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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易地扶贫:甘肃省定西市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细则(全文)

2016年05月20日 16:13来源:定西市政府网点击量:0

近年来,定西市认真落实扶贫攻坚行动的部署要求,抢抓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历史机遇,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政策协调,讲求实效”的原则,通过强化宣传引导,采取认真务实举措,进一步加大力度,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良好成效。关于定西市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细则全文如下:

甘肃省定西市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1〕100号)、《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管理办法》、《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甘政办发〔2011〕11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甘政发〔2013〕78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发改委是全市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区)发改局是本级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遵循政府引导、群众自愿、科学规划、有序实施、政策协调、讲求实效原则,严格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申报、审批、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 搬迁对象及模式

第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

1.生活在自然条件恶劣、基础设施落后、缺乏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扶贫成本过高、就地脱贫无望困难区域和年人均纯收入在2300元以下的农村贫困群众。

2.生活在水源涵养林区、重点林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位置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农民。

3.生活在地质灾害频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地区需要避险搬迁的农民。

第五条 迁出方式采取整体迁出和部分迁出两种方式,主要以整村、整社整体搬迁为主。

第三章 安置区选择及安置模式

第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必须是环境容量许可,水土资源平衡,符合生态建设和避险要求,能满足搬迁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通过必要的扶持建设能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且有带动搬迁群众脱贫致富产业的区域。

第七条 主要安置模式:

1.从山梁沟壑区、深山区及地质灾害易发区向交通便利、基础条件较好的水川地及塬台地集中安置。

2.依托水利工程、土地整治工程,通过合法开发荒地或利用国有农(林)场闲置地土地集中安置。

3.依托县城、小城镇、中心村集中安置。

第八条 易地扶贫搬迁建设用地应纳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统一布局、集中连片。坚持节约用地、少占耕地、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第九条 易地扶贫搬迁建设用地使用荒地、废弃地、闲散地等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可以无偿划拨方式供给;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可采用集体土地使用权调整土地所有权征收等方式,由县区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偿;政府或法人通过依法开发整理的土地,可优先用于移民安置;占用耕地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搬迁后的废弃建设用地应及时予以整治,作为农林牧发展用地,促进当地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改善。

第十一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所需土地,应到市、县区国土资源局依法进行登记,并办理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四章 实施方案编报和审查

第十二条 实施方案编报

县(区)发改局根据《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实施规划(2013-2018年)》和当年确定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内容、资金安排的原则和使用范围,组织具有乙级设计资质以上的设计单位编制本县区易地扶贫搬迁年度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实施方案审查

1.县(区)应组织县(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县级审查,审查合格且经县(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市发改委,并附项目的单项工程设计、搬迁人员花名册、整合项目的承诺文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相关附图。

2.对各县(区)上报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年度实施方案,市发改委应组织市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专家认真审查、论证,并将审查意见与相关附件一同上报省发改委。

第五章 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 市发改委和各县(区)发改局负责编制本级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确定年度实施方案的依据。

第十五条 市发改委收到省上下达的计划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全额下转到各县区,并抄送省发改委备案。

县区发改局收到市上下转的计划后,应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搬迁对象、安置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按程序报省、市发改委批准。

第六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行省级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县(区)发改局负责组织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有关前期工作。工程前期工作要严格按照规范进行,实施方案、单项工程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行业规范标准编制。

第十九条 受市发改委委托,县(区)发改局根据省发改委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审批单项工程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的深度要达到工程建设的需要,并报省、市发改委备案。

第二十条 对依托县城、小城镇、中心村集中安置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安置区建设要纳入并服从县城总体规划或小城镇、中心村建设规划,同时按照规划要求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第二十一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行合同制管理,由县(区)发改局与乡镇、施工单位及行业管理部门四方签订合同。其中,县(区)发改局负责工程管理与协调,乡镇负责组织群众参加工程建设,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工程技术管理及质量监督检验,施工单位负责工程建设。

第二十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和相关规范组织施工,不得随意变更已经批复的单项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和建设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的,应按程序报省、市发改委核准同意。

