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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2016年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2016年05月23日 11:53来源: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点击量:0

2016年3月1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网显示,我省2014年又新产生一批闲置土地。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清理跑马圈地相关要求,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加大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力度,规范我省土地市场行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对2014年新产生的闲置土地开展清理处置工作,同时,对2015年未整改完毕的清镇市、乌当区、都匀市三宗典型闲置土地继续进行整改,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依法依规、区别情况、分类处置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对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网显示的我省2014年新产生闲置土地进行全面清理和处置,建立全省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台帐。通过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加大对闲置土地的盘活再利用,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实现我省土地市场规范有序稳步发展;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监督管理重大项目的供后开发利用情况,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二、工作内容

(一)确定闲置土地处置方式:

(1)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2)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注销用地批准文件及相关土地权证,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对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而形成闲置土地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置: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二)作好闲置土地调查。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土地监管台帐,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三)作好闲置土地认定。经调查核实,构成闲置土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并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政府部门。

(四)作好闲置土地处置。对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造成闲置土地的,县(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应当书面告知相关抵押权人;对于其他原因造成闲置土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做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

(五)作好闲置土地利用。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利用: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恢复耕种。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清理阶段(2016年4月1日至6月30日)

各县(市、区)要对照2016年3月1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网显示的闲置土地台帐,逐宗进行清查,全面核实掌握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闲置原因。各县(市、区)要在清理的基础上,形成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台帐。对于未处置的闲置土地,各县(区、市)要针对每宗地拟定整改意见,于5月31日前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台帐报所在市(州)国土资源局,由市(州)国土资源局核实汇总后,于6月15日前上报省土地开发中心批后监管部。

(二)处置整改阶段(2016年7月1至9月30)

各地在自查的基础上,对照工作任务中的处置方式和程序,根据拟定的整改意见,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各地要根据实体性制度与程序性制度并重的原则,建立长效机制,加强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注重制度之间的配套衔接,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各县(区、市)于8月31前将整改情况报所在市(州)国土资源局,由市(州)国土资源局核实汇总后,于9月15日前上报省土地开发中心批后监管部。

(三)抽查核检阶段(2016年10月8日11月30日)

省厅组建核查组,对闲置土地处置进展慢的市(州)进行抽查核检,重点检查各地处置的及时性和整改的到位性,并督促各地巩固成果,建立健全土地监督管理配套措施。省厅将根据抽查核检情况,对未通过抽查核检或处置效果不佳的市(州)、县(区、市),相应扣减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四)清镇市、乌当区、都匀市要对2015年未整改完毕的三宗典型闲置土地处置情况实行月报制度。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是规范土地出让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有效缓解土地资源供需矛盾,加快城市化进程的重要手段,是调整产业结构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优化发展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力举措。各市(州)、县(区、市)要从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精心组织,有序推进。要加强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明显成效。

(二)认真履职,落实责任。

闲置土地形成原因复杂,沉淀问题较多,清理处置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涉及各方面利益的再调整,工作难度大。按照职责分工,各级国土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层层抓落实,认真负责,积极跟进,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共同做好整改工作。

(三)加强监管,健全机制。

一是加强用地管理。针对不同行业、项目建设特点,认真分析实际用地需求,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缩短开发周期,避免贪大求多,囤积土地。二是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 出让。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 “三通一平”工作,防止土地闲置浪费。三是强化用地合同管理。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约定或明确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四是推广分期供地和先租后让的供地管理办法切实防止新的土地闲置。五是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

(四)把握政策,务求实效。

在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中,要根据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情况复杂的事实,从实际出发,既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又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对自查出来的问题能主动认识和积极纠正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工作搞形式、走过场、敷衍塞责甚至掩盖问题、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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