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时,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这是对征收纠纷处理的第一道程序,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维护自身权益。被征收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通过非诉强制措施来达到实现补偿决定、稳定补偿关系、推动征收实施的目的。
第一,强制执行以补偿决定为前提。
被征收人不搬迁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是达成了补偿协议,又反悔不搬迁的;二是作了补偿决定,在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第一种情况况,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违约之诉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执行。第二种情况,则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强制执行申请必须以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为前提。
补偿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征收人不服补偿决定的,应在知道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在知道作出补偿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先申请行政复议,后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被征收人应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征收人在作补偿决定时一定要注意,应告知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时的复议和诉讼权利。
第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主体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由于征收决定的主体、征收补偿的主体以及补偿决定的主体都是市、 县级人民政府,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只能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主体是作出征收决定的市、 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的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一般为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典型案例】
2006年3月17日,某市亚威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威公司)申请街心公园的建设项目,某市建设委员会依法核发拆许字(06)第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张某的房屋在拆迁许可证载明的拆迁范围内,拆迁期限自2006年3月17日至2006年6月17日。此后,亚威公司申请市建委就与张某拆迁补偿安置纠纷进行行政裁决。市建委于2006年12月21日作出洛市拆裁字( 2006)第22号行政裁决书,裁决书就张某的拟被拆房屋的安置补偿作出了明确裁决,并限张某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位于老城治安北街31号房屋腾空搬迁完毕,移交给亚威公司拆除。但张某在法定期间内未对市建委洛市拆裁字( 2006)第22号行政裁决提出异议,也未在其规定的时间内腾空搬迁完毕。2007年8月9日,老城区政府强制拆除了张某的房屋。张某于2008年2月1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确认老城区政府强制拆迁行为违法。
【案例分析】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是有权进行强制执行的唯一合法主体,因此老城区政府作为行政机关,无权强制张某搬迁。
第一,有权机关可以对张某及其房屋强制执行。
本案中,张某在法定期间内未对市建委洛市拆裁字( 2006)第22号行政裁决提出异议,也未在其规定的时间内腾空搬迁完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的规定,如果出现这种情况,那么应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某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张某及其房屋强制执行。
第二,有权对张某及其房屋强制执行的唯一合法主体是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中,对于张某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行政诉讼或复议、也不搬迁的行为,可以进行强制执行,但是要明确有权进行强制执行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而本案中的强制执行是由老城区政府进行的,该行为是不合法的。老城区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只能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而不能直接强制张某搬迁。
综上所述,张某对补偿决定不服拒绝搬迁,只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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