村土地整治规模已完成,经评估确认拆旧建设用地复垦到位,存量建设用地达到集约用地要求的,区内土地可安排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
(三)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三、限制建设区
该区域总面积为213803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96.28%。
管制规则为:
(一)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开展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
(二)区内禁止城、镇、村建设,控制线型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
四、禁止建设区
该区域总面积为5635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2.53%。管制规则为:
(一)区内土地的主导用途为生态环境保护,严禁与主导功能不符的建设;
(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划期内禁止建设区边界不得调整。
第五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
一、中心城区范围
中心城区在县域中心城镇祁山镇境内,东起镇老城区,南至城南原林化厂,西达灯塔庄西桥,北至县苗圃。
二、中心城区用地规模与布局
(一)用地规模
1.现状用地规模
中心城区现状建设用地303公顷,占区域总面积的23.587%,其中城镇工矿用地274公顷,农村居民点26公顷,基础设施等其他建设用地63公顷。
2.规划建设规模
中心城区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总规模332公顷,其中占用农用地263公顷,占用耕地97公顷,至2020年中心城区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达到635公顷。
(二)用地布局
根据未来城市发展目标和城市现状基础条件,坚持“扩大城市,强化中心”的发展思路,采取“组团发展、突出重点”的方针,以西部祁门新城区为城市发展的主体,充分依托旧城,完善建设东部、南部和北部各组团。其中:
1.老城区
继续强化老城区传统商业中心地位,改善居民生活条件,加强对城市自然环境景观和历史文化传统的尊重和传承,保护历史文物古迹和自然、人文景观,调整土地利用方向,搬迁工业用地,增加公共基础设施及商业设施建设,使街区成为宜居、宜购、宜旅游的特色城区。
2.新城区
以行政中心西迁,带动新区发展,重点建设行政办公、科研教育、旅游接待、文化娱乐,配套建设居住、商业等用地,保护好现有水面和山体,采用依山就势,集中布局,创造出丰富的城市空间和有特色的山水生态城市。
3.经济开发区
祁门经济开发区以金字牌镇为基础,沿慈张线集中布局,东至金字牌镇双溪流,南至皖赣铁路,西至阊江河,北至黄祁高速公路,包括祁山、华杨、金字牌三个工业园区。其中,祁山工业园规划面积1平方公里,分为龙门坦、五里牌、东大坞三个工业小区;华杨工业园区是核心区,分为华桥、寺古坦、杨村、胡家村四个工业小区;金字牌工业园区规划面积1平方公里,分为镇北、镇南、镇东三个工业小区。
三、新增建设用地布局
规划期内,中心城区的新增建设用地重点保障祁门新城区和工业园区用地需求。
第六章 土地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
一、土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
土地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生态环境达到较高水平的良性平衡;生态文化长足发展,风景秀美的生态环境体系、自然和谐的人居环境体系更加完善,打造一座环境舒适,生态型农业、工业、旅游业全面发展的宜居城市。
二、基础性生态用地安排
规划期内,以牯牛降风景旅游区、炼丹石景区、大洪林场、查湾森林生态旅游区等生态保护区为生态节点,以具有生态功能的林地、耕地为生态功能面,以阊江、秋浦河、新安江、青弋江四大水系水生态功能链,构筑全县的土地生态用地基础,通过合理安排发挥其基础性生态用地功能。
祁门县是水土流失严重和地质灾害常发的地区,在生态节点和功能链建设中,要特别注重其水土保持功能的发挥;通过合理布局,强化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生态防护功能,切实发挥基础性生态用地的应有功能。
三、生态屏障的构建
规划期内,构筑“一核、两线、四带、五区”的国土生态屏障体系。
全县森林覆盖率高达86.58%。利用林地这一资源特别丰富的优势,规划期内着力构筑结构合理、功能互补“一核、两线、四带、五区”的国土生态屏障体系。
一核是指祁门县城中心城区;两线是指大青线祁门段旅游线和慈张线祁门段旅游线;四系是指具有生态功能的阊江、秋浦河、新安江、青弋江四大水系带;五区是指箬坑乡、历口镇、安凌镇、渚口乡——牯牛降森林生态旅游区,新安乡、闪里镇——古戏台文化生态旅游区,祁山镇、凫峰镇——茶文化生态旅游区,金字牌镇、柏溪乡——生态工业旅游区,以及小路口镇、古溪乡、溶口乡、塔坊乡、大坦乡——生态农业旅游区。
规划期内,以城镇绿心、风景区和河流水系为基础,形成生态功能点线面有机结合的良好生态屏障用地格局。
第七章 土地用途分区管制
第一节土地用途区的划分
结合土地利用地域差异性,综合考虑土地主导用途与土地限制条件,将全县土地划分为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风景旅游用地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林业用地区。
第二节土地用途区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
全县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976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40%,其中基本农田面积为8657公顷,主要分布在安凌镇、历口镇、闪里镇、祁山镇等乡(镇)。
基本农田保护区管制规则:
——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田道路、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区内的一般耕地,应参照基本农田管制政策进行管护;
——区内重点发展高效农业,扩大规模效益。对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有序开展土地复垦、整理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复垦、整理或调整的,应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禁止占用区内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或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二、一般农地区
