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周转和临时过渡是指征收人在为被征收人准备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征收开始时不能建设完成或者不具备住用条件的情况下,征收人依法安排被征收人在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设期间进行临时性的周转和过渡,待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具备住用条件后再迁入居住并将周转用房腾退给征收人的制度。
一、基本概述
在征收中,无论是回迁安置还是外迁安置都存在着临时周转和过渡的可能性,临时周转和过渡的适用条件是征收人安排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征收时不具备住用条件,而征收人的建设工程的要求是必须先征收。这是征收人安排被征收人进行临时周转和过渡的前提条件。
临时周转和过渡分为自行周转和过渡,以及由征收人安排周转和过渡。
(1)自行周转和过渡是指被征收人在征收人安排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征收开始时还不具备住用条件的情况下,自行安排自己及其他共居亲属在他处居住,不需要征收人为自己提供周转用房的周转和过渡方式。被征收人自行周转和过渡,减轻了征收人的安置负担,同时被征收人有可能因此发生费用,征收人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因此,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2)由征收人安排周转和过渡是指被征收人不能自行或者不愿意自行安排周转和过渡,需要由征收人提供周转和过渡的房屋,并安排被征收人周转和过渡的方式。由征收人提供周转和过渡用房的,征收人已经履行了为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承担临时安置的责任,在规定的过渡期内,房屋征收部门不需要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二、需要注意的事项
征收入和被征收入在需要临时周转和过渡的时候,征收入与被征收入应当在征收协议中明确周转和过渡的期限。临时周转和过渡的期限是征收入在安置用房不具备住用条件的情况下安排被征收入周转和过渡的期间,即安置用房的建设期间。所以临时周转和过渡的期限实际上是被征收入将旧房交由征收人拆除之日起至搬迁到提供的新安置房的时间。
临时周转和过渡的期限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入在征收协议中协商确定。当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入因征收周转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时,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申请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在征收补偿决定中确定周转和过渡期限。
被征收入不能自行或者不愿意自行安排周转和过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为被征收入提供周转用房。
(1)周转用房地点的选择。对于征收中不能自行周转的被征收入,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周转房。一般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在为被征收入安排周转用房的地点选择方面应当遵循以下两个原则。
一是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充分与被征收入就周转用房的地点进行协商并尊重被征收入关于周转用房地点的选择。
二是要考虑到有利于被征收入在临时周转和过渡期间的生产和生活的需求。对于房屋征收部门所提供的周转用房,被征收入可以向征收入表示异议,对于因周转用房的地点经协商双方达不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有权利申请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2)周转用房的数量的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所提供的周转用房数量, 应当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一是参考被征收入原来所使用的房屋的面积和自然间数。 二是被征收入的家庭结构和需要周转过渡的家庭成员。
三是征收人为被征收入安置和补偿用房的数量。
四是安排的周转用房要使被征收入分得开、住得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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