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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蝗虫灾害可持续治理规划(2014-2020年)

2016年05月26日 15:55来源: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点击量:0

蝗虫具有暴发性、迁飞性和毁灭性等特点,蝗灾是危害农牧业生产安全的世界性重大生物灾害。历史上蝗灾频繁发生,与水灾、旱灾并称为“三大自然灾害”,给人民生活造成过深重灾难。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控制蝗灾,有效遏制了蝗虫连年暴发势头,有力保障了农牧业生产安全,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效。但蝗灾的威胁依然存在,仍是影响农牧业生产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为推进蝗灾标本兼治、科学防控,实现可持续治理,特制定《全国蝗虫灾害可持续治理规划(2014-2020年)》。

一、我国蝗灾发生与治理情况

(一)发生情况。目前,我国蝗虫常年发生面积2.8亿亩次左右,分布在20个省(区、市)的1100多个县(市、区、旗、团场)。其中,飞蝗(东亚飞蝗、亚洲飞蝗、西藏飞蝗)常年发生3000万亩次左右,总体发生平稳,但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四川、新疆等常发区和吉林、黑龙江等偶发高密度蝗群危害仍时有发生。北方农牧交错区土蝗(除飞蝗以外其它蝗虫种类的统称,下同)常年发生7000万亩次左右,河北、山西、内蒙古、新疆等部分地区时常出现大量土蝗由草滩地向农田迁移,造成集中危害现象。草原蝗虫常年发生1.8亿亩次左右,内蒙古、新疆等地区连续多年大面积发生,危害草原植被。同时,与我国毗邻的哈萨克斯坦、蒙古、俄罗斯等国家时有蝗虫迁入我国边境地区危害,对农牧业生产安全乃至社会稳定构成威胁。

(二)治理成效。经过新中国成立以来60多年治理,初步实现了“飞蝗不起飞成灾、土蝗不扩散危害、入境蝗虫不二次起飞”的治理目标。据统计,东亚飞蝗孳生地由近8000万亩下降到目前的2200万亩,发生密度持续控制在较低水平,近30年来未出现大规模起飞危害;草原蝗虫危害面积减少35.7%,连续10年未暴发大规模草原蝗灾。同时,随着植物保护工程实施等,蝗灾治理呈防控体系不断完善、防控设施设备不断改善、防控能力不断增强、绿色治蝗技术不断发展、防控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的良好势态。此外,中哈联合治蝗等国际合作也取得积极进展。

(三)存在问题。一是气候变化导致蝗虫发生不确定性增加,监测任务繁重,防控难度加大;二是过度依赖化学防治现象依然普遍存在,造成不同程度的环境污染,可持续治理难以为继;三是自动化监测、大型施药器械等仍然缺乏,不能适应新时期蝗灾治理的需要;四是智能化监测和无害化治理技术研究进展缓慢,蝗灾可持续治理科技支撑能力不足;五是蝗灾治理体系尚不健全,尤其是基层查蝗治蝗技术人员比较缺乏。此外,国际交流合作有待拓展。

二、蝗灾可持续治理意义重大

(一)蝗虫可持续治理是保障农牧业生产安全的现实需要。蝗虫是迁飞性、暴食性害虫,玉米、小麦、水稻等主要粮食作物以及草原植被均是其喜食植物,一旦暴发成灾,将给农牧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历史上“飞蝗蔽天,禾草皆光”的例子不胜枚举。虽然我国蝗灾治理取得了显著成效,但蝗虫孳生地难以根除,发生面积依然居高不下,局部地区飞蝗高密度蝗群、土蝗集中向农田迁移危害,以及草原蝗虫大面积严重发生等现象仍时有发生,对农牧业生产稳定发展的威胁依然存在,迫切需要加大治理力度,持续控制蝗灾。

(二)蝗灾可持续治理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十八大提出“五位一体”,将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建设摆在同等重要位置,走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等可持续发展之路,建设美丽中国。蝗灾危害不仅威胁农牧业生产安全,也破坏孳生地植被,致使湖库区、草原等生态环境恶化。同时,长期依赖化学农药防治,导致面源污染、水源污染等问题日趋呈现,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难以为续,迫切需要改变传统治蝗方式,大力推进绿色防控,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三)蝗灾可持续治理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具体体现。历史上蝗虫暴发成灾,常常引发饥荒,造成社会动荡。现代社会蝗虫暴发危害,不仅影响农牧业生产稳定发展和农牧民持续增收,还会对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2003年,大量土蝗迁移进入呼和浩特等城市,一度引起居民恐慌。同时,西藏飞蝗、亚洲飞蝗多发生在边境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一旦暴发成灾,将严重影响当地经济社会稳定发展,乃至影响民族团结,迫切需要推进蝗灾可持续治理。