县区在组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中,要严格按项目建设程序,建立科学的工程建设机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行公示制。省上下达的年度计划经市发改委转下后,市发改委要将计划内容通过当地报纸等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县(区)发改局要将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总投资及构成、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监督电话等主要内容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建设单位要在工程实施地显要位置设置永久性公示牌,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发改委每年要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检查、指导,及时了解和掌握工程建设、资金到位及使用等情况,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问题,并及时将检查情况汇报市政府和省发改委。县(区)发改局应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全程管理,做好搬迁对象审查、搬迁农户管理卡和搬迁人口资格审查表填制、资料整理和进度报表上报。同时,应该协调做好施工技术指导、工程质量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区)发改局必须在每月1日前向市发改委上报本县区上月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进展、资金到位、农民搬迁和安置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规范管理项目档案。各县区要按照一个单项工程一个档案的要求,建立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可靠的项目档案。项目档案主要分为文字资料和电子资料两部分。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电子资料(项目实施前、后及检查验收等各类图片和视频);技术资料(施工图纸、项目实施方案、图纸变更说明、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工程质量评定报告等);文件资料(可研文本、审批文件、计划申报文件、计划下达文件、整改情况、竣工验收报告书、竣工验收鉴定书、验收通过批准文件、各种与该项目有关的会议纪要、领导批示或签字、向本级人民政府递交申报办理财产移交的相关材料、设计工作总结材料、施工工作总结材料和监理工作总结材料等);财务资料(工程预决算书、资金帐目、出帐凭证、劳务报酬原始凭证、财务报表、未完工程明细表、阶段性和隐蔽性工程验收记录及原始凭证、工程审计报告等)。

第七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依据:

1.省发改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复的工程实施方案。

2.市发改委或县(区)发改局批复的单项工程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3.相关行业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等。

第二十八条 竣工验收条件:

1.按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复的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了工程建设和搬迁安置任务。

2.安置区农田水利、人畜饮水、交通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全面完成并符合交付使用的要求。

3.编制了竣工决算,并经县(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县(区)审计局对工程建设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

4.建设方案、批复文件、勘察设计文件、施工文件、监理文件、财务决算和验收报告等文件资料齐全,符合建档要求。

第二十九条  验收内容和标准:

1.工程总体完成情况。查验各类单项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实施完成,工程建设规模、施工质量是否符合技术规范,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

2.移民搬迁安置情况。查验搬迁对象是否符合国家确定的标准,搬迁安置任务是否全部完成。

3.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建设资金是否全部到位,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和省上有关资金财务管理规定。

4.单项工程变更情况。单项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变更后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5.施工和设备到位情况。建设工程质量的合格率和优良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仪器、设备是否安装、调试到位,单项工程有无试运行的考核记录,是否编制了各专业竣工图。

6.竣工决算情况。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竣工决算报告,是否具有合格的审核意见。

7.档案资料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竣工文件、监理文件及各项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归档。

8.政策落实情况。土地分配、税费优惠、户籍管理、补偿补贴等政策是否落实到位。

9.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三十条 受市发改委委托,县(区)发改局负责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单项工程验收和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初验工作。县(区)发改局接到项目实施乡镇申请初验报告后,应及时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和施工、监理、设计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

第三十一条 工程验收应形成验收意见,对工程技术、经济效益、后续管理、产业发展等应做出综合评价,对遗留问题应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

第三十二条 初验合格后,县(区)发改局要将验收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报市发改委核查。市发改委在县(区)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对验收项目随机进行抽查验收,凡抽验不合格的项目,县(区)验收视同无效。

第八章 项目后续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县(区)在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验收后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理,及时组织移交,落实项目管护单位,建立管护制度,明确项目管养责任人和具体责任。建立责任制,对项目的后续管护工作进行全面负责和管理,确保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发挥效益。

第九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资金包括国家专项资金、省级配套资金、县区配套资金、整合中央其他专项资金及群众自筹资金。国家专项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的75%以上必须用于搬迁群众住房建设,其余资金可用于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十五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并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及时足额拨付,严禁挤占、挪用。工程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国家专项资金按人均6000元补助,省级配套资金按人均2000元补助,国家和省上补助标准调整后,以上补助标准相应进行调整。

第三十七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国家专项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搬迁群众基本生产条件及必要的生活设施,具体包括:

1.搬迁人口的住宅和必要的生活设施建设;

2.农田建设

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人畜饮水工程建设;

4.安置区通村主道路;

5.适当安排教育、卫生、基层政权建设等其他项目。

第三十八条 县区要通过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积极引导通村道路、危房改造、以工代赈、整村推进、饮水安全、农网改造、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农村“六小工程”、国土整治、“互助幸福院”、基层政权建设、教育、卫生等项目资金,在保持原有的管理渠道不乱、资金使用性质不变的前提下,以县区为单元,以规划为基础,以项目为支撑,做好资金整合工作。

