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内容
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国务院令第55号),颁布日期为1990年5月19日。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申请许可的方式为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
五、申请材料
1、单位办理抵押登记的申请文件;
2、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
3、土地证;
4、宗地图;
5、地上物权属证明;
6、抵押贷款合同(含抵押物清单);
7、土地估价报告;
8、划拨土地使用权拟出让合同。
六、申请表格
申请书、法人代表证明书、土地登记委托书。可以到本机关和便民中心国土窗口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