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上接:云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上)
第九章 低丘缓坡开发利用规划
第三十八条 规划引导
围绕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降低耕地占用核心,巩固生态用地基础,确保有效增加耕地面积,适度拓展建设用地空间,充分发挥低丘缓坡等未利用地土地资源优势。
巩固生态基础屏障,开拓维护宜林资源;
坚守耕地保护红线,有效增加耕地数量;
合理保障建设需求,积极拓展用地空间;
有序推进资源开发,科学安排重点项目。
第三十九条 开发利用规划
贯彻“宜林则林、宜农则农、宜建则建”的低丘缓坡开发利用原则,因地制宜,有计划地合理利用有限的后备资源。
(一)宜耕低丘缓坡开发利用规划
全县宜耕的低丘缓坡资源总量为2471公顷,分布在全县各乡镇街道,其中20%集中分布于中心城区。规划到2020年,低丘缓坡耕地开发面积为1847公顷,项目总个数227个,占全县可开发低丘缓坡土地面积的75%。
(二)宜建低丘缓坡开发利用规划
全县宜建的低丘缓坡资源总量为892公顷,主要分布在中心城区和瓯江流域沿线。规划至2020年,云和县安排建设利用低丘缓坡用地678公顷,项目总数34个,占宜建低丘缓坡资源面积的76%。
第十章 土地用途分区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第四十条 土地用途分区及管制规则
根据云和县域内划定的“三线”,以土地适宜性评价为基础,同时结合区域内土地资源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按规划主导用途共划定了四类土地用途区,即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林业用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区。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划定的区域。本用途区总面积7394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8%,主要集中分布在崇头镇、紧水滩镇和石塘镇,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面积3285公顷,占基本农田保护区的44%。
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田道路、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区内的一般耕地,应参照基本农田管制政策进行管护;
2、严禁占用区内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禁止在基本农田上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3、规划期内已安排预留建设占用耕地规模的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及其他独立建设项目,如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在不突破保护区内预留耕地数量的前提下,视为符合规划;
4、各乡镇划定乡级城镇用地区、乡级独立工矿区以及乡级城镇扩展边界时,原则上要避让本用途区;
5、各乡镇划定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区时,应细化落实本用途区的范围和界线,同时可按乡级最小分区面积要求,将本用途区外但落于标准农田、高标准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现状农业园区等范围内的优质耕地补充划入;
6、各乡镇划定乡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时,应在充分考虑地形地貌,资源禀赋等区域差别化条件的基础上,细化落实县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的范围和界线。
(二)一般农地区
一般农地区是指基本农田保护区外为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本用途区总面积4436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4%,主要分布在紧水滩镇和赤石乡等乡镇。
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为耕地、园地、畜禽水产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
2、严格控制区内的耕地转变用途,经批准的建设占用区内耕地,必须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补充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3、在不影响农业生产的条件下,允许区内土地适度进行农村道路、农田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4、鼓励对区内的农村居民点用地进行综合整治,重点整治空心村和闲置房屋,增加区内的有效耕地面积;区内现有其他零星农用地应该优先调整为耕地;
5、各乡镇划定乡级一般农地区时,应细化落实本用途区的范围和界线,同时可按乡级最小分区面积要求,将本用途区外其他土地用途区范围外的耕地、园地以及其他农用地补充划入。
(三)林业用地区
林业用地区是指为林业发展和生态保护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本用途区总面积85467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86%,分布在元和街道、崇头镇、石塘镇、紧水滩镇和赤石乡等乡镇,其中生态林区面积9649公顷,占林业用地区的11%。
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
2、区内影响林业生产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
3、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占用水土保护林、水源涵养林及其他各种防护林用地,加强有林地的管理,严禁乱砍乱伐,毁林开荒;
4、区内严格限定土地开发强度,在不影响林业生产的前提下,允许区内土地进行适度的营林设施建设;区内依据有关规划对文物、遗址进行保护、修缮和重建的,可视同符合规划;
5、各乡镇划定乡级林业用地区时,应细化落实本用途区的范围和界线,同时可按乡级最小分区面积要求,将本用途区外但属于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以及其他成片的有林地、灌木林地等补充划入。
(四)城镇村建设用地区
城镇村建设用地区是指为城镇(城市和建制镇,含各类开发区和园区)和农村居民点(村庄和集镇)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本用途区总面积1672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2%,集中分布在中心城区。
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农村居民点建设;
2、区内土地的具体用途应与经批准的城市、建制镇、村庄和集镇规划相衔接;
3、区内城镇村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4、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抛荒;
5、各乡镇划定城镇和村镇建设用地区时,应细化落实本用途区的范围和界线,同时可按乡级最小分区面积要求,将本用途区外需重点发展的城市、建制镇、村庄、集镇的现状和新增建设用地补充划入。
