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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下)

2016年05月24日 16:15来源:松阳县国土资源局点击量:0

文章上接:松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上)

第三十三条村庄用地整合与挖潜

1、农村居民点现状分析

2005年,松阳县现有行政村401个,农村人口166301人,农村居民点面积为1800.65公顷,人均农村居民点面积为108.28平方米。从全县平均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上看,松阳县农村居民点用地较为节约集约,并未出现严重超出国家标准现象。但由于全县地形地貌以中、低山丘陵地带为主,境内群山起伏,峰岭逶迤,山脉的分布和走向支配着整个地形。因此,山区农村居民点布局十分分散,地广村稀,村庄人均用地规模出现较大地域差异,如2005年,叶村乡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为141.79平方米,而同时三都乡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仅为70.23平方米,两者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相差一倍。

由于松阳县农村居民点地广村稀,分布不均的特点,全县规划进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统筹城乡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任务十分艰巨。在“下山脱贫”的进程中,如何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条件,合理布局农村居民点用地,整合全县村庄用地是土地利用中值得高度重视的问题。

2、村庄规划原则

村庄用地应坚持统筹规划原则、因地制宜原则、注重民意原则和有序推进原则,并与新农村规划、千村示范万村整治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3、村庄用地整治内容

按照村庄发展分类和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建设、体现特色、突出重点、典型示范、以点带面的原则,与新农村规划、千村示范万村整治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将全县村庄整治主要划分为中心村型村庄整治、基层村型整治、撤并村型村庄整治三类。

(1)中心村型村庄整治

规划以强化中心村建设为突破口,按照村庄发展性质和特点,积极推进中心村型村庄整治,推进城乡公共设施均等化。新建住房以多层为主,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参照城镇标准。现有村庄内部按“布局优化、道路硬化、村庄绿化、路灯亮化、卫生洁化、河道净化”的“六化”要求实施整合整治。

(2)基层村型村庄整治

规划确定为基层村型的村庄,一般要控制其扩张。现有村庄根据各村的区位特点、经济条件和社会发展水平,按照“环境整洁、村貌美化”的要求,因地制宜地开展村庄整治。

(3)撤并村型村庄整治

规划确定为撤并型村庄,要严格按规划要求,有序地开展迁移工作,并将其复垦为耕地。

4、村庄用地标准

(1)中心村建设标准

中心村建设要合理布局、功能明确,居住区、工业区、服务区、农业区相分离;基础设施配套、注重特色、突出重点。实施科教文化、卫生保健、商业网点、农村养老“四进社区”,进行房屋美化、道路硬化、路灯亮化、环境净化的“五化建设”。 基础设施和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范围。

(2)基层村建设标准

村庄建设以整治为主,控制新建。以治理“脏、乱、差、散”为重点,做到环境整洁,村貌美化。

5、村庄布局优化

根据新农村建设规划、千村示范万村整治规划、村镇体系规划等相关规划布局要求,结合农村居民点现状调查,以城乡一体化建设为抓手,对全县现有的401个行政村进行合理的整治、合并、拆迁,强化村庄建设与管理,建立起撤村建居村、中心村和基层村布局合理的村庄体系结构(见附表7和附表17)。

6、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挖潜规划

(1)规划目标

规划期间,全县大力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挖潜,通过中心村和基层村建设,全面压缩农村居民点规模。规划到2020年,全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为925.58公顷。

(2)农村居民点安置规划

① 农村居民点的安置区划定应符合以下原则和要求:

─能用劣地不用好地,能用非耕地不用耕地;

─要按照布局相对集中和集约用地的原则,安置面积小于原占地面积,宅基地占地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

─集中布局,与村镇规划和城乡规划相衔接,引导农村人口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利于农民生产、生活,原则上应控制在现代耕作半径的范围内;

─尽量在原村庄内安置,需整体拆迁的,设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确定的小城镇、中心村及其他农村居民点区域;

─安置规划紧密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千村示范万村整治规划等相关规划,突出重点村庄、重点区片;

