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国务院印发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用以指导这一时期的指导土地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的规划区域内,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要,确定和调整土地利用结构、用地布局的总体战略部署。它具有以下六方面的特点。
第一.综合性
综合性又称整体性或总体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关系到各部门用地的分配与使用,必须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来科学、合理地安排各部门用地,协调各部门的土地利用活动。要综合各部门对土地的需求,对土地利用结构和土地利用方式做出调整,使之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和健康发展。
第二.战略性
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中长期的规划,因此,只能预见土地利用的方向、目标、内容、 结构、布局与土地利用方向变化的大体趋势,而不能预见其具体变化的形式和内容。因此,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只能是战略性的规划,只能为主要用地部门提供概略的、方向性的、指导性的规划指标,例如经济、社会各部门的用地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问题,土地利用方式的重大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用地布局的调整等。
第三.长期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利用的中长期规划,是对与土地利用有关的重要经济与社会长期变动趋势作出预测,据此制定长远的土地利用规划,拟订战略性的方针政策和措施,为编制短期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提供科学依据。并且经济、社会的发展过程是长期的、渐进的,调整土地利用结构与利用方式,使之达到预定的目标,也是长期才能实现的,这就决定了需要有一个长期的规划,以使土地利用的变化能与长期的经济发展过程相协调。
第四.控制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从纵向讲,下一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受到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和控制,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又是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反馈;从横向看,一个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本区域内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土地利用起到宏观控制作用。
第五.权威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通过国家行政权力保证实施,对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行为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不同于行业或者部门规划。
第六.动态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中长期规划,涉及人口、技术进步、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政策等各个方面,受许多不可预测因素的影响。因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只是在一定时期内把土地利用现状改变为更合适于当时经济发展状况的措施之一,它是随时间变化的。当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经济形势和政策的变化、实际土地利用同规划的土地利用不相一致时,就要及时对规划进行充实、修编和完善,及时调整实施措施。因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一个“规划实施一再规划一再实施”的连续不断的发展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