第四十一条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及管制规则
为加强对县域土地利用的空间管制,按照保护资源环境优先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结合建设用地空间布局安排,同时与土地用途分区相衔接,与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相协调,划定四个建设用地管制区,即禁止建设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
(一)禁止建设区
禁止建设区是指国家级生态公益林、饮用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高易发地区和风景旅游用地核心区等具有特殊保护需要,必须加以重点保护、避免人类开发活动破坏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红线范围、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范围和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价值的区域。规划调整后本管制区总面积12934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13%,相比调整前的8173公顷,禁止建设区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比重增加了5%。
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的主导用途为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严格禁止与区内主导用途不相符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
2、规划期内建设用地禁止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按生态用地保护规划处理,应严格论证,并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3、各乡镇划定乡级禁止建设区时,应细化落实本管制区的范围和界线,同时可按乡级最小分区面积要求,将本管制区外其他重要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地质公园、水源保护区、主要河湖的蓄滞洪区、地质灾害高危险地区等补充划入;
4、各乡镇划定的乡级禁止建设区应与本级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生态林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风景旅游用地核心区等重要保护区域的规模和范围相协调。
(二)允许建设区
允许建设区是指城乡现状建设用地所在的主要区域,主要包括中心城区、各镇区、各类开发区(园区、示范区)、农村居民点等。规划调整后本管制区总面积为1453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1%,相比调整前的1850公顷,允许建设区比例降低了1%。
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村或工矿建设发展空间,具体土地利用安排与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等相协调;
2、区内土地以内涵挖潜为主,应积极鼓励引导盘活存量,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3、规划实施过程中,允许建设区的空间布局形态和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可依新增城乡建设用地的落位进行动态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
4、各乡镇划定乡级允许建设区时,应细化落实本管制区的范围和界线,同时可按乡级最小分区面积要求,将本管制区外规划期间保留的城乡现状建设用地以及不可避让的河流、水面、道路等补充划入;
5、各乡镇划定的乡级允许建设区应与本级的城镇村建设用地区的规模和范围相协调。
(三)有条件建设区
有条件建设区是指为适应城乡建设发展的不确定性,在允许建设区之外划定的规划期内用于新增城、镇、村或工矿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的主要区域,也是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指标落实到空间上的主要预期用地区。规划调整后本管制区总面积为219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不到1%,相比调整前的1183公顷,有条件建设区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比重降低了1%。
管制规则
1、区内建设占用土地符合规定的,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2、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的约束,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
3、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应严格论证,并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4、各乡镇划定乡级有条件建设区时,应细化落实本管制区的范围和界线,同时可按乡级最小分区面积要求,根据实际建设需求,增加布设村镇有条件建设区;
5、各乡镇划定乡级有条件建设区时,应按照保护资源环境优先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划定,应尽量避让优质耕地和重要的生态环境用地;
6、各乡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应尽量采用主要河流、高速公路、铁路、绿化带、山体等具有明显隔离作用的地物,在无原则性冲突时,可采用其他相关规划的同类边界。
(四)限制建设区
限制建设区是指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以外的区域,是城、镇、村或工矿建设空间与生态保护空间的缓冲隔离带,主要包括耕地、园地和林地等用地类型。规划调整后本管制区总面积为84361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85%,相比调整前的87762公顷,限制建设区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比重降低了4%。
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发展农业生产,开展土地整治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
2、区内禁止城镇和大型工矿建设、限制村庄和其他独立建设;
3、区内规划期间保留的农村居民点,在不突破原有建设用地规模的前提下,允许依照相关规划进行原拆原建;
4、区内规划期间布局的新增建设用地,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5、规划中已列明或已安排用地布局的线型基础设施项目,视为符合规划;规划中未列明或未安排用地布局的线型基础设施项目,须严格论证;