三、蝗灾治理思路、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思路。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树立“科学植保、公共植保、绿色植保”的理念,依靠科技进步,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监测预警,落实防控责任,大力推进科学防控、绿色防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实现蝗灾可持续治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农业生产安全和生态安全。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属地责任和中央补助相结合。蝗灾治理属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按照“政府主导、属地责任、联防联控”的工作机制,治理工作由发生地各级政府负责,中央财政给予必要的补助。二是坚持标本兼治和应急防治相结合。因地制宜进行蝗区生态改造,优先采用生物防治、天敌保护利用、生态调控等绿色治蝗技术,减少蝗虫孳生地,降低发生基数。适时组织应急防治,严防起飞或扩散危害。三是坚持提升能力和创新机制相结合。农科教紧密结合,协同攻关研究,提高蝗虫可持续治理能力和水平。同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扶持病虫害专业化服务组织开展统防统治。

(三)治理目标。确保“飞蝗不起飞成灾、土蝗不扩散危害、入境蝗虫不二次迁飞”。力争到2020年,农区蝗虫达标防治覆盖率达到70%以上,牧区达到60%以上;农区专业化统防统治比例达到80%以上,牧区达到70%以上;农区和牧区生物防治比例均提高到60%以上。同时,蝗灾监控信息系统基本建立,监测自动化技术取得突破,短期预报准确率达90%以上,防治指挥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防控体系进一步健全,防控装备明显改善。

(四)防控任务。力争到2020年,全国累计实施蝗虫防控面积9.5亿亩次,其中生物防治面积5.4亿亩次、改造蝗区孳生地500万亩、航化作业面积1亿亩次。具体分区防控任务:

飞蝗区:累计实施蝗虫防控面积10850万亩次,其中生物防治面积6290万亩次、改造蝗区孳生地500万亩、航化作业面积2000万亩次。

土蝗区:累计实施蝗虫防控面积21000万亩次,其中生物防治面积10710万亩次、航化作业面积3000万亩次。

草原蝗虫区:累计实施蝗虫防控面积63000万亩次,其中生物防治面积37170万亩次、航化作业面积5000万亩次。

四、分区治理策略和重点措施

按照我国蝗虫发生的种类、生态区域以及治蝗工作的实际需要,将我国蝗虫发生区域划分为:黄淮海东亚飞蝗发生区、新疆和东北亚洲飞蝗发生区、川青藏西藏飞蝗发生区、农区土蝗发生区、草原蝗虫发生区五个区域。

(一)黄淮海东亚飞蝗发生区。主要包括天津、河北、山西、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海南、陕西等河滩、沿海和湖库等常发区,以及辽宁、广东、广西等偶发区。该区域是我国飞蝗发生和危害重点区域,宜蝗面积约2400万亩。该区域东亚飞蝗一年发生2代(华南3-4代),分为夏蝗和秋蝗,常年发生面积2700万亩次左右,需防治面积1400万亩次左右。

该区域坚持改治并举、狠治夏蝗、控制秋蝗的防控策略,在加强监测预警的基础上,以生态改造、生物防治为重点,突出抓好高密度发生区应急防治。重点采取以下措施:

1.推行蝗区生态改造。因地制宜采取植被改良、水位调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措施改造蝗区,到2020年累计改造蝗区孳生地500万亩左右。

2.优先采用生物防治技术。在蝗虫中低密度发生区,尤其是湖库水源区、水源涵养区、自然保护区、绿色农畜产品基地,要优先采用微孢子虫、绿僵菌等生物防治技术,力争生物防治比例每年提高4个百分点,2020年达到70%以上。

3.及时开展应急防治。当蝗虫发生密度高于10头/平方米时,采取飞机防治与地面防治相结合,及时开展应急防治,确保达标区域防治处置率达100%。

(二)新疆和东北亚洲飞蝗发生区。主要包括新疆等常发区和吉林、黑龙江等偶发区。该区域自然条件恶劣、植被稀疏,是境外蝗虫迁飞进入我国的主要区域,亚洲飞蝗一般1年发生1代,常年发生面积100万亩左右,需防治面积50万亩左右。

该区域以监测预警为基础,坚持生物防治与应急化学防治相结合,加强天敌保护利用。重点加强新疆西北部地区防治,兼顾吉林、黑龙江等偶发区苇塘湿地的防控,适时监控境外蝗虫入侵危害。重点采取以下措施:

1.扩大生物防治面积。在蝗虫中低密度发生区、湖库水源区、水源涵养区、自然保护区和绿色农畜产品基地,以绿僵菌、微孢子虫、苦参碱等生物防治技术为主。新疆因地制宜发展牧鸡牧鸭或招引粉红椋鸟防治蝗虫,力争生物防治比例每年提高3个百分点,2020年达到60%以上。

