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首页 > 土地政策 > 土地政策解读

名田制是秦汉时期以军功爵制为基础的土地制度

2016年05月23日 15:23来源:点击量:0

名田制是秦汉时期以军功爵制为基础的,在地广人稀的条件下制定的有关土地管理土地利用的制度。随着爵制的轻滥,人口的增加和垦田扩展的趋缓,名田制开始面临自身无法克服的矛盾——“合法”的土地兼并。

名田制-摄图网

当名田制的田宅标准越来越脱离现实,又不能根据形势而变革时,占田过限的违法土地兼并也就不可避免了。尽管如此,国家在经营“公田”的过程中,仍然在某种程度上参考了名田制的原则;“名田”、“限田”的思想在士大夫的头脑中仍然根深蒂固;名田制对魏晋以后的土地制度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附:汉代名田制是根据是否立户来决定是否授田,并根据户主的身份来决定授予田宅数量的话,因此,汉代户主以外的家庭成员逃亡或去世,就未必成为还田的原因。由于汉代的田税很轻(仅为十五税一、三十税一),而沉重的算赋、徭役并不以是否占有田宅为转移,因此,导致唐代因无劳力耕种、不能承担赋税而还田的情况,在汉代也不太可能出现。户绝退田,就一般情况而言,汉与唐应该不会有太大的差别,但是具体而言还是有所不同。从前面所引的《二年律令·置后律》的条文可知,汉代作为“户后”的女儿在出嫁时,其田宅可以转到她田宅尚不足额的丈夫的名下。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二年律令·置后律》中,如果户主去世时没有任何家庭成员,其奴婢可以免为庶人,并以“户后”的身份占有主人的田宅及其他财产:

死毋后而有奴婢者,免奴婢以为庶人,以□人律□之□主田宅及馀财。奴婢多,代户者毋过一人,先用劳久、有□子若主所言吏者。

但是,除了上述的特殊情况而外,在汉代,户主的死亡和户绝是会导致部分乃至全部田宅还公的;户主犯罪也会导致其田宅及其他财产被充公,无法耕种的劣质土地也可能退还官府。

85%的人还看了
你可能也爱看
附近热门土地
最新资讯
查看更多资讯
加载中...
火热
招募中
城市
姓名

下载土流APP

获取一手地块信息

小土给您发了元的新用户红包
距离领取结束时间还剩
-
-
-
恭喜获得土流红包
0
已存入您土流APP的账户券包
您可下载app进行查看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