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6〕6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制定的《宁夏“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24日
宁夏“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进一步加大对“三农”的金融支持力度,稳妥推进我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作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承包方农户或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是指在不改变宅基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为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农民住房所有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以下简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印发〈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16〕78号)、《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16〕79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依法有序、自主自愿、稳妥推进、风险可控的总体原则,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稳妥有序开展“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有效盘活农村集体资源、资金、资产,增加农业生产中长期和规模化经营的资金投入,促进农民增收和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严格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在我区平罗县、同心县、沙坡头区、永宁县、贺兰县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在平罗县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逐步在其他具备条件的县(市、区)扩面试点。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分层建立试点工作机制,形成促进“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发展的配套环境,稳妥有序推进“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切实满足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有效信贷需求,为稳步推进农村土地经营制度和农村金融改革提供经验和模式。
三、实施步骤
(一)试点准备阶段(2016年1月―2016年6月)。建立组织机构、加快完善确权颁证、搭建交易平台、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出台贷款管理办法、开发信贷产品、加大宣传解释等“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前期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6年7月―2017年10月)。稳妥推进“两权”抵押贷款工作,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建设,对试点工作进行跟踪、监督和指导,开展年度评估。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7年11月―2017年12月)。对我区“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提出制定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建议。
四、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5个试点县(区)已确权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加快颁证进度,探索对通过流转取得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推进平罗县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民住房所有权的统一登记,尽快颁发“房地合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充分利用确权登记网络平台,实现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所有权的信息化管理。在2016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5个试点县(区)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创造基础条件(由自治区农牧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林业厅及试点县(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二)稳妥有序开展“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两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在贷款利率、期限、额度、担保、风险控制等方面加大创新支持力度,简化贷款管理流程,扎实推进“两权”抵押贷款业务,切实满足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对金融服务的有效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专项部署“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研发专属信贷产品,对于试点县(区)分支机构在资源配置、信贷授权、绩效评价等方面进行单独安排。鼓励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剩余使用期限内发放中长期贷款,鼓励对通过流转取得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适度规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贷款。农民住房财产权做抵押时,抵押人应拥有其他合法长期居住场所(由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牵头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试点县(区)人民政府实施)。
(三)探索适当的抵押物价值评估模式和方法。根据各试点县(区)实际情况,采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贷款人自评估或借贷双方协商等方式,公平、公正、客观、合理开展“两权”抵押价值评估。参考农村承包土地的位置、质量、流转价格、流转便利性、地上附着物预期收益,农民住房的年限、结构、位置、房前屋后林木价值等多种因素确定“两权”抵押价值,提高抵押物价值评估的客观性和科学性(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自治区农牧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林业厅及试点县(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分别负责)。
(四)完善多级联网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试点县(区)要加快建立完善县(区)、乡(镇)、村三级联网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履行“两权”以及各类农村产权的信息发布、价格指导、组织流转、政策咨询、纠纷调处等职能,尤其应发挥贷款抵押登记的作用。县(区)级交易平台需制定统一的交易规则、鉴证程序、服务标准,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平台建设。试点县(区)要探索建立收储基金,依托农村产权管理中心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对农村承包土地和农民住房进行收储。乡(镇)、村级交易平台以现有的乡(镇)政务服务中心和村委会为基础搭建,负责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和报送(自治区农牧厅牵头,自治区金融工作局、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林业厅及试点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五)审慎探索抵押物处置机制。在“两权”抵押贷款制度设计保证农户土地承包权和基本住房权利前提下,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其他情形需要实现抵押权时,农村产权管理中心要依托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支持配合贷款人依法采取贷款重组、按序清偿、协议转让、交易平台挂牌再流转、房产变卖或拍卖等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加强试点县(区)抵押物处置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完善乡村调解、县(区)仲裁、司法保障的纠纷调处机制(试点县(区)人民政府牵头,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自治区金融工作局、农牧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林业厅配合)。
(六)建立完善风险补偿和缓释机制。研究制定《宁夏“两权”抵押贷款试点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推动在5个试点县(区)设立“两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两权”抵押贷款资金本息的实际损失进行风险分担。因地制宜,采取贷款贴息、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公司、依托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提供担保、对贷款保证保险进行保费补贴等方式进行风险缓释。大力推进试点县(区)的农业保险和农民住房保险工作,鼓励保险机构联合政府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工作局、试点县(区)人民政府牵头,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宁夏保监局配合)。
(七)建立健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试点县(区)农户信用信息采集标准和采集方式,依法依规记录和整合信用信息,建立健全信用档案。制定科学合理、适合农户特点的信用评价标准,积极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强化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农户融资可获得性,降低融资成本(人行银川中心支行牵头,各有关部门、试点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落实。自治区和5个试点县(区)分别建立“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小组(自治区“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人行银川中心支行),明确工作规则和部门职责分工。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对“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各项要求,督导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统筹协调解决试点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完善政策支撑,加强宏观指导。建立试点工作的配套制度,包括试点县(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抵押物价值评估办法、风险防范和处置预案、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等。对符合条件的农村法人金融机构加大支农再贷款支持力度,合理运用资本充足率、贷款分类等方面的计算规则和激励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
(三)加强统计监测,加大沟通宣传。建立“两权”抵押贷款统计制度,定期监测分析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编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简报,反映各试点县(区)工作进展,解读相关重要政策措施,促进信息交流与合作,向社会各界加强“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宣传报道。自治区“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行银川中心支行)按年度总结各成员单位和各试点县(区)开展试点工作的阶段性进展,形成总结报告报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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