─配套建设相应的基础设施和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

②安置区建设要符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新农村规划、千村示范万村整治规划等相关规划进行衔接,按照城镇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要求,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村容整治、乡风文明、管理民主”二十字指导方针,结合村情实际,高点起步,总体规划,分步实施。重点解决基础设施建设、通路、吃水的问题;努力做好公共、公益事业。

7、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措施

(1)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管理。要强化项目管理,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立项审核、规划设计和项目实施进行统一组织和管理,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活动,做到按规划确定项目,按项目进行管理,按设计组织施工,按进度拨付资金,按规程检查验收。

(2)加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资金投入。按照取之于土用之于土原则,政府每年拿出一定数额资金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同时积极建立多元投融资渠道,运用各种优惠政策,吸引单位和个人资金,鼓励通过合资、合作,吸引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入,广泛吸纳资金,逐步形成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多元投融资渠道。政府投资优先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优先用于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整理和复垦项目。

(3)协调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为了更好地保护土地生态环境,低丘缓坡开发应尽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4)积极引导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严格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原则,对位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建设用地、中心村要及时进行整理和改造;对搬迁村及农民进城后退出的农村宅基地进行整理,以补充耕地。

第六章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划

第三十四条中心城区控制范围、性质

1、中心城区控制范围:松阳县中心城区控制范围包括西屏镇、望松乡和叶村乡全部行政管辖地域,土地总面积18295.00公顷,现状建设用地规模1831.05公顷。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主要规划控制指标见附表1,规划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情况见附表18。

2、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与松阳县县城规划相衔接,松阳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为3030.78公顷。

3、性质:松阳县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省级历史文化名城。

4、人口规模: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现状总人口9.05万人,规划期末总人口15.59万人。中心城区规划范围现状人口7.25万人,规划期末人口11万人。

第三十五条基本要求

1、符合城镇用地理性增长的发展模式

理性增长是一种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基础上控制城镇扩张、保护生态环境、服务经济发展、促进城乡协调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发展模式。具体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保护农地;二是保护环境;三是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四是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应当按照城镇理性增长的要求,切实平衡好资源保护与开发的空间关系。

2、对城镇空间增长边界实行理性管理

理性的“城镇空间增长边界”管理,应当是在对城镇人口规模、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进行准确实时监测的基础上,设定规划调整的条件,并规划多套调整备选方案,使规划具有随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变化的动态性,以及规划期限滚动后延的连贯性。按照空间驱动系统的作用,不论时间间隔的长短,当边界内可供开发土地总量达到规划中预先设定值时,即调整城镇用地增长边界,适度“更正”城镇用地边界形态。

3、符合城镇协调发展的要求

加强“松阳县城-望松-叶村”片和“古市-赤寿-新兴—樟溪”片城镇的发展协调。统一考虑各片区内的用地功能布局,统筹安排片区内的供水、排水、电力、燃气、环卫、交通等基础设施和教育、文化等社会设施用地,推进中心城区与周边乡镇的协调发展。

4、加强老城改造与新区开发的互动运作

老城改造与新区开发应从城镇整体的角度出发,对发展目标、功能组织、空间形态及市场条件等诸多方面进行综合考虑,统筹规划。老城改造与新区开发的依托程度越密切,老城改造和新区开发的成功程度就越高。老城改造与新区开发的互动运作、和谐发展,是城镇整体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

第三十六条中心城区用地发展方向

按照城市南进、产业北拓的总体思路,规划期内城镇用地以南北方向发展为主,适度向东西方向发展。

第三十七条中心城区主要控制指标、用地结构、空间管制和用途分区

1、中心城区主要控制指标:

(1)耕地保护目标:规划期末中心城区耕地保护面积不少于2664.16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2352.56公顷,标准农田面积不少于2237.25公顷。建设占用耕地不超过276.39公顷,通过松阳县内统筹补充建设占用耕地。本县内通过整理、复垦和开发自行补充耕地不少于209.87公顷,其中土地开发补充耕地209.87公顷。