2.及时开展应急防治。当蝗虫发生密度高于10头/平方米时,及时组织应急防控行动,推广使用大型药械和飞机施药技术,确保达标区域防治处置率达70%以上,高密度区域防治处置率达100%。

3.加强中哈边境联合治理。进一步完善中哈合作治蝗机制,开展联合监测和蝗情定期交换,组织联合调查和技术交流,积极探索边境地区蝗灾联防联控有效形式,降低境外迁入危害风险。

(三)川青藏西藏飞蝗发生区。主要包括四川甘孜州、阿坝州,青海玉树地区,西藏昌都、山南、拉萨、日喀则、阿里等金沙江、雅鲁藏布江、年楚河河谷地带和狮泉河、象泉河、噶尔河流域。该区域属于高原草甸,是长江等江河的重要水源地,生态环境脆弱,人烟稀少,植被覆盖度低,西藏飞蝗一般1年发生1代,常年发生100-150万亩,需防治50万亩。

该区域坚持生物防治优先,降低发生基数,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增加植被覆盖度,减少蝗虫孳生面积。同时,强化监测预警,适时开展化学应急防治。重点采取以下措施:

1.优先采用生物防控技术。大力推广微孢子虫、绿僵菌、苦参碱等生物防治技术,减少环境污染,保护水源地生态环境,力争生物防治比例每年提高3个百分点,2020年达到70%左右。

2.适当进行生态改良。支持四川甘孜等地农区因地制宜种植沙棘等植物,增加蝗区植被覆盖度,牧区开展草场改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减少蝗虫孳生面积。

3.及时开展应急防治。当蝗虫发生密度高于15头/平方米时,及时组织应急防控行动,推广使用大型药械或飞机施药技术,确保达标区域防治处置率达70%以上,高密度区域防治处置率达100%。

(四)农区土蝗发生区。主要包括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陕西、新疆等北方旱作农区、农牧交错区,以及华南、长江中下游、洞庭湖和鄱阳湖稻区周边地区。北方农牧交错区生态环境复杂,草原蝗虫常常迁入危害,蝗虫发生种类多,主要有黄胫小车蝗、日本黄脊蝗、大垫尖翅蝗、短星翅蝗、笨蝗、意大利蝗等土蝗优势种,一般1年发生1代;南方农区蝗虫主要种类有中华稻蝗、竹蝗、蔗蝗、越北腹露蝗等土蝗,大部分1年发生1代,中华稻蝗等少数种类1年发生多代。农区土蝗常年发生面积7000万亩左右,需防治面积3000万亩左右。

该区域坚持采用生物防治和化学防治相结合策略,降低蝗虫发生密度,防止大量蝗虫向农田迁移造成集中危害。重点采取以下措施:

1.推广生物防治措施。在蝗虫中低密度发生区、绿色农畜产品基地,采用微孢子虫、绿僵菌、苦参碱等生物防治技术,力争生物防治比例每年提高3个百分点,2020年达到60%左右。

2.及时开展应急防控。当暴发高密度蝗虫时,及时组织应急防控,推广使用大型药械或飞机施药技术,确保达标防治处置率达70%以上,高密度点片防治处置率达100%。

3.结合其他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兼治蝗虫。南方农区土蝗发生区,一般可结合水稻、玉米、小麦等农作物其他病虫害防控进行兼治。一旦发生大面积高密度蝗虫时,及时开展应急防治,控制扩散危害。

(五)草原蝗虫发生区。主要包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四川、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地区,分为内蒙古高原南部及其周边蝗区、新疆蝗区和青藏高原蝗区等三大区域,均属于草原生态环境,蝗虫发生种类多,主要有亚洲小车蝗、意大利蝗、西伯利亚蝗、蚁蝗、痂蝗和雏蝗等,草原蝗虫一般1年发生1代,常年发生面积1.8亿亩左右,需防治面积9000万亩左右。

该区域坚持以生物防治为主,应急化学防治为辅,加强天敌保护利用,同时加强合理放牧,调节草原植被覆盖度,保护草原生态环境,减少蝗虫暴发频率。在内蒙古高原南部及其周边蝗区,主要采用微生物、植物源和化学农药防治以及牧鸡牧鸭等防治方法;在新疆蝗区,主要采用人工招引粉红椋鸟、牧鸡牧鸭和微生物、植物源和化学农药防治;在青藏高原蝗区,优先选用植物源农药,或植物源农药与微生物农药复配剂进行药剂防治。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大力推广生物防治。在蝗虫中低密度发生区、自然保护区、绿色农畜产品基地,大力推广微生物、植物源农药等生物防治技术,力争生物防治比例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2020年达到65%以上。

2.加强天敌保护利用。在新疆等北方草原蝗虫发生区,充分发挥天敌控害作用,大力推广人工筑巢招引粉红椋鸟治蝗技术,确保每年控制蝗虫面积400万亩左右。同时,因地制宜推广牧鸡牧鸭治蝗技术,力争防控面积达800万亩以上。