第三十九条 市发改委和县(区)发改局应当积极配合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县(区)发改局应定期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资金的拨付、到位、配套、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四十条 市发改委和县(区)发改局可以在本级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配套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规划和实施方案的编制、方案评估、工程检查、成果宣传、课题研究、档案管理以及会议、资料、印刷等费用开支。

第十章 组织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县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总体规划的制定、重大事项和有关政策的协调,并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方案的落实、技术方案的执行和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监督和严格考核。

第四十二条 市、县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宣传动员、组织实施、计划管理、资金监督、政策兑现、技术服务和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 市、县区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业务分工,做好本部门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甘政发〔2013〕78号)的规定,市、县区部门职责分工为:

(一)市发改委和县(区)发改局承担本级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管理职责,组织本级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规划的编制和修订,负责方案审查、计划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验收评估等工作。

(二)市、县区宣传部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宣传工作。

(三)市、县区农村工作部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与新农村建设的有效衔接等工作。

(四)市、县区信访局负责搬迁群众的信访工作。

(五)市、县区教育局负责统筹教育资源,合理安排、科学布局中小学建设等工作。

(六)市、县区民族事务局负责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对口支援等工作。

(七)市、县区公安局负责搬迁农户的户籍迁移。

(八)市、县区民政局负责孤寡老人、残疾人的救助和安置等工作。

(九)市、县区财政局负责本级财政配套资金和财政贴息资金的落实、资金整合和资金管理等工作。

(十)市、县区人社局负责搬迁群众的技能培训和劳务输转等工作。

(十一)市、县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安置区土地整治、基本农田建设用安置区土地落实工作并指导做好安置区选址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工作。

1. 市、县区国土资源局要参照国家保障性住房工程有关政策,将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安置区建设用地指标纳入当年用地计划,优先保障。同时,免收安置区建设用地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并开通用地手续办理审批绿色通道。

2.市、县区国土资源局要将城乡土地增减挂钩政策落实到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迁出村开发利用置换的土地指标和补偿费用,重点用于搬迁安置区建设用地。

(十二)市、县区环保局负责安置区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

(十三)市、县区住建局负责安置区住房规划设计、住房工程质量监督和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整合等工作。

(十四)市、县区交运局负责修建通往设置为建制村的安置区通村公路等工作。

(十五)市、县区水务局负责安置区供水工程、农田灌溉工程和安置区邻近河道防洪堤建设等工作

(十六)市、县区农业局负责配套太阳能、节柴炉等建设和产业发展的规划指导等工作。

(十七)市、县区林业局负责迁出区生态恢复建设等工作。

(十八)市、县区卫生局负责统筹医疗资源,合理安排、科学布局卫生院和卫生室建设等工作。

(十九)市、县区审计局负责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的审计等工作。

(二十)市、县区广电局负责安置区广播电视户户通建设等工作。

(二十一)市、县区统计局负责汇总、整理、提供扶贫工作相关信息资料等工作。

(二十二)市、县区扶贫办负责指导项目所在乡镇、村做好贫困搬迁对象审核、安置区产业开发和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工作。

(二十三)市、县区政府金融办负责协调金融机构落实易地扶贫搬迁贴息贷款及相关管理等工作,担保工作严格按照《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贴息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十四)市、县区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负责发放易地扶贫搬迁贴息贷款等相关工作。

(二十五)市、县区供电公司负责安置区供电工程建设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县区政府负责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进行场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群众搬迁动员和搬迁后和稳定工作。

第四十六条 市、县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管理人员开展学习、交流和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第十一章 奖 惩

第四十七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甘肃省扶贫攻坚工作业绩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甘办发〔2013〕99号)的要求,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严格实行考评制度,在年终由市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进行单项考核。

第四十八条  对机构健全,制度完善,人员到位,管理规范,资金到位,项目按要求组织实施、工程质量好、进度快、能按计划组织验收、资金管理规范,按时上报工程进度报表的县(区),给予通报表彰,并在下一年度安排项目计划时给予资金倾斜。

第四十九条  市、县(区)监察、审计、财政要依法加强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发改、财政部门要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和资金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区),将在两年内停止安排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一)前期工作没有按要求完成的;

(二)上一年度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检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未能按要求予以整改的;

(三)挥霍、浪费、截留、挤占、挪用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的;

(四)计划下达后半年内仍然无法开工建设的;

(五)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

(六)擅自调整建设计划、变更项目建设内容、降低建设标准、改变项目建设性质的;

(七)不能及时上报各类工作报表的;

(八)不能及时组织验收的或项目验收合格率达不到100%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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