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岱山县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用地单位的利益,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青苗、各类经济作物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行为,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经岱山县人民政府批准(岱政函[2016]14号),现将调整后的《岱山县征地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公告如下:
本次调整后的《岱山县征地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自2016年3月2日起执行。
青苗补偿费是指国家征用土地时,农作物正处在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国家应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或其他方式的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包括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用及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砍伐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