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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2016年度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方案

2016年05月26日 10:41来源:阜阳市扶贫办点击量:0

为切实做好我区2016年度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2015〕2769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5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目标任务

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要遵循政府主导、群众自愿;量力而行、保障基本;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精确瞄准、创新机制;区负总责、乡镇抓落实的基本原则,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对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其他随迁人口实施易地搬迁,通过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创新投融资模式和组织方式,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完善后续扶持政策,强化搬迁成效监督考核,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的目标要求。

我区2016年实施易地扶贫搬迁任务为2159户6852人,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为267户749人(具体人员分布情况详见附件)。通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显著改善搬迁对象住房和生产生活条件,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确保搬迁一户、脱贫一户,从根本上解决其生计问题,确保与全区人民同步进入小康社会。

二、精准确定搬迁对象

(一)我区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主要是居住在沙颍河圩堤内、三湾洼地区等生存环境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的地方,以及居住过于分散、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难度大地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建档立卡贫困户搬迁对象的确定,须严格按照明确的标准和“一核二看三比四评议五公示”的精准识别办法及相应程序执行,由村(居、社区)“两委”负责逐人逐户进行调查登记、评议公示,乡镇(办事处)负责审核、确认、公告,报区政府审定同意后列入本地区“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三)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由各乡镇(办事处)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群众自愿的原则,逐户进行登记摸底,报经区政府审定同意后,统筹安排,稳步推进,切实做好搬迁安置各项工作,确保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全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规划和国务院扶贫办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后,无特殊情况不得调整。搬迁对象确定后,乡镇(办事处)负责与搬迁户签订搬迁协议书和旧房拆除协议、宅基地复垦或退出征收协议。同时,按户建立搬迁信息档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要求上报纳入安徽省易地扶贫搬迁数据管理平台。

三、妥善安置搬迁人员

统筹考虑水土资源条件、贫困人口分布及搬迁对象意愿,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美丽乡村建设,采取集中为主、分散为辅的安置方式。

(一)集中安置

1.依托本乡镇(办事处)已规划的中心村(居民点)建设,将易地扶贫搬迁人口就近集中安置到中心村(居民点);

2.依托新开垦或调整使用的耕地,建设移民新村集中安置;

3.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依托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小集镇建设征迁集中安置;

4.挖掘当地生态旅游、民俗文化等资源,依托乡村旅游区适度集中安置等。

(二)分散安置

1.对少数不宜或不愿集中安置的搬迁人口,可依托已有安置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土地、空置房屋等资源分散安置;

2.引导搬迁群众通过在城镇购房、投靠亲友等其他方式自行安置。

(三)安置区的选址与建设

1.集中安置区的选址应遵循城乡统筹、布局优化、集约用地、规模适度的原则,规划选址需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和美丽乡村建设规划等要求,综合考虑人口承载吸纳能力、交通区位条件、生态环境容量、水土资源状况以及产业发展等因素。集中安置规模超过200户、800人以上的大型安置点,应对选址进行水土资源平衡分析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

2.集中安置区的规划建设应与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同步进行,并为产业发展预留必要空间。

四、严格建设与补助标准

(一)集中安置区的建设内容,包括围绕改善搬迁对象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建设安置住房和必要的附属设施(包括水、电、路、网及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等基本基础设施,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及商业网点、便民超市、集贸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

(二)按照“保障基本”的原则,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按照不超过25平方米/人的标准执行(宅基地严格按照当地统一标准执行)。对于按照一户一宅方式安置的,可以采取在分配的宅基地预留续建空间等办法,由搬迁对象今后根据自身经济条件改善状况和实际能力自主决定是否扩建,坚决防止因超面积、超标准建设安置用房造成搬迁户因此负债,进而影响今后的脱贫致富。

(三)对于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的其他人口的安置,也应本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符合政策的原则进行。各乡镇(办事处)可根据当地居民生产生活习惯,结合地方财力和农户自筹能力以及当地农户建房控制标准,合理确定安置用房建设面积,切实防止盲目扩大宅基地和住房建设面积。

(四)集中安置区住房和配套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执行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制订的《安徽省易地搬迁安置区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美丽乡村建设规划,能保障搬迁对象生产生活基本需要和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在统一规划设计的前提下,根据群众意愿可以统一代建或由群众自行建设。

(五)补助标准。纳入全省规划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建设补助标准按人均2万元执行,资金来源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人均7000元,地方债人均10000元,专项建设基金人均3000元。贫困户按国家规定应承担的自筹建设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5:5分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采取自行安置方式,其补助标准不得超过住房建设人均补助标准。

(六)纳入全省规划的同步搬迁非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区扶贫办会同有关乡镇(办事处)审核上报认定的数据为准)建房补助按人均6000元执行,资金来源由省、市、区政府按照3:2:5比例分担,统筹予以解决。

(七)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搬迁户退出原宅基地的,按照集体土地征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对于城市规划区内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随迁人口,按照城市征迁补偿标准对其住房和地面附着物给予补偿。补偿资金可与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补助资金一并用于为搬迁户建房或由搬迁户自行购房

(八)凡易地扶贫搬迁实施范围与农村危房改造实施范围、口孜东矿塌陷区搬迁范围、农村宅基地复垦整治范围重叠区域内的搬迁安置,要以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为抓手,整合相关专项补助资金,统筹进行搬迁安置工作。

五、抓好项目实施与管理

(一)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按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的相关要求编制我区《“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国家、省发展改革委下达年度目标任务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依据。

