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企事业单位,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和中央、省属在株各单位:
《株洲市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4日
株洲市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农村危旧土坯房,是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经鉴定为C级局部危房或D级整幢危房的土坯房。危旧土坯房严重影响群众生活,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改善我市农村群众基本居住条件,提高农村住房安全保障水平,决定实施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三年攻坚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要求,坚持群众至上,突出民生优先,推进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改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条件,实现住有所居,综合整治村庄环境,建设富裕和谐美丽乡村。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农民主体。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农民为主体,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坚持规划先行,结合农村“山、水、田、园、路”等自然条件,体现地域特色,编制村庄规划,科学选址,有序引导。执行“一户一宅”,节约用地,控制占地和建房面积。利用空闲地、空置宅基地及未利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三)分类施策、统筹推进。重点解决农村无房户住房、改造农村危旧土坯房、拆除农村空心破败土坯房。优先解决住房最危险、经济最困难农户住房问题。区别房屋和房主所在区域、房主性质、家庭成员数量、改造方式,确定相应的支持政策,分类分批实施改造。
(四)规范程序、阳光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一户一册的要求建立危旧土坯房改造台帐,严格执行村、乡、县“三级审核、三榜公示”,做到扶持政策、改造对象、补助标准、审批结果“四公开”。
三、工作要求
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坚持“五统一、一差异”:即统一工作目标、统一改造政策、统一推进方式、统一实施流程、统一组织领导,对各县市区实行有差异的财政支持政策。
(一)统一工作目标
从2015年起,到2017年止,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农村无房户住房问题,包括自身、父母和子女(不包括外嫁女)均无房的农户;基本完成农村有人居住D级土坯房拆旧建新、C级土坯房维修加固;基本拆除农村无人居住的D级土坯房和户主不主动维修加固的C级土坯房。
(二)统一改造政策
实行“四区别两标准”补助政策:区别房屋所在地域[城市(镇)规划控制区和非城市(镇)规划控制区]、区别户主性质(五保、低保、无房、残疾人等特困对象和一般群体)、区别家庭成员数量、区别改造方式(拆旧建新或维修加固、集中或分散等),确定面积标准和补助标准(见附件)。全市的“两标准”仅为指导标准,保持一定弹性,各县市区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刚性标准。
实行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扶持政策:
1.依法依规减免相关规费。农民自用危旧土坯房改造,依法依规执行基金(费)附加暂缓征收和规划、国土、房管、矿产、水利、消防、电力等部门相关规费及办证工本费免收的有关政策。严禁对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搭车收费。
2.将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指标优先保证危旧房改造。
3.原址拆建和整村搬迁优先。鼓励原址拆建、整村推进和集中连片建设。原址拆旧改建的,予以优先安排。集中新建点(50户以上的),全部列入新农村建设试点。
4.整合各项涉农资金,优先用于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和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
5.按照湘建村〔2015〕100号和湘信联办〔2014〕80号文件精神,对有需求的农村危房改造住户,在符合信贷规定条件下,给予每户1-5万元的专项信用贷款支持,并严格执行基准利率或基准利率下浮10%的优惠,同时市、县市区财政给予两年期以内40%贴息。
6.切实优化服务。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各项审批一律实行“代理制”联审联批,推行现场办公,上门服务。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要加强房屋改造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及时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权属证书。电力、电信、移动等部门要将涉及危旧房改造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列入重点扶持范围。
(三)统一推进方式
实行“市统筹,县市区为主,乡镇街道落实,村户实施”的工作方式,统筹推进各项改造任务。
1.“市统筹”。市委、市政府统筹目标、统筹政策、统筹考核。
2.“县市区为主”。以各县市区为主,制定规划、整合资金、组织实施。
3.“乡镇街道落实”。各乡镇街道按照分配任务,落实具体改造对象、具体改造方式、具体改造地址、具体改造面积、具体资金来源、具体补助标准、具体工作进度、具体质量和资金监管。
4.“村户实施”。各行政村居委会建档立卡到户到人,按规划实施,按政策落地。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一般由农户个人负责拆旧建新或者维修加固。对基本无投劳能力和自筹资金能力的无房户或者特困户,由村委会负责提供宅基地,统筹协调,统一建设,产权归集体所有。
(四)统一实施流程
全市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依以下流程实施。
1.申请审核。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补助对象审核要严格执行农户自愿申请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街道审核、县级审批等程序。
2.张榜公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按程序分别在县级媒体或者政府门户网站、乡镇公告栏、村级公告栏将危旧土坯房改造申请、审核、审批等情况张榜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情况需拍照存档。群众有异议的,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予以实施。
3.实施改造。C级危房通过修缮加固实施改造,D级危房原则上应拆除重建。
4.组织验收。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完成后,向乡镇街道政府提出验收申请,县市区有关部门、乡镇街道组成联合验收组进行验收。