(2)建设用地控制目标:规划到2020年新增建设占用土地规模控制在378.69公顷以内;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375.29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328.07公顷以内,其中建制镇用地规模不超过1040.22公顷,村庄用地规模不超过281.74公顷,采矿地规模不超过6.11公顷。

(3)集约用地目标:规划到2020年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不超过82.55平方米,人均城镇建设用地不超过82.07平方米,人均农居点用地不超过96.72平方米,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不超过78.10平方米。

2、中心城区各类用地结构调整情况:

(1)农用地结构调整。农用地面积从2005年的15931.18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15770.69公顷,结构比例从2005年的87.08%调整到2020年的86.20%。其中耕地面积从2005年的4134.45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4067.88公顷,结构比例从2005年的22.60%调整到2020年的22.24%;园地面积从2005年的2076.07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2003.21公顷,结构比例从2005年的11.35%调整到2020年的10.95%;林地面积从2005年的9089.61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9099.46公顷,结构比例从2005年的49.68%调整到2020年的49.74%。;其他农用地面积从2005年的631.06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600.14公顷,结构比例从2005年的3.45%调整到2020年的3.28%。

(2)建设用地结构调整。建设用地面积从2005年的1831.05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2063.02公顷,结构比例从2005年的10.01%调整到2020年的11.28%。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从2005年的1163.18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1328.03公顷,结构比例从2005年的6.36%调整到2020年的7.26%;交通水利用地规模从2005年的423.27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352.51公顷,结构比例从2005年的2.31%减少到2020年的1.93%(主要是由于数据库统计原因,将部分线性公路统计入其他地类中造成的,实际交通水利用地面积没有减少);其他建设用地从2005年的244.61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382.49公顷,结构比例从2005年的1.34%增加到2020年的2.09%。

在城乡建设用地中,建制镇用地从2005年的789.44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1040.20公顷,结构比例从2005年的4.32%增加到5.69%;村庄用地从2005年的365.11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281.73公顷,结构比例从2005年的2.00%调整到2020年1.54%;采矿用地从2005年的8.64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6.10公顷,结构比例从2005年的0.05%调整到2020年0.03%。

(3)未利用地结构调整。未利用地面积从2005年的532.76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461.29公顷,结构比例从2005年的2.91%调整到2020年的2.52%。其中水域从2005年的418.13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349.89公顷,结构比例从2005年的2.29%调整到2020年的1.91%,2005年滩涂沼泽用地28.59公顷,规划期内基本保持不变;自然保留地从2005年的86.04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81.76公顷,结构比例从2005年的0.47%调整到2020年的0.45%。

3、中心城区标准农田规划:

根据标准农田入库成果,松阳县中心城区现有标准农田2237.25公顷,允许建设区涉及标准农田223.44公顷,有条件建设区涉及标准农田968.76公顷,规划期内占用的标准农田,由松阳县统筹在谢村乡、竹源乡、板桥乡、三都乡、新处乡等乡镇补建标准农田进行补充。

4、中心城区土地用途分区:

松阳县中心城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2769.0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5.14%;一般农地区面积2090.4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1.43%;一般林业用地区面积8899.4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48.64%;城镇建设用地区面积2852.8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5.59%;村镇建设用地区面积527.1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88%;一般风景旅游用地区面积373.6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04%;其他用地区面积782.5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28%。

5、中心城区土地空间管制分区:

(1)允许建设区及用途分区

允许建设区总面积为1491.99公顷,占总面积的8.16%。其中城镇建设用地区面积1045.09公顷,占允许建设区面积70.052%;村镇建设用地区面积315.45公顷,占允许建设区面积21.143%;风景旅游用地区面积129.87公顷,占允许建设区面积8.70%;其他用地区面积1.58公顷,占允许建设区面积0.11%。

(2)有条件建设区

有条件建设区总面积为2261.60公顷,占总面积的12.36%。其中城镇建设用地区面积1801.95公顷,占有条件建设区面积79.70%;村镇建设用地区面积210.43公顷,占有条件建设区面积9.30%;风景旅游用地区面积242.77公顷,占有条件建设区面积10.74%;其他用地区面积6.44公顷,占有条件建设区面积0.28%。

