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县城村(居)民建房行为,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改善县城景观面貌,提升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县城村(居)民特指:
(一)县城规划区域内的田桂村、屈家村、李大村、上显村、北显村、弓家村的农村居民户;
(二)县城规划区内的长青路社区、文汇路社区、人民路社区道南区、后稷东路社区的居民户。
第三条 县住建局是县城村(居)民住宅规划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国土局是县城农民建房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发改、财政、审计、监察、公安、普集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实施。
第四条 根据我县旧城改造实施方案。下列区域停止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拆旧建新村(居)民住宅:
(一)运输公司区域:东至邰城路,南至人民路,西至健康路,北至后稷西路。
(二)李大村区域:东至邰城路,南至后稷西路,西至新农贸市场,北至新华书店。
(三)屈家村老城区域:南至人民路,西至种子公司,北至后稷西路,东至电信局。
第五条 县城规划区域内主干道路两侧(道路红线宽度大于30米含30米)和次干道路两侧(道路红线宽度大于18米小于30米含18米),停止新住宅规划建设、用地审批行为;禁止老住宅的改扩建行为。
第六条 对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区域范围之外的村(居)民需要新建、改扩建住宅,必须按下列程序报建,经审批后方可建设。
(一)取得县国土局颁发的土地使用手续;
(二)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
(三)经村(居)民委员会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普集街道办事处,南仁社区签署意见上报县住建局。
(四)县住建局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住宅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10米。
第七条 经审批后的临街村(居)民建房时,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房村(居)民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并由县住建局会同普集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共同派专人到现场定位放线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 县住建局、国土局必须加大县城农民住房建设的巡查力度,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加强育才路、建设东路临街建设的监管。
第九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住建局、国土局依法查处,责令停止建设,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建筑。
(一)未取得宅基地使用证、规划建设许可证或者违反证件规定擅自建设的;
(二)在未经批准或者以其他隐瞒等方式取得批准建设的;
(三)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建设,严重影响县城规划的。
第十条 在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对辱骂、殴打、阻扰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各镇办(社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规划区内的居民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并报县住建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武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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