6、规划期内已安排新增建设用地预留指标和预留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的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及其他独立建设项目,如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在不突破新增建设用地预留指标与基本农田保护区中预留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的前提下,视为符合规划。
第十一章 中心城区规划
第四十二条 城市性质及功能定位
(一)城市性质
中国木制玩具产业文化创意基地,山水童话家园,以特色加工业和旅游业为主导的综合性旅游城镇。
(二)城市定位
现代化山区生态镇和园林城镇。
第四十三条 规划主要控制指标
依据云和县级规划目标,结合中心城区未来发展定位,确定云和县中心城区规划主要控制指标如下:
(一)约束性指标
耕地保有量:到2020年末,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949公顷;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2014-2020年,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1346公顷以上;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到2020年末,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625公顷以内。
(二)预期性指标
耕地保护指标
示范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2014-2020年,示范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283公顷以上;
标准农田保护面积:2014-2020年,标准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335公顷以上;
新增建设占用耕地:2014-2020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270公顷以内;
新增建设占用耕地系数:2014-2020年,建设占用耕地系数控制在61%左右;
耕地补充面积:2006-2020年,通过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宜耕后备资源开发、土地复垦补充耕地不低于732公顷;2014-2020年,通过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宜耕后备资源开发、土地复垦补充耕地不低于208公顷;
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建设用地总规模:到2020年末,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2136公顷以内;
新增建设用地规模:2006-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756公顷以内;2014-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440公顷以内;
节约集约用地指标
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到2020年末,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不高于93平方米;
人均农居点用地:到2020年末,人均农居点用地不高于115平方米;
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到2020年末,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控制在60平方米;
城市分批次土地供应率:2014-2020年,年度城市分批次土地供应率不低于80%;
存量土地供应占比:2014-2020年,年度存量土地供应占比不低于60%;
(三)预留指标
新增建设用地预留指标:2014-2020年,规划安排新增建设用地预留指标1.86公顷;
基本农田预留指标:2014-2020年,规划安排基本农田预留指标1.8公顷。
规划预留指标主要用于规划期内需要实施但目前难以定位的交通、水利、能源、防灾救灾、社会公益、新农村、农业设施、旅游、省重大产业项目及其他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文件规定的建设项目。
第四十四条 土地利用空间架构
规划形成“一心、一点、一轴、三片”总体结构布局:
一心:城市公共中心,规划目标为集行政办公、商办、商业、文化、体育为一体的城市综合性公共中心。
一点:城市公共节点,规划目标是保留并完善行政中心用地,在其周围配置一定的文化、娱乐设施,结合中山路沿街商业完善老城公共设施节点。
一轴:一条城市生态景观轴。规划目标是沿浮云溪打造东西向的城市生态景观轴,进一步开发、挖掘浮云溪的景观潜力,加强溪流两侧滨水绿化和环境塑造,将其建成游憩观赏、生活服务型的城市主轴线。
三片:城北片、城南片、城西片三大城市功能片区。规划目标是城北片以生活居住、历史文化保护和旅游为主导功能,兼设行政办公等功能。城南片以县级行政办公、文娱、体育、商业、旅游、生活居住为主导功能,兼设教育科研等功能。同时,利用南部山体及其附近地块,规划以旅游业为龙头,集旅游、商贸、交通、娱乐、餐饮为一体的旅游商务区,促进城镇建设与旅游发展的双向互动。城西片以工业和配套居住为主导功能。
第四十五条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一)农用地结构调整
按照保持农用地尤其是耕地数量质量的相对稳定的原则,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合理引导农用地结构调整,提升农业生产力。
农用地由2013年的21642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21421公顷,净减少22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比例由91%降低至90%。
耕地由2013年的2068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2011公顷,净增加5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比例由9%降低至8%。
园地由2013年的648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609公顷,净减少3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比例为3%不变。
林地由2013年的18507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18385公顷,净减少12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比例由77%降低至76%。
其他农用地由2013年的419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416公顷,净减少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比例为2%不变。
(二)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按照新增建设用地集中布局、存量建设用地内涵挖潜、建设用地总量理性增长的原则,完善城市交通体系,保障重点区块建设,提升城市品质。
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由2013年的1884公顷增加至2020年的2114公顷,净增加23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比例由8%提高至9%。
城乡建设用地由2013年的1410公顷增加至2020年的1620公顷,净增加21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比例由6%提高至7%。