(3)限制建设区

限制建设区总面积为14358.27公顷,占总面积的78.48%。其中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2758.12公顷,占限制建设区面积19.21%;林地用地区面积8790.56公顷,占限制建设区面积61.22%;一般农地区面积2087.17公顷,占限制建设区面积14.54%;其他用地区面积722.42公顷,占限制建设区面积5.03%。

(4)禁止建设区

禁止建设区总面积为183.13公顷,占总面积的1.00%。主要为东坞水库水源保护地等。其中林地用地区面积103.98公顷,占禁止建设区面积78.89%;一般农地区面积10.93公顷,占禁止建设区面积5.96%;其他用地区面积68.21公顷,占禁止建设区面积37.25%。

第三十八条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及扩展边界

1、允许建设区与建设用地规模边界

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内土地面积为1267.08公顷,其中无法用于建设的河流等其他未利用土地285.69公顷,用于生态保护和旅游建设等用地面积为87.36公顷 实际城镇建设用地面积为894.03公顷。中心城区实际城镇建设用地中,现状建设用地为区632.72公顷,新增建设用地空间为261.31公顷,占用标准农田面积158.58公顷,占用的标准农田由松阳县统筹在谢村乡、竹源乡、板桥乡、三都乡、新处乡等乡镇补建标准农田进行补充。

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为:南到松阴溪;东到项弄村;北至竹客口村;西至王村村。

2、有条件建设区与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根据《丽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松阳县部分划定的拓展边界,结合城乡建设用地相挂钩潜力,按照有利于城镇和产业发展、资源和环境保护,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避让优质耕地和重要生态环境用地的需要,确定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建设用地扩展边界总面积为3030.78公顷,其中允许建设区面积为1189.19公顷,有条件建设区1700.16公顷,无法用于建设的河流等其他土地141.43公顷。扩展区内涉及标准农田925.28公顷,规划期间占用的标准农田由松阳县统筹在谢村乡、竹源乡、板桥乡、三都乡、新处乡等乡镇补建标准农田进行补充。

建设用地扩展边界为:北至山仁下村;西至古市镇交界处;东至瓦厂;南到龙丽高速。

第三十九条中心城区用地布局结构

总体上形成“两心、两轴、三点、四片”的城市用地总体结构。

1、两心:组织一主一次两个公共活动中心。

(1)主中心:在老城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基础上形成城市公共活动主中心,其功能由行政办公、传统商业、文化、旅游等构成。

(2)次中心:沿松阴溪、临独山公园建设城市公共活动次中心。以商业金融、文化娱乐、旅游服务等功能为主。

2、两轴:建设城市公共设施生长轴,保护松阴溪生态景观绿轴。

(1)城市公共设施生长轴:沿环城西路、新华路建设南北向城市公共设施生长轴,并延伸至松阴溪南侧,沟通城市主次公共活动中心。

(2)松阴溪生态景观绿轴:以松阴溪为轴线,串联延庆寺风景旅游区、独山公园、滨江公园等形成生态景观绿轴。

3、三点:分别以独山、西屏山和蛤蟆垄水库为中心,重点建设三个城市公园,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4、四片:形成四个各具特色的功能片区。

(1)老城区片:由松阳老城及往东的城市拓展区组成,其功能是组织传统商业、行政办公、文化教育、旅游服务、居住等功能。在用地安排上要保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用地,在建筑改造过程中,要体现历史文化名城特色。

(2)水南区片:重点组织城市商业、金融、游憩、对外交通、居住等功能。

(3)工业区片:该片用地以工业生产功能为主,用地向北、向东发展。

(4)风景区片:在接线公路西侧建设风景旅游区,以风景旅游、休闲度假功能为主。

第四十条中心城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松阳县中心城区能源类重点项目主要有:35kv江南变电所、110kv叶水输变电工程、35kv叶村变电所等项目

