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庸调制是唐朝前期实行的赋税制度,即所谓“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有户则有调”。(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缴纳一定量的谷物,叫做“租”;缴纳定量的绢或布,叫做“调”;服徭役的期限内,不去服役的可以纳绢或布代役,叫做“庸”。)
①背景
南北朝时期的北魏在实行均田制的同时,制定了与之相适应的租调制度,规定以一夫一妇作为交纳租调的单位,但对徭役的规定不详。北齐对租调和服役年龄都作了具体规定,经过隋末的大动荡,唐初人口锐减,土地大片荒芜,唐王朝为了恢复农业生产,采行前代曾实行过的均田制。对每一男丁授田百亩。其中永业田20亩,口分田80亩。在这基础上实施租庸调法。
②内容
每丁每年向国家输粟2石,为租;输绢2丈、绵3两( 或布2丈4尺、麻3斤),为调;服役20日,称正役,不役者每日纳绢3尺(或布3。6尺),为庸 。若因事增加派役 ,则以所增日数抵除租调,“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并限定所增日数与正役合计不得超过50日。
③影响
唐朝租庸调的这些规定,承袭了北魏以来对赋役制的改进,租调负担比前代略有减轻,并订有水旱灾减课办法;在服役与纳绢之间有一定的灵活性,使农民的生产时间较有保证,赋役负担相对减轻,政府的赋税收入有了保障。
后因唐朝土地兼并日益加剧、大量的自耕农破产逃亡、或者沦为地主佃户,均田制逐渐濒于崩溃,租庸调法遂于德宗建中元年(780)为两税法所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