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函〔2016〕87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我省梅州市蕉岭县、清远市阳山县、肇庆市德庆县、云浮市郁南县、湛江市廉江市、云浮市罗定市、清远市英德市等7个县(市)被国家确定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区域,梅州市五华县、清远市连州市等2个县(市)被国家确定为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区域,于2015年12月27日至2017年12月31日开展相关试点工作。为推动我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简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经营权流转有关要求,以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出发点,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稳妥有序推进“两权”抵押贷款业务,有效盘活农村重要产权价值,促进农村经济和金融融合,增加农业生产中长期和规模化经营的资金投入,促进县域经济和粤东西北地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积极为国家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探索经验。
(二)基本原则。
1.依法有序。“两权”抵押贷款试点要坚持于法有据,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决定》的相关授权,在批准范围内开展。待试点积累经验后,再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稳步推广。
2.自主自愿。切实尊重农民意愿,“两权”抵押贷款由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自愿申请,确保农民群众成为真正的知情者、参与者和受益者。流转土地的经营权抵押需经承包农户同意,抵押标的仅限于流转期内的收益。金融机构要在财务可持续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应遵循契约精神,所签订的合同、协议按照有关法规进行管理。
3.稳妥推进。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前提下,妥善处理好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金融机构、政府之间的关系,既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推进“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又要循序渐进、控制风险、注重实效,稳妥推进“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
4.风险可控。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试点地区要完善确权登记颁证、流转平台搭建、风险补偿和抵押物处置机制等配套政策,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平稳实施。
二、试点内容和工作目标
(一)加快推进“两权”确权登记颁证进度。“两权”权属清晰明确是“两权”抵押贷款业务开展的前提。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积极探索建立流转土地经营登记备案制度,土地流转双方应签订全省统一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完善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民住房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度,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至2016年底,各试点地区100%完成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100%完成符合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民住房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
(二)完善“两权”抵押登记相关制度。加快建立“两权”抵押登记制度,完善不动产权利证书(证明)的登记程序,规范登记流程,完善审核、公示等手续。农民住房财产权设立抵押的,须将宅基地使用权与住房所有权一并抵押登记。
(三)建立“两权”价值评估的专业化服务机制。规范试点地区“两权”抵押价值评估体系,“两权”价值评估要以县为单位,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参加,各试点县可制定“两权”价值评估管理办法。推动发展农村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咨询等中介组织,每个试点县或试点所在的地级市可引进或推荐2家至3家具备资质条件的评估中介机构,合理确定农村土地产权价值。
(四)建立完善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和抵押物处置机制。依托我省农村“三资”管理平台等现有服务平台,继续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三资”清理核实工作,建立多级联网的农村土地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各试点县于2016年底实现县镇村三级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全覆盖和互联互通,有条件的地方将平台向下延伸到组一级、向上延伸至地市一级。逐步完善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产权评估、交易、流转等服务功能。试点地区要探索建立抵押物处置机制,鼓励通过平台挂牌流转等方式,帮助承贷银行实现抵押权。建立或引进产权流转中介机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为产权流转提供中介服务。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应与商品住房制定差别化规定。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中宅基地权益的实现方式和途径,保障抵押权人合法权益。
(五)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发“两权”抵押贷款产品。推动金融机构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落实“两权”抵押融资功能,在贷款利率、期限、额度、担保、风险控制等方面加大创新支持力度,简化贷款管理流程,扎实推进“两权”抵押贷款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剩余使用期限内发放中长期贷款,有效增加农业生产的中长期信贷投入,鼓励对经营规模适度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贷款。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赋予县域支行“两权”抵押贷款业务自主审批权。
(六)建立“两权”抵押贷款风险缓释和补偿机制。试点地区要研究完善配套相关优惠政策,积极支持“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鼓励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公司,利用农村土地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提供担保,为“两权”抵押贷款主体增信。鼓励以各试点县政府为主体设立农村“两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可采取政府部分出资、吸收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的方式设立,市场化运作,基金管理按照政府出资基金管理的有关要求执行。大力发展“两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推广“政银保”合作模式,形成多方共担的“两权”抵押贷款风险分散机制。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大力推进农业保险和农村住房保险,扩大保险覆盖范围,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保障作用。加强“银保”合作,探索开展保单质押贷款试点,丰富农户融资手段。鼓励保险公司创新开发与“两权”抵押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服务,提高保险服务“三农”的广度和深度。
(七)加大对“两权”抵押贷款业务的货币信贷政策扶持和监管政策支持。支持金融机构稳妥有序参与试点,在符合现有支农再贷款政策条件的前提下,对试点地区法人金融机构加大支农再贷款支持力度,设立专项支农再贷款限额并根据试点情况逐步增加。健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县征信中心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农户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档案建设工作,开展诚信宣传教育,优化完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为金融机构业务开展营造良好条件。落实差异化监管政策,合理确定资本充足率、贷款分类等方面的计算规则和激励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建立“两权”抵押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八)加强政策适用问题的梳理和研究。试点地区在业务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具体政策适用问题应及时报告省级工作指导小组,由省级工作指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研究,省法制办配合做好涉及法律问题的研究工作。省级工作指导小组根据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政策建议,并报全国指导小组。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已成立广东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指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指导小组),由蓝佛安副省长任组长,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委农办、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地税局、法制办、金融办、国税局和广东银监局、保监局等14个相关单位为指导小组成员单位,日常工作由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负责。指导小组负责落实全国指导小组有关“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要求,指导试点地区开展工作,督查试点地区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统筹协调试点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明确责任分工。试点县政府及所在地级市政府对当地的试点工作负主体责任,应成立相应的市级、县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辖内“两权”抵押贷款业务开展。试点县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制订县级试点工作方案,并将领导小组架构和工作方案报送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由其上报全国指导小组备案。试点地区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本意见和人民银行制定的“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管理办法,建立相应的信贷管理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报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备案,同时稳妥有序开展“两权”抵押贷款试点业务。
(三)建立省、市、县三级会商制度并做好信息报送和监测评估。省、市、县工作指导(领导)小组建立试点工作会商制度,研究协调解决“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负责建立“两权”抵押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并做好我省试点地区统计工作;对试点工作进行跟踪、监督和指导,开展年度评估,形成我省试点工作报告并上报全国指导小组。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县、市级领导小组和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月度向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问题及政策建议。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全部试点工作于2017年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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