交通水利用地由2013年的458公顷增加至2020年的466公顷,净增加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比例为2%不变。
其他建设用地由2013年的16公顷增加至2020年的29公顷,净增加1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比例为0%基本不变。
(三)其他土地结构调整
在保护城内山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适度开发其他土地,形成线面共生,动静相宜的水域空间,促进绿色空间与城市建设的有机融合。
中心城区其他土地由2013年的361公顷减少至2020年的352公顷,净减少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比例由2%降低至1%。
水域面积由2013年的280公顷减少至2020年的279公顷;自然保留地面积由2013年的81公顷减少至2020年的73公顷。
第四十六条 生态用地保护规划
(一)生态用地保护规划
以木制玩具等制造业为主导产业,不断发展壮大区域工业经济;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农产品质量和产量,推广科技兴农,大力营造经济林和各类用材林,发展规模效益生态农业;以小流域治理为突破口,采取有力措施,搞好农田基本建设和粮食自给工程;充分发挥中心城区各项功能作用,以带动本区各乡经济稳步、高速发展,使之成为一个环境优美、生态平衡、良性循环,无严重水、气、土污染的优美区域。
(二)生态红线划定
中心城区划定生态红线保护范围315公顷,其为梅垄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红线划定范围位于元和街道东部和凤凰山街道中部。
第四十七条 农用地保护规划
(一)耕地保护规划
1、落实耕地保护任务。至2020年底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949公顷;
2、落实耕地占补平衡。2014-2020年,中心城区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270公顷以内。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低丘缓坡开发等工程,补充耕地208公顷。中心城区自身不能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部分,在实施过程中由县域统筹解决。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以补定占”和“先补后占”的规定,引导建设不占或少占耕地;
3、有效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系数。建设占用耕地系数从规划调整前的46%上升至61%;
4、严格落实标准农田。规划期内落实标准农田保护任务为335公顷,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做到标准农田“先补后占”且“占补平衡”;
5、全面推行表土剥离。规划期内,建设占用的耕地,应严格执行耕作层表土剥离再利用制度,用于补充耕地的质量建设。
(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
1、严格落实保护任务。中心城区基本农田保护任务1346公顷,规划实际落实1348公顷。
2、合理调整空间布局。根据县级基本农田布局调整要求,规划调入基本农田516公顷,将标准农田和农业“两区”中的优质耕地优先调入;规划调出基本农田180公顷,主要将耕地质量较差、零星破碎不便于管理和与重点发展区块范围内的基本农田予以调出。
3、加强质量提升建设。根据县级要求,积极推动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根据质量等级从高到低的顺序,通过“认定一批”、“提高一批”、“建设一批”不断提高基本农田总体质量。
(三)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划定
中心城区将位于高标准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和标准农田范围内,坡度在6度以下、质量等别大于等于9等且集中连片面积大于2公顷的优质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划定总规模284公顷。
中心城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细化落实县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的范围和界线,与县级保护范围相协调。
(四)园地保护利用规划
1、适度调整结构。园地从2013年的648公顷调整至2020年的609公顷,净减少39公顷,主要用于城镇、产业平台建设。
2、加大园地整治。通过园地适宜性评价,合理调整园地布局,引导不同树种园地向条件适宜的地区集中发展,重点发展优质园地;适应种植及经济作物产业发展需要,加强对中低产园地的改造和管理,加大对废弃低效园地的整理力度,稳步提高园地单产和效益,保持园地规模的基本稳定。
(五)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1、适度调整结构。中心城区林地从2013年的18507公顷调整至2020年的18385公顷,净减少122公顷。
2、实行严格的林地占补平衡制度。中心城区自身不能实现林地占补平衡的部分,在实施过程中由县域统筹解决。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占一补一”;
3、大力实施生态维护工程。优化林种结构,加大对生态敏感区的生态建设;积极实施交通干线和河流水系的林网工程,加强保护林地保护区,稳定林地面积。
(六)其他农用地保护利用规划
中心城区其他农用地从2013年的419公顷调整至2020年的416公顷,净减少3公顷。合理安排设施农用地,发展设施农业,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合理安排畜禽养殖用地,鼓励规模化养殖,发展畜禽养殖应尽量选择废弃地和其他土地,避免畜禽养殖造成环境污染;优化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等工程,促进农业发展,增强农村经济。
第四十八条 建设用地规划
坚持内涵挖潜为主,外延扩张为辅的规划原则,积极利用增量橇动存量,有效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2014-2020年,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440公顷以内,存量建设用地挖潜156公顷。
(一)城镇用地规划
1、用地布局优化
规划中心城区城镇用地空间结构:“一心、一点、一轴、三片”
一心:城市公共中心,搬迁县委、县政府等机关行政单位至南山公园旁边,以南山公园为中心,形成集行政办公、商办、商业、文化、体育为一体的城市综合性公共中心。
一点:城市公共节点,保留并完善原有行政中心用地,在其周围配置一定的文化、娱乐设施,结合中山路沿街商业完善老城公共设施节点。
一轴:一条城市生态景观轴,沿浮云溪打造东西向的城市生态景观轴,进一步开发、挖掘浮云溪的景观潜力,加强溪流两侧滨水绿化和环境塑造,将其建成游憩观赏、生活服务型的城市主轴线。
三片:三大城市功能片区,即以浮云溪、城南路、城西路为界,规划将云和中心城区划分为“一城三片”:城北片、城南片、城西片。规划目标是城北片以生活居住、历史文化保护和旅游为主导功能,兼设行政办公等功能。城南片以县级行政办公、文娱、体育、商业、旅游、生活居住为主导功能,兼设教育科研等功能。同时,利用南部山体及其附近地块,规划以旅游业为龙头,集旅游、商贸、交通、娱乐、餐饮为一体的旅游商务区,促进城镇建设与旅游发展的双向互动;城西片以工业和配套居住为主导功能。重点发展木制玩具产业及金属加工业,配套居住沿浮云溪和雾溪两侧布置。
