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4〕69号)文件精神,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决定将“临时用地审批”下放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审批。为做好该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和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临时用地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委托下放。
(二)下放程度:全部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批:企业采矿、取土临时用地不超过三年的。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因地质勘查、建设项目施工及其他临时设施需要临时使用除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三)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因地质勘查、建设项目施工及其他临时设施需要临时使用不涉及占用耕地的土地。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临时用地审批事项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下放后的审批权限分别办理,本厅不再办理临时用地审批事项。
第七条 监督检查和管理责任
(一)完善措施、抓好落实。本厅和接收主体应认真做好人员培训、事项交接等工作,积极做好下放和接收审批事项的业务交流,确保本次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工作顺利实施。
(二)落实责任,加强备案。下放后,接收主体对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产生的过错,承担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
(三)依法履职,强化监管。本机关将加强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重点对是否依法依规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是否超越职权、是否无故不履行、是否按要求备案等,可通过要求提供书面材料、报告或现场检查、受理举报投诉等方式进行。对委托下放的项目,本机关有权依法纠正或撤销;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有权要求相关单位进行整改或者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