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武帝司马炎于太康元年(280)平吴统一中国后,就下令实行“占田”和“课田”制度。这个制度包括的主要内容是:
(1)对王公、贵族、官僚、世族地主等,规定他们占有土地的面积、佃客户数、荫庇免役的亲属与奴仆人数。
①对王公官吏占田数额,按品位高低规定了不同的限额。一品官占田50顷;二品45顷;三品40顷;四品35顷;五品30顷;六品25顷;七品20顷;八品15顷;九10顷。
②规定各级官吏应有食客及佃客数目。根据官位的大小规定衣食客,六品以上3人;七八品2人;九品1人。对其应有的佃客规定为:一二品者无过50户,三品10户,四品7户,五品5户,六品3户,七品2户,八九品1户。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
a、为了保障封建官僚地主的封建特权;
b、为了对他们的特权加以限制,以便使其不过分强大。
(2)对一般农民规定他们占有土地的面积、课田面积、课田租额与征课户调的数额。
对一般农民占田与课田的规定,据《晋书·食货志》记载:“男女十六以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以下、六址六以上为老小,不事。”
按照上述年龄标准,规定的占田数额是:“男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田半之,女则不课。”
西晋实行的这种占田与课田制度,不是国有土地基础上的授田,而只是在法律上规定和承认私人占有土地的最高限额,以及按照土地亩数缴税的数额。至于这个土地占有限额能否达到,国家并不给予保证,只是要求规定的课税田亩能够耕种,能按照课田亩数纳税就行了。
实行这种制度,对于安定社会秩序,促进农业生产有重要作用。这是因为:
①对王公、贵族、官僚、强宗、巨室侵占土地的欲望予以满足,并对其略加限制,以防止土地兼并的激烈发展;
②对一般农民承认他们自有的土地,并规定他们占有土地的最高限额和课田数额,能起到鼓励农民开荒扩种的积极性,有利于发展农业生产;
③扩大封建官府租调和徭役的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