(2)松阳县中心城区交通类重点项目主要有:龙丽高速公路、松阳县西屏至叶村公路改建工程、50省道松阳三里亭至雅溪口段改建工程、衢丽铁路松阳段、衢宁铁路松阳段、武松龙高速公路松阳段、松阳县江南三期及斋坛连接线建设工程等项目

(3)松阳县中心城区水利类重点项目主要有:东坞水库加高加固工程、江南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工程等项目

(4)松阳县中心城区民生类重点项目主要有:沼气生产工和农民技能实训基地、县人防应急疏散避难基地一期工程等项目

规划期内中心城区难以定位的民生项目和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可使用县预留指标。

第四十一条中心城区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提高策略

根据调查,松阳县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还有批而未供土地18.26公顷,可以通过重建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18.26公顷。规划期内要严格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意义,通过加快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加强规划科学引导,强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管理和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新建项目在建设用地预审、审批和供应各个环节,要按照国家、浙江省和丽水市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土地投资强度指标、建筑系数指标、容积率指标和办公及福利设施用地指标。严格工业项目准入条件,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积极盘活和有效利用存量土地,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促进城镇建设用地的节约和集约利用,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第七章  土地分区及管制

第四十二条土地用途分区

1、基本农田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划定的区域。松阳县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18201.61公顷,占全县土地面积的12.99%,主要分布在西屏镇、古市镇、大东坝镇、玉岩镇等地(附表14)。

下列土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1)经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蔬菜生产基地。

(2)有良好的水利设施的耕地,设施农业用地,正在改造和已列入改造规划的中、低产田。

(3)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4)为基本农田和生态建设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和其他农业设施,以及农田之间的零星土地。

2、一般农地区

一般农地区,是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外、为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本县划定一般农地区面积为9968.13公顷,占全县土地面积的7.12%,主要分布在西屏镇、赤寿乡、象溪镇等地(附表14)。下列土地划入一般农业区:

(1)现有成片的果园等种植园用地;

(2)畜禽和水产养殖用地;

(3)城镇绿化隔离带用地;

(4)规划期间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增加的集中连片耕地和园地;

(5)为农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农田防护林、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等其他农业设施,以及农田之间的零星土地;

(6)除已列入基本农田,林业用地、城镇村、独立建设等土地用途区内的耕地外,其余耕地原则上划入一般农地区。

3、城镇建设用地区

城镇村建设用地区,是为城镇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本县城镇建设用地区面积为4454.77公顷,占全县土地面积的3.18%,主要分布在西屏镇、古市镇、望松乡等地(附表14)。下列土地划入城镇村建设用地区:

(1)现有的城镇建设用地。

(2)规划期间新增的城镇建设发展用地。

(3)附属于城镇的开发区、工业小区等现状及规划建设用地。

4、村镇建设用地区

村镇建设用地区,是为农村居民点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本县划定村镇建设用地区面积为2286.60公顷,占全县土地面积的1.64%,主要分布在西屏镇、赤寿乡、樟溪乡等地(附表14)。下列土地划入村镇建设用地区:

(1)现有的集镇和中心村建设用地。

(2)规划期间新增的集镇和中心村建设发展用地。

5、风景旅游用地区

县域范围内划入风景旅游用地区的有:松阴溪-双童积雪、独山、延庆寺塔、香乳山、卯山、大平田、玉泉翠花、万寿山、竹源峡、双童积雪等风景名胜区,面积为681.12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0.49%,主要分布在西屏镇、新兴乡、古市镇、玉岩镇、竹源乡、安民乡、赤寿乡等地(附表14)。

6、林业用地区

林业用地区是指为林业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全县划定林业用地区面积为101006.29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72.10%,主要分布在大东坝镇、玉岩镇、象溪镇、枫坪乡、安民乡等地(附表14)。下列土地划入林业用地区:

(1)现有成片的有林地、灌木林、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和苗圃,其中已划入其它土地用途区的林地除外。

(2)已列入生态保护和建设实施项目的造林地。

(3)规划期间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活动增加的集中连片林地。

(4)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运输、营林看护、水源保护、水土保持等设施用地及其它零星土地。