全县一般农地区总面积1051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74%,主要分布在主城区祁山镇和金字牌镇周边,以及其他乡镇城乡建设用地区周边。
一般农地区管制规则:
——区内土地主要为农业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业设施用地;
——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耕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
三、城镇村建设用地区
城镇村建设用地区是规划期间内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区域,总面积212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96%,主要分布在祁山镇、金字牌镇等地。
城镇村建设用地区管制规则:
——区内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闲置低效建设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用地安排做好与城镇规划的衔接;
——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现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城镇绿化应结合环境保护统筹考虑。
四、独立工矿区
全县独立工矿区主要分布于祁山、金字牌等镇,总面积7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03%。
独立工矿区管制规则: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采矿业以及其他不宜在居民点内安排的用地;
——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工矿建设规划及相关规划;
——因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应及时复垦;
——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五、风景旅游用地区
全县风景旅游用地主要有牯牛降风景旅游区、炼丹石景区、大洪林场、查湾森林生态旅游区、茶园绿色度假村等,区域面积297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0.13%,主要分布在祁山镇、安凌镇等地。
风景旅游用地区管制规则:
——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旅游、休憩等;
——严禁进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生产建设;
——在不破坏景观资源的前提下,允许区内土地进行适度的农业生产和旅游设施建设。
六、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全县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域面积65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29%,主要分布在芦溪乡地质灾害多发生区域。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管制规则:
——区内土地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导用途;
——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相关规划;
——区内影响生态环境安全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
——区内土地严禁进行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
七、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
全县自然与文化遗产区域面积498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24%,分布在芦溪乡查湾自然保护区和安凌镇牯牛降自然保护区。
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管制规则: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保护具有特殊价值的自然和文化遗产;
——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保护区规划;
——区内影响景观保护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
——不得占用保护区核心区的土地进行新的生产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
——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
八、林业用地区
全县林业用地在全县各乡(镇)广有分布,全县林业用地区总面积19233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6.63%。
林业用地区管制规则: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
——未经批准,区内土地禁止非农建设,严禁破坏区内水土保持林及其他防护林地。
第八章 土地整治安排
第一节总体安排
规划期内,全面推进土地整理、有序开展土地复垦、适度开发宜农后备土地资源,确保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2006-2020年,全县拟实施土地整治规模2465公顷,新增耕地面积328公顷。
第二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一、土地整理
土地整理规模2237公顷,新增耕地面积142公顷。
农用地整理规模2190公顷,新增耕地面积109公顷,重点区域主要分布在安凌镇、凫峰镇、历口镇、塔坊乡等乡(镇);
建设用地整理规模47公顷,新增耕地面积33公顷,重点区域主要分布在闪里镇、历口镇、塔坊乡等乡(镇)。
二、土地复垦
土地复垦规模69公顷,新增耕地面积54公顷。
全县土地复垦重点区主要分布安凌镇、金字牌镇、塔坊乡、柏溪乡、凫峰镇等乡(镇),土地复垦同时应重视生态环境保护。
三、土地开发
土地开发规模159公顷,新增耕地面积132公顷。
全县土地开发重点区主要分布在新安乡、历口镇、金字牌镇、安凌镇等乡(镇)。
四、土地整治重大项目
全县土地整治重大项目主要有:
(一)安凌镇广大村——广联村农用地整理、城安村——星星村农用地整理、赛丰村农用地整理、芦荔村——琅田村农用地整理等项目,项目区规模762公顷,新增耕地43公顷;