2、用地规划
至2020年末,中心城区城镇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1306公顷以内;
2014-2020年,新增城镇用地规模控制在402公顷;
2014-2020年,实施低效用地再开发61公顷。
3、城镇扩展边界划定
结合中心城区实际,进一步细化县级城镇村扩展边界,细化后中心城区城镇扩展边界总规模为1256公顷。
(二)农村居民点用地规划
1、村庄布点
至2020年末,中心城区重点建设19个中心村(183个自然村),合理优化保留17个基层村(349个自然村),89个自然村进行撤并,引导128个自然村进行村改居。
(1)中心村
长田村、村头村、三门村等183个自然村规划为中心村,是规划期内农村居民点的集聚中心。中心村主要承担村民聚居功能,并为村民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务。规划期内不再安排工业用地,现有工业用地逐步集中迁至城镇工业功能区内。同时设置村委会、小学、幼儿园、文化站、卫生所、便民商店等公共服务设施,并建设5米以上宽的主要道路、公交停靠站、二类以上标准的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点等基础设施。
(2)基层村
对山洞口、坎头、沈庄村等349个自然村通过整治、改造和适度的撤并,保持现有规模不扩大,增强集聚功能,规划保留为基层村。同时配套文化活动室、幼儿园、卫生室等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期内严格限制发展工业用地。
(3)撤并村
对玉斜河、大垄湾等89个自然村规划期纳入复垦区,逐步实施复垦,搬迁至中心村或城镇中,进行统筹安置,合理缩减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升土地利用效率。
(4)村改居
龙欣村、陈家村、睦田村等128个自然村以“旧村改造”为主,并入中心城区城镇体系,共享中心城区的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服务。
2、用地规划
至2020年末,农村居民点用地控制在305公顷;
2014-2020年,安排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16公顷;
2014-2020年,农村居民点复垦面积15公顷。
3、村镇扩展边界划定
依托中心村选址划定村镇扩展边界309公顷。
(三)基础设施用地规划
1、交通设施用地规划
规划中心城区形成“四横六纵”的路网框架。
“四横”:中山路、城南路、教育路和溪南路。
“六纵”:仙宫大道、城东路、新建路、城西路、云雾路和沙溪路
规划至2020年,安排新增公路用地40公顷,合理布局生活型干道、旅游性干道,构建功能分明、密度合理、快慢有致的道路交通体系。
2、水利设施用地规划
2014-2020年,安排新增水利设施用地1顷,重点紧水滩引水工程、小水电技改、防洪减灾物资库等重点水利工程。
3、电力设施用地规划
2014-2020年,安排新增电力用地7公顷,重点保障110KV长田输变电工程、110KV大坪输变电工程、云和镇园路电站、云坛乡山锦电站等重点电力项目。
中心城区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规划详见附表H8。
(四)风景旅游用地规划
1、规划布局
规划形成“一心多点、一带四轴、一城三区”的城市空间景观格局。
一心多点:即一个核心景观区,多个空间景观节点。
核心区空间景观是以南山公园公共主中心为视觉景观中心,与外围的文化会展、教育科研、商贸等大型公共设施以及内部的文化休闲广场、元和广场等绿色开敞空间共同形成核心景观区;
景观节点是以旧城商贸中心、城市出入口以及城市公园、城市广场等开敞空间为主体组织核心区外围的空间景观节点。
一带四轴:即一条滨水景观带,四条景观轴线。
滨水景观带:加强浮云溪两侧滨水绿化,局部重要地段规划滨水游园,使浮云溪成为贯穿城区的滨水景观带;
景观轴线:形成“两纵、两横”四条城市道路景观轴线。将新建路向南延伸,由北向南串联凤凰山公园、旧城商贸中心、元和广场、南山公园、会展中心和南部公园,成为城市纵向景观主轴线。仙宫大道自南向北串联城市入口景观区、汽车站交通转换中心、公建景观节点、北部商贸用地,成为一条城市纵向景观次轴线。教育路自西向东串联由行政办公、教育文化、商业服务构成的城市中心、片区公园、公建景观节点以及狮山公园等,成为城市横向景观主轴线。中山路结合旧城更新,提高公共服务设施的档次和规模,整治沿街立面,增加绿化广场,形成贯穿旧城区的一条横向景观次轴线。
一城三区:即整个城市划分为三个景观风貌区。
现代景观风貌区:南部新区地势开阔、自然环境好,创造以公建、居住为主的特色景观分区。规划的行政中心及其外围公建与南山公园共同构筑城市核心景观区。
传统景观风貌区:更新改造旧城区,疏解交通和人口,改善环境,提高居民的居住质量,使之成为体现云和传统文化特色的景观分区。
工业景观风貌区:以木制玩具产业为特色,通过扩大规模、配套相关产业、形成产业链,创造独具特色的木制玩具工业景观分区。
2、用地规划
2014-2020年,安排新增风景旅游设施用地12公顷。
第四十九条 节约集约用地规划
(一)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
以节约集约用地为核心,实施节约优先的内涵挖潜型城镇建设用地保障战略;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为平台,与“三改一拆”等工作进行有效衔接,节约增量,挖潜存量,用“增量”撬动“存量”,提高建设用地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1、分区规划
(1)新增集约示范区
该区安排新增建设用地430.07公顷,主要分布在元和街道和白龙山街道等重点新增发展区块。该区块应严格限定建设项目的准入门槛,高标准设定容积率、投资强度等土地出让条件,建设成为县域内集约用地的示范区。
(2)存量内部挖潜区
该区通过旧城镇、旧村庄、旧厂矿和其他低效用地的再开发等存量挖潜的方式来实现中心城区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提高。规划至2020年末,完成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61公顷。
2、分期规划
规划近期(2014-2015):规划安排200公顷新增建设用地用于保障云和街道和白龙山街道等重点发展区域,并同步撬动23公顷城镇低效用地。
规划远期(2016-2020):规划安排240公顷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远期建设项目,并同步撬动城镇低效用地38公顷。
(二)农用地集约利用规划
按照因地制宜、特色突出、市场导向、规模效益、生态保护相结合的指导思想,通过实施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改进农业生产技术,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优化农用地结构和布局,实现农业生产现代化,从而提高农用地利用效率和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三)其他土地集约利用规划
在土地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坚持保护和开发并行,通过适度开发滩涂和自然保留地补充耕地,增加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五十条 土地用途分区及管制规则
中心城区依据县级规划中土地用途分区相关要求,根据本区域土地资源利用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按规划主导用途共划定了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林业用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等五个土地用途区。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1555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7%。在县级区外,将标准农田、高标准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等优质耕地补充划入。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面积284公顷,占基本农田保护区的18%。