(二)年度建设任务确定后,有搬迁安置任务的乡镇(办事处),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要求,编制每个安置区的项目实施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后,报市、省发展改革委备案。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搬迁规模、安置区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内容、投资估算以及资金来源等内容;同时需附集中安置区规划选址意见(或规划证)、土地预审意见(或土地证)、规划设计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

实行房票安置和货币化补偿自行安置的搬迁户,由区住房保障局、区扶贫办牵头,会同有关乡镇(办事处)提出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搬迁安置范围和对象、安置补偿金额和资金筹措、房票可购买安置区范围及建设进展情况等。

(三)安置区项目实施方案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乡镇(办事处)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方案设计,经专业评审批准后组织实施。实行统一代建的安置区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区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和相关规范组织施工,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内容。作为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的实施主体,乡镇(办事处)要切实抓好工程建设进度关、工程建设质量关。项目竣工验收后,由乡镇(办事处)负责组织搬迁户完成搬迁安置工作。

(四)区住建局要做好工程施工技术指导、工程质量检查等工作,指导有关乡镇(办事处)建立工程档案、上报工程进度、组织竣工验收。

六、强化资金保障与监管

(一)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来源渠道主要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基金和政策性银行提供的长期低息贷款以及群众自筹资金。区政府将适当整合危房改造资金、塌陷区搬迁资金、农村宅基地复垦整治资金等相关资金,统筹用于安置区建设及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二)省政府确定由省建设投资公司发起设立的“易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安公司”)做为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省级投融资主体,负责承接通过地方债、专项建设基金注入的项目资本金,以及农发行、国开行提供的长期低息贷款。区政府指定区投融资管理中心作为区级项目投融资主体,通过与易安公司签订市场化协议,申请获得我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所需要的相应资金,并按照省财政厅制订的《安徽省易地扶贫搬迁融资管理办法》和农发行安徽省分行、国开行安徽省分行制定的《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贷款发放与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信贷资金还款来源和渠道,保障资金及时到位和按时偿还。区投融资管理中心要建立健全资金台帐,严格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区财政局、审计局对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履行各自监管职责。

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

(一)财政金融政策。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通过扶贫小额贷款、扶贫贴息贷款、创业担保贷款等方式支持安置区后续产业发展,优先为符合条件的搬迁贫困户提供5万元以下、3年以下免抵押、免担保扶贫小额贷款。通过设立易地扶贫搬迁产业发展基金,统筹使用各类涉农资金,重点支持建档立卡搬迁户因地制宜发展特色种养业、旅游业和传统手工业等,通过发展农村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农产品深加工、民俗工艺、乡村旅游等开展创业,拓宽增收渠道。加强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和劳动技能培训,优先向易地搬迁贫困人口提供公益性岗位。

(二)土地政策搬迁完成后,要及时实施搬迁户旧房拆除和宅基地复耕(或退出征收)工作。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满足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需要。在分解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时,向易地扶贫搬迁任务重的乡镇(办事处)倾斜。鼓励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优先解决安置所需建设用地,对不具备开展增减挂钩条件的地方,优先安排安置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通过土地整治新增的土地,优先保证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及生产用地需要。建立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用地手续审批绿色通道。

(三)其他扶持政策。搬迁对象由当地公安机关统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减免户籍转换和户口迁移中的各种费用,确保尽快落户。搬迁对象子女全部纳入安置地学校就学,实现“一样就读、一样升学、一样免费”。符合条件的搬迁对象继续执行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确保搬迁群众充分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政策。优先保障搬迁群众中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基本生活水平。

八、加强组织领导

(一)成立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区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区长、分管城建土地和扶贫工作的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发展改革委、区扶贫办、区财政局、颍东国土分局、颍东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区住保局、区审计局、区人社局、区环保局、区教育局、颍东公安分局、区民政局、颍东交通分局、区农委、区水务局、区文广新局、区投融资中心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审定区级规划和实施方案、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制定资金筹措方案、开展督查指导和绩效考核工作等,协调解决搬迁安置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承担领导小组安排的日常工作。

(二)强化部门分工与协作。区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区扶贫办等部门负责规划编制、方案制定、项目申报、政策衔接、任务下达、考核评估等工作,协助领导小组统筹解决易地扶贫搬迁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区扶贫办牵头,会同有关乡镇(办事处)研究提出有搬迁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规模及其分布,精准识别易地扶贫搬迁人口以及随迁的非贫困人口,对搬迁后实现脱贫的贫困人口进行销号,并按照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区财政局牵头,会同区投融资管理中心负责衔接、保障易地扶贫搬迁资金需求,同时会同区审计局做好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监管,确保做到专款专用。颍东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并落实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的土地政策。区住保局牵头,会同相关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城市规划区内搬迁安置户的安置工作。公安、教育、社保、民政等区直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籍迁移、子女入学、社会保障和社会管理等相关工作。区农委牵头,会同扶贫、商务、文化、旅游等部门以及有关乡镇(办事处)负责制定、落实搬迁人员的产业扶贫意见。

(三)落实乡镇(办事处)责任。有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的乡镇(办事处)对本地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负主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易地扶贫搬迁具体实施办法和安置项目建设方案的编制;开展搬迁工作宣传动员,审查确定搬迁对象,做好搬迁对象思想工作,确保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顺利推进;协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安置区选址与安置用地落实,实施本地搬迁安置区建设项目,确保如期完成建设安置任务;加强迁出区生态修复和土地整治,落实各项后续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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