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城中村改造,我省出台新政:今后凡是城中村改造居民,原则上只分一套房,其他部分直接发钱,也就是“货币补偿”。24日记者获悉,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此给出了明确标准。
意见指出,今后我省在棚户区改造中将大力推行货币化安置,通过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以购代建、货币补偿等方式,有效消化库存商品住房。
据悉,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工作,要遵循政府主导、居民自愿、分类施策和控制实物补偿等原则。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居民安置,要合理确定人均补偿面积标准,控制实物安置量,严格限制实物补偿标准,防止补偿标准过高。
【方式】城中村改造一户分一套房
据悉,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主要采取自主安置、集中安置和团购安置等方式。鼓励和支持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利用补偿款自主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实现安置。鼓励政府房屋征收部门通过招标方式集中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源,实现对棚户区改造居民的安置。
对于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居民安置,原则上户均实物补偿一套,剩余补偿部分采取货币化安置。也就是说,城中村改造居民,今后一家只分一套房,其他直接发钱。
【政策】对居民“回购”给予优惠
对于积极推进和参与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市、县政府和企业、居民,除享受国家已出台的支持政策外,还可以享受财政补贴支持、金融信贷支持、公积金政策支持、税费优惠支持和补偿奖励支持。
在公积金政策支持上,假如棚户区改造居民属于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并符合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允许其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预付购房款,再根据需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如果不足,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而在税费优惠支持方面,棚户区改造居民因个人房屋被政府征收,利用补偿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对不超过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对棚户区改造居民利用补偿款自主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实现安置的,免征印花税,其个人取得的补偿款部分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