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田道路、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区内的一般耕地,应参照基本农田管制政策进行管护;
2、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它零星农用地应当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禁止占用区内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禁止在基本农田上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4、加强建设用地选址论证,各类建设尽量避让基本农田;
5、列入规划的不定位的基础设施和单独选址项目,如需占用基本农田,在不突破预留基本农田规模的前提下,视为符合规划;
6、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范围内,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交通、水利、能源等重点建设项目无法避让、确需占用的,按规定程序审批。
(二)一般农地区
一般农地区面积1176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5%,主要分布在白龙山街道。区内土地主要包括:(1)通过开发整理复垦新增的耕地和园地;(2)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耕地、园地;(3)畜禽用地;(4)为农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农田防护林、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等其他农业设施,以及农田之间的零星土地。
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为耕地、园地、畜禽水产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
2、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耕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该区域内的农田进行整理,增加有效耕种面积,提高耕地产出水平;
4、提倡和鼓励区域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保持和培肥地力,鼓励对中低产田进行改造和对本区域范围内的非农用地适度开垦为耕地;
5、鼓励区内的村庄用地进行整理,推进新农村建设,引导村庄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乡镇、村级工业向城镇工业功能区集中;
6、严格控制区内的耕地转变用途,经批准的建设占用区内土地,必须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补充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三)林业用地区
林业用地区总面积19314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81%,主要分布在元和街道。区内土地主要包括风景旅游用地区外的林地以及低丘缓坡开发利用的林地。其中生态林区面积2243公顷,占林业用地区的12%
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
2、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应当按其适宜性调整为林地或其他类型的营林设施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区内依据有关规划对文物、遗址进行保护、修缮和重建的,可视同符合规划;
4、区内零星耕地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需要可转为林地。
(四)城镇建设用地区
城镇建设用地区面积1477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6%。区内土地主要包括现状城镇建设用地和规划城镇建设用地。其中保留城镇建设用地区面积1123公顷,占城镇建设用地区的76%。
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建设,并与经批准的县域总体规划相衔接,城镇建设用地区限制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城镇建设不得超出分区范围;
2、区内城镇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3、区内严格禁止征而不用、多征少用及闲置土地;
4、区内耕地在批准转变为城镇建设用地以前,应当按现用途使用,不得荒芜。对于已经废弃、撂荒的土地,能耕种的必须及时恢复耕种。
(五)村镇建设用地区
村镇建设用地区面积364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2%。区内土地主要包括现状农村居民点用地和规划农村居民点用地。其中保留村镇建设用地区面积277公顷,占村镇建设用地区的76%。
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村庄居民住宅、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村庄规划;
2、除了中心村建设之外,村庄建设原则上不得新增建设用地;村庄建设必须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确需扩大的,应当首先利用非耕地和劣质地;
3、保护和改善村庄环境,防治水土污染和水土流失,严禁在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的工厂。
第五十一条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及管制规则
本次规划调整完善以“三线划定”研究成果为依据,按规划主导用途区,以“禁止建设-允许建设—有条件建设—限制建设”的次序,对区域土地进行空间管制分区;空间管制区原则上以村界、路、桥、河流、山体等明显标志物为范围界线。
(一)禁止建设区
规划禁止建设区面积257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1%。主要包括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国家湿地公园等范围。
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的主导用途为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严格禁止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各项建设;
2、规划期内建设用地禁止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应严格论证,并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二)允许建设区
