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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建阳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方案

2016年05月26日 16:06来源: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点击量:0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4〕12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市县两级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15〕65号)、《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整合省级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闽委编办〔2015〕119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机构整合专项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33号)及全省在厦门召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责整合现场会精神, 2015年12月底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完成不动产登记职责机构整合,2016年7月开始《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发放。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机构,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南平市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扎实做好职责整合、机构组建、信息管理等各项工作,建立我区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方便群众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切实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

二、基本原则

1.依法登记原则。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为依据,切实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登记簿册和信息平台“四统一”。依法处理在登记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在出现争议时,由涉及的单位依法处理,确保不重登、不漏登。所有不动产信息统一建设在一个共享应用基础信息平台上,有限监管查询,做到基本信息公示、隐私信息保密,维护交易安全。

2.科学高效原则。整合现有资源,科学编制工作流程和机构设置,充分利用现有信息数据库,建立统一信息平台。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坚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方向,兼顾新机制和老办法,切实优化工作流程,提高便民服务效率,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平稳过渡和有效衔接。

3.便民服务原则。按照一件事由一个部门负责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职能,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以“首问责任”、“一站式服务”、“马上就办”等配套措施,更好地方便企业、群众申请和办理不动产登记。

4.积极稳妥原则。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稳步推进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和机构组建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整合登记职责

1.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水域滩涂渔业养殖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规定,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牵头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按规定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会同区林业局负责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记发证。

2.区规划建设和旅游局:负责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协同区国土资源局指导房屋登记;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不再承担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等职责。

3.区农业局:负责指导农村土地(不含林地、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水域养殖使用权流转交易,协助区政府依法规划水域养殖使用与确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为与中央、省上及南平市部署开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做好衔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区农业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过渡期后,改由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工作。

4.区林业局:负责组织林地、林权管理,组织编制全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承担林地占用征收的审核审批工作,指导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林权流转交易,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配合区国土资源局开展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森林、林木、林地登记发证工作。

(二)组建登记机构

1.设立南平市建阳区不动产登记局。由南平市建阳区国土资源局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由目前已核定的1名副局长兼任不动产登记局局长。

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水域滩涂渔业养殖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规定,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牵头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按规定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会同区林业局负责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记发证。

2.组建南平市建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为南平市建阳区国土资源局所属相当副科级事业单位,设主任1名(副科级)、副主任2名(正股级),不动产登记中心内设综合股、登记股、权籍股、档案信息股。核定事业编制25名(其中:财政核拨事业编制15名,自收自支事业编制10名),撤销区征地事务所,收回财政核拨事业编制8名,现有人员人随事走,成建制转入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撤销区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中心,收回财政核拨事业编制5名,现有人员人随事走,成建制转入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减区经营管理站财政核拨事业编制2名;从区房地产管理处现有人员中划转10人成建制转入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所有人员工资、办公运转经费列入区政府财政预算。政府购买服务辅助人员工资待遇参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适时调整,划转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工作人员职称待遇与原岗位职称待遇相当。

不动产登记中心主要职责:根据南委编办〔2015〕208号文件精神,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不动产登记事务性、技术性、辅助性工作。依登记要件及程序负责土地、房屋、林地、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异议登记、更正登记、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其他登记及登记的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三)确定股室职责

1.综合股。负责不动产登记中心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负责各类信息的上传下达,做好来文来电收发、登记、传递、交办、督办、建档和存查等工作;草拟本级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计划、总结等文字材料,审核把关中心各股室上报、下发的文字材料;负责组织好信息上报与对外宣传、文秘事务、保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新闻宣传、会议会务、接待等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承办人事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上报、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负责财务、统计管理工作;负责不动产机构资产管理工作;按照上级效能、监察机关的工作部署,结合本部门实际,组织制定效能、监察工作计划,开展效能、监察工作。

2.登记股。组织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负责不动产登记的咨询、申请、受理、办理、审查、登簿、打证、收费、发证等工作;负责全区不动产权利证书的监管。

3.权籍股。会同不动产管理有关部门制定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制度;负责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不动产登记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承担涉及不动产登记信访工作;调处不动产登记争议;指导乡镇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与住建、林业、农业等有关部门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衔接。

4.档案信息股。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数据库的建设、更新、管理及日常维护工作;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采集、信息网络建设,保障与上级登记信息实时共享;整合土地、房屋、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保障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建、农业、林业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实时互通共享;承担办公自动化的技术服务及工作人员的系统操作培训等工作;负责各类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的汇交、整理、查阅、鉴证、保密等服务工作。

(四)整合登记窗口

将现有土地、房屋、林业登记窗口整合到不动产统一登记窗口集中办公。

(五)统一档案存储

由国土部门制定资料交接和工作衔接方案;规划建设、林业等部门按照要求将本部门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的文件、档案、信息系统等资料,完整移交给国土部门,并做好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后本部门不动产登记管理后续衔接工作。农业部门有关材料待过渡期后再办理移交手续。按照国家档案资料及保密管理的有关要求,指派专人按计划开展资料移交工作,并对原始数据进行备份保存。做好产权资料的归档、保管、查询等相关管理工作,防止资料毁坏、丢失、毁损、确保今后的变更登记和查询有据可依。

(六)建设信息平台

涉及不动产登记的部门在全面清理和整理不动产登记历史资料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制定的数据库标准和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程,进一步对原有数据进行录入整理,完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并按统一信息平台技术要求,预留接口,做好数据统一准备;在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指导下,在已有的各类数据库的基础上,研究现有的各类登记数据内容、结构和精度,由不动产登记局牵头进行开发建设统一的信息平台,通过数据交换接口、数据抄送等方式,实现国土、农业、林业、住建等部门在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七)再造登记流程

不动产登记中心依不动产权利人申请登记的各类事项,收集权利人的自然信息和权属信息,由不动产统一登记中心窗口统一受理收件,然后送相关业务经办股室对权属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予以注册登记、发证,实现从受理-审核-登记-发证“一站式服务”管理,真正实现不动产登记由一个部门承担,方便群众办事,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八)总结提高完善。按上级部门和区政府的总体安排,全面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首先实现土地与房屋的整合,采用统一的簿册和权力证书,林权逐步过渡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由农业部门牵头完成后统一移交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梳理分析,不断完善工作流程和制度。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推进我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建立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讨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指导、督促全区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区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领导担任总召集人,区政府联系国土资源工作的政府办副主任、区国土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召集人,区委编办、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规划建设和旅游局、农业局、林业局、地税局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国土局,主要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定期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

(二)加强宣传动员

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重点任务,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管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宣传解释工作,让不动产登记工作深入人心,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三)加强经费保障

涉及不动产登记的所有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办公运转及各项工作经费、网络信息平台建设等经费,列入区政府财政预算,由区财政统筹安排。

(四)严肃工作纪律

区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要按照要求,在不动产登记整合过程中,将与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属于不动产登记完整的职责统一到一个部门,严禁随意拆分不动产登记职责,确保不动产登记职责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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