闪里镇闪里村——老街村庄整理、历口镇湘东村村庄整理、塔坊乡培前村——李西坞村庄整理、箬坑乡流源村村庄整理等项目,项目区规模19公顷,新增耕地16公顷。
(二)安凌镇琅田村海形土地复垦、金字牌镇潘村土地复垦、塔坊乡工矿用地复垦项目等项目,项目区规模17公顷,新增耕地16公顷;
(三)新安乡南门畈土地开发、历口镇彭龙村吴帝庙土地开发、安凌镇星星王家河土地开发等项目,项目区规模23公顷,新增耕地22公顷。
第三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本着“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的原则,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前提下,结合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潜力调查和城镇建设需要,合理确定规划期内增减挂钩实施规模。
通过合理划定拟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的范围,统筹安排建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比例与布局,有序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工作。规划期内,拟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模约860公顷。
第四节土地整治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措施
在积极申请土地整治常规资金的同时,探索创新土地整治的各条筹资渠道,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投入;加强土地整治资金监管,做到专款专用,为土地整治工作提供坚实的资金支持。
二、技术保障措施
土地整治工作开展过程中,应做好土地整治业务培训和技术服务工作;本着统筹安排,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稳步实施;及时总结土地整治工作经验教训,积极探索、改进创新土地整治工作模式。
三、实施管理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管理,切实做好各部门的协调工作;建立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项目实施的全程监管;开展土地整治工作前,做好土地权属管理工作,确保土地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九章 乡(镇)土地利用调控
第一节乡(镇)土地利用主导方向和主要调控指标
一、土地利用主导方向
祁山镇:祁门县县政府所在地,城镇各项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相对完善,是祁门县政治、经济、文化、交通的中心。规划期内,重点强化其城市功能,提升城区中心职能,完善综合服务功能。
金字牌镇:祁门县工业重镇,是城东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重点保障农、林、茶、瓷等支柱产业用地以及集镇发展用地。
小路口镇:镇区交通较为发达,慈张公路贯穿境内。围绕工业强镇的发展思路,保障集镇发展用地,促进农业生产和工业经济稳步发展,打造祁门县的经济强镇。
安凌镇:镇区以农业为主,积极推进生态农业建设,保护镇域基本农田。
历口镇:打造祁门县生态经济强镇。大青线穿境而过,交通便利,是祁门县西路经济文化的中心。重点保障基本农田以及袋料香菇基地的发展用地。
平里镇:祁门县南路重要集镇。镇域基础设施完善,交通便利,林业资源丰富;科教意识浓厚,为祁门县科教重镇。
闪里镇:地处皖赣两省三县结合部,地理位置优越,环境优美,是黄山市食用菌之乡、皖南根艺之乡以及徽州古戏台建筑之乡。规划期内,继续打造生态旅游、生态农业品牌。重点保障基本农田。
祁红乡:林地资源丰富,园地数量大;规划期内重点保障林业用地和园地。
箬坑乡:地处中山林茶区,以林业、茶叶为主;无公害茶园和有机茶园面积较大。旅游资源丰富,规划期内重点保障生态农业和旅游业的发展用地。
芦溪乡:乡域交通发达,皖赣铁路、祁芦公路贯穿境内。产业以林业为主,农、林、茶并举发展;文化旅游资源丰富;规划期内继续发展特色产业及文化旅游产业。
渚口乡:地处省道慈张线和大青线交汇点,交通十分便利。依托乡域资源优势、生态优势、区位优势,大力发展和扶持乡镇企业和个私企业,并举发展粮、林、茶等农业产业。
古溪乡:境内森林覆盖率高,湘溪岭水电站坐落其中;矿产、林业、茶叶、水力资源等丰富。规划期内重点保障矿产资源用地、林业用地、园业用地。
新安乡:交通较为发达,重点保障境内龙安村炼丹石景区旅游业、边贸集镇以及袋料木耳生产基地发展用地。
凫峰镇:乡域交通较为方便,基础设施完善,旅游资源丰富;规划期内,围绕“农业稳乡,工业强乡、旅游活乡,科教兴乡”的思路促进其发展。重点保障基本农田。
柏溪乡:规划期内继续本着“农业稳乡、工业强乡、开放活乡”的发展思路,充分利用林业、矿业、蚕桑、茶叶资源优势,重点保障集镇建设用地。
大坦乡:以农业为主,重点保障茶园、耕地等的发展。
塔坊乡:交通极为便捷,皖赣铁路横贯南北,重点保护耕地、水田、茶桑果药等用地。
溶口乡:重点保障农业用地以及小集镇建设用地。
二、主要调控指标
各乡镇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总规模、城乡建设用地、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总规模、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规模等规划主要调控指标见附表6。
第二节乡(镇)土地利用重点内容与指标控制
一、土地利用重点内容
基本农田地块的落实;县级规划中土地用途分区、布局与边界的落实;各地块土地用途的确定;城镇村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土地整治项目的安排。
二、土地利用指标控制
各乡(镇)在搞好地方建设发展的同时,应落实县级下达的各项土地利用控制指标,如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既定指标。
第三节乡(镇)土地利用基本要求
一、注意协调衔接
乡(镇)规划要严格按照上级规划的要求,并充分征求本级各部门意见,确保规划上下结合,相互协调,同时要搞好与同级相关规划的协调和衔接,要明晰反映与相关规划协调衔接的边界,并做好与上级规划的衔接协调,充分考虑建设用地的适宜性,是否落实了上级有关加快城镇化、工业化的战略要求。
二、注重用地布局
认真研究城镇、集镇用地的发展方向和可能的单独选址项目,按照用地的区位要求,合理配置建设用地和基本农田,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三、加强专家咨询和公众参与
规划方案要广泛听取各方面专家和公众意见,加强论证。探索建立规划咨询审议、民主决策、公众参与等制度,推进规划编制工作的公开化和民主化。
第十章 规划实施措施
一、法律措施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和实施的法律效力