在落实县级允许建设区管制范围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将中心村、基层村等相对集中连片的农村居民点用地补充划入,划定中心城区允许建设区面积共143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6%。
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村或工矿建设发展空间;
2、区内土地以内涵挖潜为主,应积极鼓励引导盘活存量,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3、规划实施过程中,允许建设区的空间布局形态和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可依新增城乡建设用地的落位进行动态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
(三)有条件建设区
在综合考虑基本农田与耕地保护任务、城镇增长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潜力、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的基础上,根据城镇、中心村发展方向,划定合理的有条件建设区,中心城区规划有条件建设区14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
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符合规定的,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2、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的约束,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
3、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应严格论证,并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四)限制建设区
域内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之外的区域为限制建设区。中心城区限制建设区为1974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3%。
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发展农业生产,开展土地整治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
2、区内禁止城镇新增建设,严格限制村庄新增建设,严格控制线性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新增用地;
3、规划中已列明、且已安排用地布局的线性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规划中未列明、或虽已列明但未安排用地布局的线性建设项目,须由规划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开展项目选址和用地的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审批;
4、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第十二章 乡镇土地利用调控
第五十二条 控制指标
根据各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自然条件和土地利用现状与需求、土地用途分区的调控方向,综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发展趋势、资源环境条件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分解下达各乡镇的规划主要控制指标。规划主要控制指标分为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其中约束性指标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约束性指标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预期性指标包括建设用地总规模、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人均农居点用地、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城市分批次土地供应率、存量土地供应占比、示范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标准农田保护面积、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面积等,预期性指标需通过经济、法律、行政等相关措施加以引导,力争实现。
第五十三条 发展指引
(一)县域空间发展框架
规划形成以“一心、三带、三区”的空间发展总体布局为框架,套嵌“中心城区-中心镇-般镇-乡集镇-中心村(集镇型中心村和一般中心村)-基层村”的五级城乡居民点体系,构建“一环、二高、三联、四主干、五通道”的公路网主体结构和“一心、一带、一区”的旅游空间格局。
(二)分区发展引导
1、云和分区
规划将强化木制玩具、金属加工等产业园区建设,推进中心城区居住、服务功能的完善,突出产业集聚、交通枢纽、物资集散、文化旅游等优势,增强中心城区辐射能力。同时,加快集镇和中心村建设。
加强中心城区与其他乡镇之间的交通联系,改善县乡道交通网络,为分区内部的产业分工创造良好的条件。对于建设用地、开敞空间、生态绿地等进行统筹安排,确保形成良好的生态环境和高效有序的空间组织。在公共设施建设、重大市政设施建设等方面强调共建共享。
旅游方面,突出中心城区旅游集散服务中心和云和湖旅游的通道建设和景点联系。
(2)崇头分区
该区的乡镇资源条件类似,农林资源丰富,生态环境优良。规划重点加强生态环境协作,做好梧桐坑流域的源头综合治理工作;强调食用菌、水干果、高山蔬菜、茶叶、畜牧业等效益农业和农林产品加工业,建设辐射周边县市的农副产品交易基地。崇头的设施容量配置应考虑为黄源、云丰、沙铺、大湾等乡的群众服务。
(3)紧水滩分区
该区目前乡镇规模较小,城镇功能尚不够完善,但水电资源和山水旅游资源在县域中占有重要地位。规划紧水滩镇为核心组织分区协作,同时依托赤石乡的对外交通节点功能,加强封山育林,建好水源涵养林,大力发展水电业和云和湖旅游业。同时,完善库区南线和北线的旅游通道建设,与中心城区共同组建特色产业发展环线。
(4)石塘分区
由于玉溪水库作为丽水市区供水水源地,已划定了保护范围,大片建设用地均处于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石塘工业的发展将受到一定的限制,部分污染型工业要限期外迁,只能安排适量环保型的农副产品加工业等洁净工业项目。
规划该区应以水产养殖、畜禽养殖、茶叶、水干果等发展效益农业为主,同时依托石塘库区等旅游资源,发展休闲度假旅游业,突出规溪、双港、小顺等旅游节点建设。此外,本分区应在公共设施、给排水等市政设施配套上加强合作,做到共建共享。
第十三章 规划实施与管理
第五十四条 加强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控制
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制。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主要控制指标应纳入云和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指导县域内各项土地利用活动。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明确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建立和完善相关的考核体系,落实目标责任制。