第四十三条土地用途管制规则

1、基本农田保护区

(1)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田道路、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区内的一般耕地,应按照基本农田管制政策进行管护。

(3)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4)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但高压线塔基、地下管线、通讯基站等配套设施的零星用地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除外。

(5)根据规划安排,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预留的耕地面积但不突破预留规模的独立建设项目,以及在规划布局范围内的交通、水利等线型工程,按一般耕地报批,按基本农田补偿。

2、一般农地区

(1)区内土地主要为耕地、园地、畜禽水产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

(2)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耕地、园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

(4)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高压线塔基、地下管线、通讯基站以及不宜在居民点、工矿区内配置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除外)。

3、城镇建设用地区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建设,须符合经批准的城镇建设规划;

(2)区内城镇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和废弃地;

(3)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4、村镇建设用地区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村镇居民住宅、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须符合经批准的村庄规划,严格执行村镇规划;(2)区内的各项建设用地规模,应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标准之内;(3)村镇建设必须充分利用旧宅基地和废弃地,确需扩大的,应当首先利用非耕地或劣质耕地;(4)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5)列入拆并村内的建筑物规划实施期间应当整理、复垦为农用地,不得改建和扩建;需要更新时,应集中到中心村或允许发展的村庄以及城镇建设用地区内建设;(6)保护和改善村镇环境,防止水土污染,严禁在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的工厂。

5、风景旅游用地区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风景旅游用地及其配套设施建设;(2)区内土地使用应当符合风景旅游规划;旅游资源开发前要保留原用地类型,不得用于其他建设;旅游资源开发时,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事先制订资源保护计划;(3)区内影响景观保护和游览的土地用途,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4)允许使用区内土地进行不破坏景观资源的农业生产活动和适度的旅游设施建设;(5)旅游区的开发建设和旅游活动的规模,不得超过旅游区的环境容量;(6)修缮利用古遗址、历史纪念地等人文资源作为旅游项目时,不得改变其特有的历史风貌。

6、林业用地区

(1)保护现有林地资源,禁止毁林采石、采沙、采土以及其它毁林行为;(2)鼓励区内进行依法有序的生态建设活动,通过生态脆弱区和退化生态系统修复治理,积极扩大和保护林地。(3)适度支持环境友好型的特色产业、服务业、公益性建设使用林地;严格控制林地转为建设用地,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确需占用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严格审批;(4)禁止可能威胁生态系统稳定、生态功能正常发挥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各类林地利用方式和资源开发活动,严禁任何有悖于保护目的的各项林地利用活动。(5)区内其它零星农用地在规划期内应逐步搬迁至其适宜的用地区或复垦为林地,保留现状的不得扩大用地面积。

第四十四条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

1、允许建设区

本区是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所包含的范围,包括全县规划期内将保留的现状建设用地以及新增城镇、工矿、村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的区域。本县允许建设区为总面积3125.97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2.23%。

2、有条件建设区

本区是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扩展边界以内的范围。在充分考虑本县城镇发展趋势和主要发展方向,不突破本县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区内土地可以用于规划建设用地区的布局调整,区内的农用地转用,简化用地许可程序,完善备案制度,强化跟踪监管。本县有条件建设区总面积4314.22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3.08%。

3、限制建设区

本区是指辖区范围内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外的其他区域。区内的农用地转用,只能安排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必需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提高土地规划许可条件,严格许可程序,强化项目选址和用地论证,确保科学选址和合理用地。本县限制建设区总面积131933.43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94.18%(附表15)。

3、禁止建设区

本区是指禁止建设用地边界所包含的空间范围,是必须禁止各类建设开发的区域。主要是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保护区核心区块,历史文化名城、村镇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地下文物埋藏区,以及地质灾害高易发区。本县划入禁止建设的区域有:箬寮岘风景名胜保护生态环境功能小区、卯山自然保护生态环境功能小区、万寿山自然保护生态环境功能小区、独山自然保护生态环境功能小区、延庆寺名胜古迹保护生态环境功能小区、石仓古民居保护生态环境功能小区、东坞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环境功能小区、六都源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生态环境功能小区、梧桐源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生态环境功能小区、谢村源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生态环境功能小区、毛弄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环境功能小区、小港上游水源生态环境功能小区;松阳历史文化名城,界首、石仓、古市、玉岩、吴弄等历史名镇、名村的重点保护范围,以及延庆寺塔、詹宝兄弟牌坊(含市口进士牌坊)、普济桥、黄家大院、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的保护范围。禁止建设区总面积为714.97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0.51%(附表15)。