3.及时开展应急防治。当暴发高密度蝗虫时,及时组织应急防控行动。在地势开阔,地形高差较小地区采用高原直升飞机喷施;地势开阔平坦,发生较为集中的区域,采用大型机械防治。确保达标防治处置率达60%以上,高密度点片防治处置率达100%。

五、保障措施

(一)健全防控工作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建立健全县级以上蝗灾防治指挥机构,完善应急预案,落实“政府主导、属地责任、联防联控”的工作机制,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的治蝗职责。建立健全蝗灾防控值班、信息报送和蝗灾治理考核制度,对治蝗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表彰和奖励,因工作失职或防控不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

(二)稳定增加资金投入。蝗灾治理属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各级政府应将蝗灾治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经济增长逐步加大支持力度,确保蝗情监测、防控组织、生态改造、应急防控等相关工作正常开展。中央财政重点支持蝗情监测、应急防治物资储备,以及必要的航化作业、大型植保机械等治蝗基础设施设备建设。地方财政重点支持蝗区生态改造和应急防治等,应出台扶持政策,鼓励农民在蝗虫孳生区域垦荒种植或改良草场,逐步缩小蝗虫孳生面积。

(三)构建监测防控体系。充实监测队伍,确保农区每万亩蝗区有1名查蝗员、农牧交错区每5万亩蝗区有1名查蝗员、牧区每10万亩蝗区有1名测报员。提供经费保障,保持基层测报队伍稳定。在主要蝗区建立一批蝗灾应急防控专业化队伍,做好防控培训和演练,增强突发蝗灾应对能力。加强治蝗人员技术培训,对县级以上植保公共服务机构的治蝗管理和技术人员,每5年轮训一次。强化对查蝗员、测报员以及蝗虫专业化统防统治从业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服务能力和新技术普及率。

(四)加强防控设施建设。结合实施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建立全国农区、牧区蝗灾防控指挥调度中心,提高蝗灾应急防控指挥能力。加强蝗情监测田间站点建设,配备自动化程度高的野外监测调查设备和交通工具等。在重点蝗灾发生省(区、市)建设区域性蝗虫应急防治中心,河北、内蒙古、山东、河南、新疆等蝗虫重发省(区)支持配备施药飞机以及大中型防控设施设备;其他省份以配备大中型防控设施设备为主,确保应急防控处置率达100%。加强对现有治蝗和农用机场的管理和应用,完善飞机作业保障设施,支持配置农用飞机或无人植保机,增强蝗灾应急防控能力。

(五)提升预警与指挥信息化水平。建立覆盖农区、牧区的全国蝗灾监测预警与防控指挥信息系统,与农业应急管理指挥决策系统相衔接,建立蝗灾信息数据库,提高防控指挥信息化水平。加强蝗灾防控标准的制定,提高防控技术规范性。积极配备蝗区勘测与蝗虫调查设备,组织开展农区和牧区蝗区数字化勘测。开展蝗虫物联网监测技术应用试点和远程监控技术探索,提高蝗情自动化监测水平。

(六)组织开展防控技术攻关。继续强化对蝗虫研究项目的支持,建设农区和牧区蝗虫研究重点实验室,支持蝗虫研究野外试验站建设,加强蝗情监测预警与蝗灾可持续控制关键技术研发。支持建立治蝗生物农药产业化研究和中试基地,加强对生物农药的生产工艺、制剂加工和包装、储藏、运输以及田间应用技术等研究,完善配套技术。加强蝗虫资源开发利用研究,开展蝗虫加工工艺和营养物质提取等技术攻关。

(七)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中哈治蝗双边合作,建立与蒙古、俄罗斯、吉尔吉斯斯坦等邻国的治蝗合作机制。探索通过联合国粮农组织信托基金在周边邻国建立蝗虫监测站,加强对境外迁入蝗虫监测。加强与联合国粮农组织等国际组织以及澳大利亚、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治蝗合作,通过人才交流、合作研究和技术引进等方式,加大对先进治蝗技术的学习与引进。加强对非洲国家的治蝗技术培训和治蝗援助,协助提高其蝗灾防控技术水平,推动我国先进治蝗技术与产品出口和推广应用。

(八)推进防控机制创新。坚持“政府支持、企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积极探索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蝗虫防控机制。在具备条件的蝗区大力开展防控机制创新试点,积极探索政府购买蝗虫防治的服务方式。大力扶持蝗虫防控专业化服务组织,鼓励各类植保专业化服务组织参与蝗虫防治,优先支持推广全承包防治等服务模式。在新疆等草原蝗区,积极培育牧鸡牧鸭治蝗合作社和服务公司,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推广牧鸡牧鸭治蝗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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