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函〔2016〕16号
各市、区、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精神,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购买服务主体。政府实施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
二、确定承接主体资格。承接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备提供棚户区改造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3.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4.在参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6.具备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标的相匹配的资产规模或融资能力。
7.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具体细则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三、科学界定购买内容。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及其基础设施。
四、规范购买操作程序。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编制购买计划。购买主体应根据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和部门预算安排,结合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年度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计划,明确计划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和相关要求,与部门预算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2.公示购买信息。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
3.确定购买方式。购买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4.签订购买合同。承接主体和购买方式确定后,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和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将购买合同等相关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5.合同验收结算。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按照购买合同规定的标准,及时组织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购买主体应将验收材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采购资金管理相关支付流程,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支付,并将执行情况纳入部门预算考核。
五、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棚户区改造政府应承担的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的,在年度政府债务限额内通过省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予以解决。财政部门要及时跟踪和掌握棚户区改造工作进程,包括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方案具体实施和进展情况、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筹集进展情况等。在此基础上,根据项目进展拨付资金,严格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六、健全绩效管理机制。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绩效管理,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七、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把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立足当地实际,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制定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办法。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国家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结合棚户区改造项目情况,将待改造条件成熟且资金短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列入预备纳入购买服务项目清单,并及时发布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的相关信息,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承接等工作。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所提供的项目清单,经审核后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推动人大审议同意采购资金纳入预算支出及中期财政规划,做好资金预算安排。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要协助地方政府做好棚户区改造融资规划和年度计划,对申请棚户区改造贷款的项目进行调查和评审,与承接主体签订棚户区改造项目借款合同,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6年1月9日
相关阅读: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6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16年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任务》的通知
土流网温馨提示: