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以下简称《登记条例》),为加快建立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扎实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34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5〕20号)、省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晋编办字〔2014〕72号)要求,加快建立和形成我市权属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制保障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体系,提高行政效能,更加便民利民,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不动产统一登记。以《物权法》为依据,切实落实国家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的准备和衔接,尽快实现全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薄册、登记依据、信息平台“四统一”。
2.坚持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以组建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为重点,尽快建成我市自上而下、有效衔接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加快推进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办法的制定、登记信息融合、工作平台建设等工作。
3.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建立协调机制,坚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方向,兼顾新机制和老办法,切实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确保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平稳过度和有效衔接。
4.坚持便民利民。进一步优化职能,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通过建立健全“一站式服务”等配套措施,更好地方便企业、群众申请和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任务分工和时间安排
(一)印发《关于加快全市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通知》。市编办牵头,市直各有关单位配合,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各单位意见,7月底前提出市、县整合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的意见。
(二)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调研。一是由市国土局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参加,到全国试点先进地方进行考察学习;二是由市国土局、住建局、水务局、农委、林业局等单位对本单位不动产登记职责、机构、编制、信息化建设等情况进行梳理、调研,于7月底前形成调研报告。
(三)理顺市级不动产统一登记体制。根据国家和省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精神,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国土局、住建局、水务局、农委、林业局等单位相互配合,8月底前理顺市级不动产登记体制。市编办、财政局、人社局等有关单位,按照单位职责做好经费保障和人员调整等工作。
(四)健全完善我市不动产登记相关配套制度。在理顺不动产登记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市国土局会同市政府办公厅法制办、住建局、水务局、农委、林业局等单位,全面清理现行不动产登记管理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健全完善我市贯彻《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相关配套制度,确保我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依法规范进行。
(五)做好市直单位不动产登记衔接工作。市国土局牵头,市住建局、水务局、农委、林业局等单位配合,按照国家、省要求及我市实际,尽快制定出台市级层面不动产登记资料交接工作方案;按要求将本单位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的文件、档案、信息系统等资料整理后完整移交到位(包括省、市重点国有林区、林木、林地的登记发证资料等),并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后本单位不动产管理的后续工作。市农委负责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按照中央、省部署,过渡期结束之后再移交相关资料。
(六)整合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市国土局牵头,市住建局、水务局、农委、林业局等单位配合,按照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数据库标准、信息系统建设规范要求,整理土地、房屋、林权等不动产登记数据资料,根据我市实际,整合建立我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统一基础平台,完成现有各业务数据的转换整合,建立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数据库。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县级(基层)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督导和指导,努力推进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力争2015年底前完成市、县两级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和机构组建;随后完成工作融合、平台建设。
三、组织保障
(一)高度重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重点任务,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管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摆上议事日程,按时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整合工作。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为加强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领导及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由市政府副秘书长为召集人,市编办、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水务局、农委、林业局、地税局、市政府办公厅法制办负责人为成员的市不动产登记工作局级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协调各有关单位开展相关工作;研究提出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政策建议以及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制度体系、工作融合、信息平台建设及数据应用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所需经费;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宣传和舆论引导;指导、督促各县(市、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三)搞好衔接,平稳过渡。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立过程中,各县(市、区)要保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在实施统一登记后,新证书投入使用,原来已经颁发的各类证书继续有效,不强制换证,逐步替换旧证书,不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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