做好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互衔接。县域范围内编制的城镇、交通、水利、旅游、生态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严格依据规划审查各类规划的用地规模和标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须及时调整和修改。
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上而下的控制。乡级规划必须以县级规划为依据,落实县级规划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并在规划指导思想、规划目标、结构布局等方面与县级规划做好充分衔接。
第五十五条 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各项制度
强化年度计划控制。完善年度用地计划管理办法,落实差别化的计划管理政策,加强计划执行情况的评估和考核。规划实施期间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未取得计划指标,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用地,坚决杜绝计划外用地。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管,建立计划指标台帐制度,实行土地利用计划的动态管理。
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严格审查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供地政策,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用地的控制和引导,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协调联动机制与信息共享机制,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具土地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审批或核准建设项目。
加强农用地转用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必须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进行审查,取得农用地转用许可。
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对规划修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进行评估,编制规划实施评价报告,组织专家论证,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示。严禁擅自修改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和改变建设用地布局,降低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加强规划实施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充分运用卫星遥感、电子信息等技术手段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充分发挥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基层监管力度,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进行及时制止和严肃查处。
第五十六 条完善规划实施的利益调节机制
建立耕地保护的经济补偿机制。加大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财政转移支付和资金补贴力度,实行保护责任与资金补贴相挂钩,充分调动村级组织和农民群众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提高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成本,健全耕地保护的经济激励和制约机制。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力度,建立跨区域补充耕地的有偿调剂机制。
建立节约集约用地的激励机制。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机制,奖励超额完成节约集约用地目标的用地行为,采用年度弹性制度控制各乡镇年度用地指标,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下达与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相挂钩;充分运用价格机制抑制多占、滥占和浪费土地现象,提高建设用地的取得、使用、保有成本和违法用地成本;实行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闲置、低效以及批而未供土地的税费调节力度,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建设用地向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方向流转。
建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机制。在严控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运用市场机制鼓励和引导各方资金投入增减挂钩项目,在土地出让金和耕地开垦费中列出专项资金,用于增减挂钩项目补助,多渠道筹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新农村建设资金。
第五十七条 提高规划实施的公众参与程度
健全规划实施的公众参与制度。提高规划实施公众参与程度,增强规划实施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各乡镇在安排具体项目用地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活动时,应广泛听取公众和土地权利人意见,加强舆论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依规用地意识。
加强规划实施的公众监督。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法公告,接受公众监督。建立土地规划信息公开制度和可查询制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开规划实施方案、规划实施措施和规划实施进展等信息,充分发挥各级人大、社会舆论和广大群众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作用。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规划审批
本规划自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九条 规划成果组成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说明、图件、附件等四个部分构成,文本与图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条 规划实施解释
本规划由云和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由云和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