5.拨付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里要求及时拨付。竣工验收1个月内,所有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必须拨付到位。
6.建立档案。乡镇街道要对农村危旧土坯房拆迁前后的照片进行留存,并将拆迁协议等资料与改造所需审批表等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实行一户一档。档案整理标准参照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管理。
(五)统一组织领导。
1.成立领导机构。成立市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三年攻坚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制定相关政策、下达改造计划、组织具体实施、开展督促检查、进行目标考核等工作,其办公经费由市财政给予保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经常性沟通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问题。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
2.明确职责分工。各县市区政府要向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状,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县、乡、村三级也要层层签订责任状,逐级分解任务,层层抓好落实。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加大支持力度,对所涉基础设施等项目给予倾斜,提出有关政策措施,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3.严格考核奖惩。建立健全考评机制,考评细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考核结果纳入全市绩效考核。对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时予以通报,对没有完成年度任务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追责。
(六)实行有差异的财政支持政策。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补助资金除中央、省财政补助外,补助标准范围内的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补足,市级财政给予炎陵县、茶陵县一定资金补助。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召开工作动员大会,部署工作,下达任务,签订责任状。
(二)调查摸底阶段。各县市区组织人员深入村组调查摸底,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建房对象和改造方式,并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对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结果进行“三榜公示”后,确定各年度改造对象。
(三)鉴定实施阶段。各县市区按照本《实施方案》和《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相关规定,组织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危房等级,填写农村危旧土坯房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各乡镇街道原则上要建设1个以上危旧土坯房集中改造示范点。
(四)验收总结阶段。每年12月初前要全面完成次年任务下达工作。各乡镇街道要自行组织自查和初步验收,并于每年12月上旬向县市区政府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验收申请。县市区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于每年12月中旬开始组织相关部门到乡镇街道进行验收。市政府于每年底组织有关部门对县市区进行验收考核。全市于2017年底组织总体验收和总结。
附件:1.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面积和补助标准
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面积和补助标准
类 别 |
户主 性质 |
集中新建 住房 |
分散新建住房 |
分散新建超规定面积住房 |
入住改造翻新的公有空置弃房(产权归集体) |
C级危旧房维修加固 |
两人同住一套住房 |
进城购置 商品房 |
||
非城市(镇)规划控制区土坯房改造面积及补助标准 |
1人及2人户 |
面积标准 |
30-45平米 |
30-45 平米 |
建筑不超2层,宅基地不超规定面积 |
1-2万元 |
0.3-0.5万元 |
另补助0.5万元 |
按集中新建住房补助标准进行补助外,另按100-200元/平米增加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45平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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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标准 |
3-5 万元 |
2-4 万元 |
0.5-1.5 万元 |
|||||||
3人以上户 |
面积标准 |
60-70平米 |
60-70平米 |
建筑不超3层,宅基地不超规定面积 |
1-2万元 |
0.3-0.5万元 |
—— |
按集中新建住房补助标准进行补助外,另按100-200元/平米增加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70平米 |
||
补助标准 |
4-5.5万元 |
4-5 万元 |
0.5-1.5 万元 |
|||||||
城市(镇)规划控制区土坯房改造面积及补助标准 |
拆除并实行货币化安置的 |
按照拆迁标准给予补偿,鼓励进城购房安置。 |
||||||||
原址或异地拆建、改造的 |
按照非城市(镇)规划控制区面积标准拆建或改造的,补偿参照非城市(镇)规划控制区土坯房补助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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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按照非城市(镇)规划控制区面积标准拆建或改造的,超过面积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 |
||||||||||
破败空心房拆除补偿标准 |
非城市(镇) 规划控制区 |
户主保留地基使用权不再补助并按要求拆房植绿 |
宅基地使用权回归集体,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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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镇) 规划控制区 |
按拆迁标准给予补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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