第四十五条建设用地管制规则

1、允许建设区

(1)本区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村庄或工矿建设发展空间,具体土地利用安排应与依法批准的相关规划相协调。

(2)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应统筹增量与存量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3)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4)允许建设区边界(规模边界)的调整,须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2、有条件建设区

(1)区内土地符合规定的,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

(2)使用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挖潜(挂钩)指标进行建设的,必须坚持先拆旧复耕,后使用。

(3)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报省政府批准。

3、限制建设区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

(2)区内禁止城、镇、村建设,严格控制线型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

4、禁止建设区

(1)区内土地的主导用途为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地质灾害高易发区除整治需要外,需保持原有土地用途。严格禁止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各项建设。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划期内禁止建设用地边界不得调整。

第八章  乡(镇)土地利用控制

第四十六条 土地利用规划总体要求

1、在不突破乡(镇)村建设用地规模的前提下,依据区域人口和产业迁移规律、各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建设用地适宜性,确定乡(镇)村建设用地布局及发展方向。

2、根据各乡(镇)现有耕地、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生态屏障用地需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合理规划布局耕地和基本农田,协调农村居民点与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布局的空间关系,统筹安排乡(镇)村建设用地,引导人口合理集聚,形成方便生产、有利生活、环境优美的乡(镇)和村庄用地布局。

3、建设用地与水面、耕地、园地、林地穿插布局,形成宜居生态环境,构建功能完善、有机联系、相互协调的城乡建设用地格局。

4、合理布局生态安全屏障用地,促进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十七条指标分解的指导思想

立足区域土地利用现状,依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预测、发展趋势、土地利用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以实际用地需求为主导,分解落实各项规划指标,努力确保新一轮规划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十八条指标分解的基本原则

1、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原则

根据社会经济非均衡发展的实际,优先保障重点发展区域和重点项目的用地需求,突出保障主城区、工业区等经济发展趋势较好地区的用地需求,突出保障新农村建设和各镇街已经确定的社会事业项目用地需求。

2、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原则

在总量指标不突破的前提下,全县建设用地指标进行统筹安排,即自身空间相对比较大的镇街,在安排指标时相对少一点,自身空间比较小的镇街,在安排指标时适当大一点。

3、实事求是,按需求分解原则

在满足中心城区规划布局和工业小区用地的前提下,按照各乡(镇)用地需求分解指标,并做适当调整。

第四十九条各乡(镇)主要调控指标

在规划期内,全县各乡(镇)土地利用主要规划指标见附表1。对于约束性指标,各乡(镇)必须认真执行,在规划期内不得突破。

第五十条各乡镇规划编制指引

1、指导思想

乡镇级规划编制要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统筹安排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用地,促进各类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科学指导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等土地利用活动,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城乡统筹发展。

2、规划的任务

根据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和本乡镇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综合研究和确定土地利用的目标、发展方向,统筹安排各类用地,协调各业用地矛盾,确定各类用地规模,划定土地用途区,重点安排好耕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及其他基础产业、基础设施用地,确定村镇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规模和范围,以控制和引导城乡土地利用。

3、规划的内容

(1)规划基础数据调整和确认;(2)调查分析土地利用状况;(3)确定规划目标与土地利用调控指标;(4)落实耕地保有量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5)安排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布局; (6)确定居民点用地规模和范围;(7)安排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8)安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区);(9)划定土地用途区、明确土地用途管制细则;(10)制定实施规划的措施。

第九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五十一条严格实施耕地保护制度

1、完善耕地保护责任考核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农业、监察、审计、统计等部门定期对各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向上级部门报告。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成效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对没有达到责任目标的,要进行通报,并责令限期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对土地整理开发补充耕地的情况也要进行定期考核。

