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并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含50%)的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含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含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以上的部分,税率为60%。
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土地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30%;
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