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缙云县采矿权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规范采矿权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审核和原始资料档案存档,根据《浙江省地矿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浙土资办〔2014〕96 号)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采矿权人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95 号)部署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信用信息采集
第二条 采矿权人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荣誉信息和失信信息:
(一)基本信息:分为基础信息和监管信息。基础信息包括采矿权人工商登记、采矿权登记、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信息;监管信息包括国土资源部门对采矿权人开展的巡查、储量动态检测、年检、矿产督察、卫片执法等信息。
(二)荣誉信息:采矿权人在矿产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方面获得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和表彰奖励等情况。
(三)失信信息:采矿权人在矿产资源依法开采、合理开发利用、履行法定义务和合同履约情况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违约的信息。
第三条 采矿权人的巡查信息、储量动态监测信息由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所根据巡查任务、储量动态监测任务要求在信息采集表中完成填写、审核工作,并将相关文档信息复印移交给局矿管科,每季移交一次,由矿管科在系统中完成录入工作。
第四条 采矿权人的卫片执法信息由监察大队负责将矿产卫片执法信息汇总、审核,并将相关文档资料复印移交给矿管科,每年移交一次,由矿管科在系统中完成录入工作。
第五条 采矿权人的信访信息由法规科负责将涉矿信访信息汇总、审核,并将相关文档资料复印移交给矿管科,每季移交一次,由矿管科在系统中完成录入工作。
第六条 荣誉信息由涉矿所在国土资源所向采矿权人采集,由矿管科在系统中完成录入审核工作。失信信息由矿管科、监察大队、涉矿国土资源所依据各自职责进行收集、录入、审核。并将相关文档资料复印移交给矿产资源管理科,每季移交一次。
第七条 以上所有采集的信用信息均需提供相关纸质资料。
第八条 失信信息、荣誉信息采集起始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起,监管信息采集起始时间为2014年1月1日起,已注销的采矿权人信息不再采集。
信用信息录入和审核
第九条 采矿权人信用信息根据采集信息的文档内容和要求,由矿管科、监察大队、法规科、涉矿国土资源所专人负责填写、录入,当月的录入工作原则上要在每月25日前完成。
第十条 各相关科室负责人负责信息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局分管领导最终审定,并完成上报。
信用信息档案保存
第十一条 采矿权人信用信息包含的文件、材料由矿管科专人负责收集、审定、整理、立卷。
第十二条 采矿权人信用信息采集采集做到“一事一表”,信用信息档案按照“一矿一档”的原则进行整理归档。
附 则
第十三条 采矿权信用信息管理由矿管科负责,各相关科室、涉矿国土资源所根据要求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四条 缙云县采矿权人信用等级评价标准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的《关于印发浙江省采矿权人信用等级标准(2015版)的通知》(浙土资函〔2015〕21号)为准,上级部门有新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