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观点地产网
三中全会公告未提及房地产调控,令业内人士松了一口气。会前盛传的房产税扩大试点、遗产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等等,率先落实的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试点。
三中全会公告中提出了“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
安徽省11月12日即推出《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在20个县(区)开展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建立多元统一的农村土地市场。
“土地流转”成为现实,意味着农民可通过流转方式买卖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可以通过转让、出租等方式流转,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和农民住宅小区建设。
选择安徽作为“土地流转”试点省份,有一定道理。
广东地区是改革开放前沿阵地,珠三角地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虽未被允许正式“流转”,但“土地商品化”的运作已经潜行了多年。
2003-2013年这十年,房地产市场兴旺,土地的价格快速上升。
珠三角9市,商服用地平均出让地价增长7.2倍,住宅用地平均出让地价增长7.4倍,工业用地地价增长了2倍。
广州、深圳、佛山等中心城市普遍面临建设用地不足,征地困难,土地资源储备不足以支持高速经济增长对用地的渴求。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有以下几点重大突破:
1、打破了城市政府长期以来靠“剪刀差”获取土地价差收入的垄断行为。
土地二元制,使得城市政府高度垄断经营性用地。农村土地必须先征收,后出让的程序,让城市政府可以依靠垄断地位开“土地银行”。农村建设用地“流转”无疑打破了这一垄断,让村镇集体和农民权益得以保护。
2、农村建设用地交易市场的建立,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无疑为“城乡建设用地统一市场”的建立铺平了道路。
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被允许可以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出租等方式进行流转,可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和农民住宅小区建设。这就意味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用于住房、商业、旅游、工业等全方位的房地产产品开发建设。甚至到敏感的林业用地,也被清晰地定义为“鼓励农民以林权为资本与龙头企业合作经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步伐迈得很大,对资本的进入呈开放态度。无疑令未来几年的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都将深受影响。
4、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激励机制。这是一个亮点,属于创新尝试,有利于宅基地的整合和规模化利用。
5、配套措施齐全。特别是“加快推进农村金融综合改革”一项,意味着在信贷政策和信贷规模上,都将向农村地区倾斜。“土地流转”后,意味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其衍生出的各种产品,都将成为金融机构认可的“资产”,享受当前城市经营性用地的条件。有了金融方面的支持,“土地流转”将会被全面提速。
“土地流转”试点如约而至。小产权房和宅基地的开发者和持有者们,就像“超生游击队”迎来了人口普查,可以名正言顺地登堂入室了。虽然还有一个过程,但通道已经形成。
“土地流转”试点,对城市房地产的影响有多大?目前还难以评估。在目前这个阶段,还亟需有更完善的细则和配套政策,防止三乱:
1、防“乱规划,乱建设。”土地流转后,随着开发商及各类资本的介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难免“一哄而起”,“一哄而建”。必须贯彻先规划,后建设的程序。政府的规划管理权,万万不能放松。
2、防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破坏。特别是旅游用地,林用地被放开,资本高度介入后,大量脆弱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面临挑战。中国的农村不能再走中国城市先污染后整治的老路了。
3、防“透支性”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资源,也属于稀缺资源,需要有长期经营的计划和方案,才能保证农民有长期收益,生活长期有保障,要防止村镇集体经济组织的一些领导,在位时过度“流转”,过度“卖地”、“租地”,把子孙后代的土地资源都提前透支。
换言之,“土地流转”也需要监管,需要规范,至少需要有一个公正的“裁判员”机构。
农村的问题很复杂。要做到让农民满意,已经很不容易。如果要做到让农民满意,让城市居民满意,让政府满意,三方面都满意,那更是一项艰难的工作。
至少在现在看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后,村镇集体满意了,农民满意了。城市政府和城市里大量拥有房地产的物业持有者们,却表情复杂,难言心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