严格规划修编、调整、审查、批准的法律程序,确保规划制定、实施的法律效力。将规划实施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督促各镇政府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规划执行,不得随意改变。
(二)严格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落实到乡镇、落实到村组、落实到农户、落实到地块,通过层层签订保护责任书,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强化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检查和监管制度,建立基本农田统计核查制度,定期进行巡回检查,准确掌握基本农田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
二、行政措施
(一)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体制
严格执行上级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的目标和要求,切实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调控作用。落实规划实施领导责任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对本行政辖区内的耕地保护、各项建设用地规模、土地整治等规划计划执行情况负责。
(二)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
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的前期论证,强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的土地规划合规性审查。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项目建设单位申报批准或核准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准或核准建设项目。
(三)建立监督和人员考核机制
加强国土资源管理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在管理工作中,建立规划实施的人员考核制度。有突出贡献者实施奖励,违法违规者追究责任,并将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加以完善。
三、经济措施
(一)加强耕地保护的财政支付力度
建立和完善对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保护的补贴机制,将方案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作为确定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的重要依据,实行保护责任与财政补贴相挂钩,充分调动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完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使用和管理,确保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全部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支出。
(二)探索土地利用规划的利益调节机制
引入市场机制,探索耕地异地补充、基本农田异地代保和建设用地指标的交易平台。积极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制定相应措施建立县域挂钩指标流动机制,不断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力度,充分挖掘农村建设用地潜力。
四、技术措施
(一)建立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规范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平台,优化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加快健全基础数据信息共享和数据转换过程中信息完整性机制,实现土地规划信息化管理。确保乡镇规划、相关部门规划与县级规划的衔接协调,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一)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
各乡镇、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镇、交通、水利、能源、旅游、生态建设等有关规划,在编制与实施过程中要与本规划相衔接,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用地方案,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
(二)提高规划实施信息服务水平
立足土地利用规划管理数据库,开展基本农田等动态监测,加强土地规划实施过程的监管,形成“批、供、用、补”的全程监管体系,确保规划目标落实。
(四)开展规划实施动态评价,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
建立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动态评价和修改机制,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程序,规划实施评价报告经规划审批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后,方可开展规划修改工作。
五、社会措施
(一)建立规划公示公告制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依法公告。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对规划的主要内容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用地、依规用地、科学用地、节约用地的意识,把贯彻和执行土地法律、政策、规划转变为全社会的自觉行为。
(二)健全民主决策和公众参与制度
增强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建立规划听证制度,充分听取社会各阶层意见,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划定基本农田、确定土地整理区域等方面应充分体现民众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