2、强化基本农田的监管。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检查,强化基本农田保护监管制度。加大基本农田示范区的建设力度,严禁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

3、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力度。加大对补充耕地的资金支持力度,挖掘新增耕地潜力,进一步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工作,尤其是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因地制宜,在符合生态环境要求的前提下,适度进行土地开发,努力完成补充耕地的任务。

4、建立耕地保护的激励机制。利用经济激励机制调动各乡镇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在农民中建立起奖励制度,调动农民保护耕地、生产粮食的积极性,发挥其耕地保护的主体地位。

5、加大违法占用耕地的查处力度。加大违法占用地耕地的执法和查处力度,提高违规行为的行政成本和经济成本,有效预防违法占用耕地资源。加强充实土地监督执法队伍力量,提高耕地监管的处理能力,尤其是要增强基层监管力度,加大基层国土所的人员和财政支持以及能力建设。

第五十二条构建节约和集约用地新机制

1、建立健全建设用地项目准入机制。提高供地门槛,进一步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通过产业导向引导供地,提高工业项目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等手段来限制“投资少、占地大、产出低”的项目进入。

2、建立工业企业用地“退低进高”机制。加快结构调整步伐,对资源消耗大、污染严重、产出低及不符合产业导向目录的企业,鼓励其利用现有厂区整体调整转产,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

3、强化批后监管,建立工业项目评价考核制度。经依法批准的工业项目竣工投产后,需组织工业项目评价考核,对项目实施后的产业先进性、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进行评价,对项目各职能部门审批意见、土地出让合同及招商引资协议相关条款、相关政府批文和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4、强化组织领导,建立问责制度。抓紧出台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把节约集约用地考核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政绩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建立节约集约用地问责制,落实责任主体,明确考核目标,定期进行考核评价。

第五十三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

完善土地权力体系,培育城乡土地要素市场。加强地价和土地供需调查与分析,建立土地市场监测体系。完善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和资源稀缺程度的土地价格形成机制,健全调控土地供应和土地市场的各项措施。严格执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租、出让制度。

第五十四条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年度计划管理

强化土地预审管理,进一步提升预审的控制作用和法律效应,把土地预审作为用地审批的重要环节,重视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是否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是否符合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等内容,按照“总量控制,保障重点,统筹兼顾,依法用地”的原则,按规划和年度编制实施新增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审核确定各类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分配方案,提高用地指标分配的科学性、布局的合理性和使用的效率,实现新增建设用地项目计划的控制、协调、服务相结合的综合性管理作用。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没有经过评估不得通过用地预审,以减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第五十五条探索规划实施动态管理模式

建立健全土地利用的全程督控体系,试行每两年一次规划执行情况和实施绩效的评估,五年一次滚动修编制度。根据经济社会环境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适时“更正”建设用地发展边界和发展方向,使规划具有期限滚动后延的时序性。

第五十六条强化规划实施的社会监督机制

强化规划编制过程中的公众咨询和规划审批后的公示制度,建立规划成果长期展示的平台,以扩大规划的影响范围。

建立全县土地利用动态监测体系和用地信息公开查询制度。将可以向公众公开的信息在动态监测和用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进行及时更新,便于公众的查询与监督。

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划的实施责任

明确规划实施的法律责任,全县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布局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一致。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等土地利用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向上级部门报告。积极建立地方领导的问责制,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实现情况列入政绩考核系统。

第五十八条加强规划的财政保障措施

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专账管理、统筹安排、各计其功”的原则,建立财政专项补助和部门资金整合相结合的资金投入机制。加强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的15%提留部分、耕地占用税等专项资金要足额收(提)取,确保专项使用。加强政府各职能部门协作联动,加大项目资金整合,用好相关涉农资金,确保土地开发整理统一规划、分项实施、整体完成。

第十章  规划附则

第五十九条松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图件、 规划说明和规划附件组成。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条本规划自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一条本规划由松阳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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