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冀发〔2015〕27号)精神,切实做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6号)要求,现就我省建立贫困退出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八届十二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以脱贫实效为依据,以贫困群众认可为标准,建立严格、规范、透明的贫困退出机制,促进贫困人口、贫困村、贫困县在2020年以前有序退出,确保如期实现脱贫攻坚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实行扶贫对象的动态管理,对稳定达到脱贫标准的要及时退出,新增贫困人口或返贫人口要及时纳入扶持范围。注重脱贫质量,以贫困群众实际生活水平和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情况衡量脱贫成效,坚决防止“数字脱贫”和虚假脱贫,确保贫困退出反映客观实际、经得起检验。
坚持分级负责。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退出标准和程序,省级负责制定全省脱贫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意见及实施细则,抓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市县负责汇总数据,甄别情况,具体落实,确保退出工作有序推进。
坚持公开透明。贫困人口退出实行民主评议,进行公示公告,贫困村、贫困县退出须进行审核审查,做到全程透明。强化监督检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组织抽查和第三方评估,确保脱贫结果真实可信。
坚持正向激励。有脱贫任务的相关市县要认真制定“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及年度脱贫计划,逐年进行考核,完善激励机制。贫困人口、贫困村、贫困县退出后,在一定时期内国家和省原有扶贫政策保持不变,支持力度不减,帮扶单位不撤。对提前退出的贫困县,给予相应奖励,鼓励脱贫摘帽。
三、退出标准和程序
(一)贫困人口退出。
退出标准。贫困人口退出以户为单位,以该户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吃穿不愁,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为衡量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超过国家扶贫标准的地区,纳入低保的贫困家庭,且稳定达到“两不愁、三保障”的视为脱贫人口。
退出程序。村评议。每年年末,由村“两委”组织民主评议后提出拟退出名单,经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核实、拟退出贫困户认可,在村内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乡(镇)审核。乡(镇)政府对各村上报的拟退出名单进行审核,确定全乡(镇)贫困户拟退出名单,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县审定。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各行政村公告退出,并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销号。
对新增和返贫的贫困户,要及时纳入,做到应进则进、应扶则扶。非贫困县贫困人口退出和纳入,按照此程序执行。
(二)贫困村退出。
退出标准。贫困村退出以贫困发生率低于2%为主要衡量指标,统筹考虑村内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产业发展、集体经济收入等综合因素。
退出程序。县初选。每年年末,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及相关乡(镇)政府,按照贫困村脱贫标准逐村评估脱贫情况,提出贫困村拟退出名单,在乡(镇)公示后,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市审定。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拟退出的贫困村进行验收审定,并在乡(镇)公告,同时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省核查。经省扶贫办组织抽样核查后,安排市县进行销号。
(三)贫困县退出。
退出标准。贫困县包括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县退出以全县贫困发生率低于2%为主要衡量标准。
退出程序。县申请。每年年末,由贫困县自我评估后,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退出申请。市初审。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初审,经过第三方评估和全面核查后,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省审定。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及相关力量,对拟退出的贫困县进行核查,初步确定拟退出名单,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无异议的,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其中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由省政府正式批准退出。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退出情况,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进行专项评估检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未完整履行退出程序的,责成相关市进行核查处理;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县由省政府正式批准退出。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贫困退出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认真履行职责。贫困退出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省对有关市党委和政府扶贫工作成效考核内容。市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层层抓落实,精心组织实施。各级扶贫部门要认真履职,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助手,协调有关方面做好调查核实、公示公告、备案管理、信息录入等工作。
(二)做好退出方案。贫困退出由省制定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实施。各市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退出工作方案、年度退出计划,细化工作措施,确保退出工作扎实有序开展,防止片面追求脱贫进度。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每年要将贫困退出情况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
(三)完善退出机制。贫困退出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完善。做好跟踪研判,及时发现和解决贫困退出实施过程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认真开展效果评估,确保贫困退出机制的正向激励作用。
(四)强化监督问责。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市县党委、政府要组织开展扶贫巡查工作,分年度、分阶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导和专项检查。对贫困退出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和存在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问题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2016年5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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