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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

2016年05月25日 14:43来源:景宁县国土资源局点击量:0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景政办发〔2015〕51号

 

景宁畲族自治县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

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精神,有效破解农民建房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合法居住权益,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现结合景宁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与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

严格规范农民建房管理、依法维护农民合法居住权益,进一步规范农房建设管理,破解农民建房问题,加强农民建房用地规划、计划保障,深化农民建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农民建房用地监督管理机制。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规划合理引导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要充分发挥规划先行和政府引导作用,按照美丽乡村总体格局,引导农民建房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乡、村规划,有计划、分阶段、有侧重地推进。

2.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量,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有条件的地区要充分利用低丘缓坡等非耕地资源,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坚决执行一户一宅和建新拆旧政策,结合“三改一拆”专项行动和“无违乡镇(街道)”创建,全面整治“一户多宅”。

3.坚持规范高效原则。坚持农民建房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严禁未批先建或违反规划乱占滥用土地建房;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下移农民建房管理重心,推动农民建房审批属地管理,努力从源头上化解农民建房难和违建问题。

二、适用政策

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县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景政发〔2007〕21号)和《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景政发〔2007〕37号)文件要求,对景宁县的农民建房(特指在零星集体土地上的农民建房,不包括需征收集体土地及以项目形式申报的农民公寓、下山脱贫等形式的农民集中居住小区的建房项目)(以下简称“建房”)进行审批与管理。乡镇(街道)要加强建房户申请资格审查,对“一户多宅”等不符合建房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建房。

三、职责分工

农村建房审批管理由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共同负责,具体如下:

乡镇(街道)负责建房资格审核、建房用地协调、建房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制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农民建房规划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竣工规划核实工作;受县政府委托,负责建房用地审批。

县建设部门负责建制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民建房规划审批处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竣工规划核实,以及农民建房的业务指导、村庄建设规划的审查等工作。

县国土部门负责建房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建房用地计划指标管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报批等工作的业务指导。

县建设、国土等部门负责申请建房户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情况的审核,以及申请建房户中非农户籍成员房改情况的审核。

县公安、民政、林业、水利、公路、电力、环保、旅游及相关区域管委会、文保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农民建房的有关工作。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法行使村民自治职能,在农居点布点、需求预测、名单排序、建房资格审查、规划选址、逐户分配等过程中按规定组织讨论和公示,确保村民全程参与,配合做好本村村民建房监管。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受理。

村民建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建房用地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组织对建房申请进行讨论,讨论结果经村委会签字盖章后在村公示栏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现有住房情况、申请建房地点(含四至)、申请人联系电话等。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5个工作日内经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送所在地的乡镇(街道)。

(二)现场踏勘。

乡镇(街道)收到建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符合建房条件的申请人,由乡镇(街道)召集建设、国土等部门进行现场勘察调查,并出具现场勘察调查意见。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由乡镇(街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批前公示。

对于符合建房条件的,乡镇(街道)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建房申请人姓名、住址、申请建房地点(含四至)、所属行政村、家庭人口、用地面积、土地利用现状、建筑占地面积、拟建层次和高度等情况在乡镇(街道)公示栏及本村公示栏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批前需履行完毕的相关手续。

(四)审核审批。

建房户履行完毕相关手续后,除建制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农民建房,由乡镇(街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制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民建房,由县建设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相关资料至乡镇国土资源所填写用地审批手续,由乡镇国土资源所报乡镇(街道)审批,乡镇(街道)应在10个工作日内负责办理土地审批手续。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县人民政府下达的专项指标规模范围内,乡镇(街道)可按“定量不定位”的方式先行批准,每年9月30日前将建房专项指标使用台账报县国土部门汇总,县国土部门统一调剂各乡镇(街道)结余的专项指标。每年10月30日前,各乡镇(街道)按要求将农转用相关材料报县国土部门,由县国土部门汇总单独组件办理农转用等审批手续,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并核销指标,其中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安排建房的,按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模式组件报批。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乡镇(街道)直接审批建房手续。

建房用地经批准后,在建制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民建房户,还需向县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报送备案。

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办理后,乡镇(街道)按月将审批档案分别报县建设部门、县国土部门备案。

(六)放样验收。

农民建房户在取得所有建房审批手续后,委托有资质的勘测单位进行放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由乡镇(街道)进行放样验线;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由县建设部门会同乡镇(街道)进行放样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

房屋竣工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房户应当向乡镇(街道)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乡镇(街道)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方式进行规划核实,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不予出具确认书,并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理由,并要求整改到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房户应当向县建设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五、建房监管

乡镇(街道)、各国土资源所和村级组织要建立和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审批“四公开”制度,做到审批程序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建房名单公开、审批结果公开;严格落实农民建房“四到场”制度,做到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线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完善农村建房管理动态巡查制度,结合卫片遥感检查、群众信访举报、媒体舆论监督等措施,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建房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共同遏制违法占地建房的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将农村宅基地管理纳入新农村建设和耕地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节约集约用地共同责任机制和执法监察共同责任机制,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努力破解农民建房难问题。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乡镇(街道)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和农民建房工作负总责,负责实施和管理,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开展土地联合执法和综合整治,有效遏制违法用地。各县建设、国土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职,做好相关工作。

(三)完善工作机制。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调整后,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统一、规范审批流程,切实加强对下放审批权限事项的监督和考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切实加强农民建房用地审批管理,建立批前资格审查预公示、集体会审、审批结果公示、批后监管等制度。县建设、国土等相关部门要制定统一的业务操作标准,规范放权事项的办理规则、办理流程,确保放权事项有序承接,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

(四)强化民主管理。要引导广大农村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民主管理制度、农民建房村级协商议事和村规民约,增强村民自治组织民主管理宅基地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要进一步引导和鼓励农户参与宅基地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障农户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6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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